问答题 变更估价确定程序是什么

作者&投稿:蔡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变更估价中类似项目的定义是什么?~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单价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换算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价格。

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RB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13.3变更程序
如果业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 承包商对调整价格的建议书。

业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变更因素: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各自优缺点:国内的工程变更管理,尽管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实际 操作中却总是差强人意。 除了现行法制和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意识的不足的外 部客观因素以外,作为发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讨工程变更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实现途 径,对于有效地促进工程阶段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 同的顺利,有效实现工程阶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三层 张晓峰 合伙人 律师  13910934602   
 

论FIDIC变更估价的确认程序与索赔程序 
张晓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一、通过案例提出问题 
案例1: 
某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发出一项变更指示,要求将地板的材质从原图纸设计的瓷砖变更为某种档次的木地板。地板面积为1万平方米,面积不变。 
原图纸设计的瓷砖综合单价为100元/平方米,变更后的该档次的木地板的综合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在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之前,承包人已经购买了部分瓷砖,如果退货,将发生退货费用和其他损失5万元。如果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对于前述费用的数额将不会产生异议。 
由此,该变更导致的新增费用为100万元的价差和5万元的损失,共计105万元。 
案例2: 
业主将A与B两个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商。按照承包商报监理已经批准的的施工计划,施工顺序为先开挖A,再开挖B。 
由于业主清理场地迟延的原因,业主向承包商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商先开挖B,再开挖A。 
由此导致:工期顺延30天,承包商损失50万。如果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对于前述工期顺延的天数和损失数额不会产生异议。     问题: 
    对于案例1和案例2中的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FIDIC合同中的什么程序来确认?  
二、FIDIC红皮书中有关变更估价程序和索赔程序的规定 
程序1:在变更的决策程序中确认变更估(价需要注意的是,程序1的启动权在业主) 
13.3 Variation Procedure 
If the Engineer requests a proposal, prior to instructing a Variation, the Contractor shall respond in writing as soon as practicable, either by giving reason why he cannot comply (if this is the case) or by submitting: (a)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posed work to be performed and a programme for its execution, (b) the Contractor's proposal for any necessary modifications to the programme according to Sub-Clause 8.3 [ Program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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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to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and (c) the Contractor's proposal for evaluation of the Variation. 
The engineer shall,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receiving such proposal (under Sub-Clause 13.2 [Value Engineering] or otherwise), respond with approval, disapproval or comment. 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delay any work whilst awaiting a response.  
(中文翻译为: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a)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b)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程序2:通过索赔程序确认变更估价 20.1 Contractor's Claims 
If the Contractor considers himself to be entitled to any extension of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and/or any additional payment, under any Clause of these Conditions or otherwis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shall give notice to the Engineer, describing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 giving rise to the claim. The notice shall be given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nd not later than 28 days after the Contractor became aware, or should have become aware, of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  
If the contractor fails to give notice of a claim within such period of 28 days,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shall not be extended, 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additional payment, and the Employer shall be discharged fron all liabil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laim.  
(中文翻译为: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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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2中,明确规定“any extension of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and/or any additional payment”应该执行索赔程序,那么变更价款是属于“any additional payment”的一种,也同样应当执行索赔程序。同时,程序2还规定,如果不执行索赔程序,雇主应免除有关索赔的全部责任。 
这样,FIDIC的程序1和程序2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应用方面的混乱。上述两种程序是择一适用还是按顺序重复适用?如果是择一适用,谁有选择权?如果是二者皆要求适用,那么在进行了程序1,没有进行程序2的情形下,承包商是否丧失了该项变更导致的索赔权利?笔者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难以找到答案。 
 
三、在FIDIC合同条件下,四种不同的情形可能导致不同的或不确定的结果 案例1  变更估价数额 
 
承包商按规定提出索赔 
承包商未按规定提出索赔 业主启动程序1 105万(情形1) 无解(情形2) 业主没有启动程序1 105万(情形3) 
无解(情形4) 
 案例2  变更估价数额 
 
承包商按规定提出索赔 
承包商未按规定提出索赔 业主启动程序1 50万(情形1) 无解(情形2) 业主没有启动程序1 
50万(情形3) 
无解(情形4) 
    案例1与案例2在FIDIC条件下结果类似,暂按案例1分析。分析如下:     情形1,发包人根据程序1的规定,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交关于变更新增费用的估算,承包人提交了105万元的估算,发包人予以确认。同时,在变更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按照程序2规定的时限要求向发包人发出了索赔105万元的通知,最终该索赔获得了发包人的确认。  
该情形下,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皆大欢喜,不会产生费用是否应该支付的争议。但是,进行了费用的两次确认程序,造成了工程管理程序的重复与繁琐,对于工程管理效率的提高是不利的。  
 
    情形2,与第一种情形的前半部分相同,即在变更决策过程中确认了变更费用的估算价105万元,但是,承包人没有提起索赔程序。  
在该种做法下,往往会产生争议,有的发包人会以“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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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如果支持该发包人的主张,则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如果不支持发包人的主张,则合同有其明确的规定,贸然否定合同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情形3,承包人执行了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但是,既没有执行程序1,又没有执行程序2。在结算或后续付款时,对于承包人是否能够要求支付105万元新增费用将会存在争议。如果支付该费用,则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不支付该费用,则承包人的确进行了该项变更工作,发包人构成不当得利。 
 
情形4,发包人发出了变更指示,但没有要求承包人提出建议书,即没有执行程序1。承包商在执行变更后,向根据索赔程序向发包人提出了105万元的索赔。发包人通过索赔程序予以了确认。  在该种做法下,双方对于105万价款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争
议,效率也较高。但会导致程序1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四、中国国内的示范文本与FIDIC条款关于变更条款与索赔条款的比较 
表  变更条款与索赔条款异同比较分析表 
条款名称 分项内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999版施工合同》 《2007版施
工合同》 《北京版施工合同》 
变更条款 
变更的定义 
有 无 无 无 承包人逾期申请变更价款的后果 无 丧失权利 
无 按发包人确认的办理 
索赔条款 
索赔的范围 
大 中 大 小 承包人逾期提出的后果 
丧失权利 
不失权 丧失权利 丧失权利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
后果 
无 
视为认可 
无 
视为认可 
 
 
五、各版本变更和索赔条款存在的问题 
1、FIDIC和2007版施工合同的问题 
索赔的范围太广,包含了所有的新增费用,导致变更价款是否强制执行程序存在争议。 
2、建设部1999版施工合同的问题 
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存在超期失效的规定,但索赔条款却无超期失效的问题。与大多数合同版本的规定正好相反,与通常的工程惯例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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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版施工合同的问题 
变更价款包括了因变更导致的承包人的损失(即案例1中的5万,和案例2中的50万),比较刚性。如果承包人怠于提出损失诉求,对承包人没有任何惩罚。  
六、笔者建议——变更条款和索赔条款的编制方案 
方案一:设置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和索赔程序,对变更价款与索赔价款进行静态区分。索赔权利超期失效,变更价款可以事后确认。 
对于变更导致的不能进入工程正常造价的部分(损失),强制要求执行索赔程序。即:在案例1中,100万执行变更价款确认程序,5万执行索赔程序;在案例2中,50万全部执行索赔程序。 
 
方案二:设置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和索赔程序,变更价款与索赔价款进行动态区分。索赔权利超期失效,变更价款可以事后确认。 
对于变更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有权选择在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中一并解决。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中提出损失的要求或者没有提出变更价款确认程序,则对于损失部分,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索赔程序,超期失效。 
即:对于案例1,承包人可以在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中提出105万的要求,如果没有提出,可以通过索赔程序提供5万的要求,如果又没有通过索赔提出,则该5万元超期失效,而100万的价差不会因超期失效;对于案例2,承包人可以在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中提出50万的要求,如果没有提出,可以通过索赔程序提出,如果又没有提出,则该50万元超期失效


牡丹区17510484478: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如何处理? -
仝使斯诺: 1、可以约定工程变更的范围,在范围以内可以不再变更价款,超出范围的可以增加或减少工程款,计算方法可以协商或参照原合同的约定;2、可以约定工程变更后,价款不再变更.

牡丹区17510484478: 公路工程变更中如何确定变更单价 -
仝使斯诺: 1)总承包对业主的变更工程费用以最终结算为准,结算办法依照《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中期支付以暂定清单单价为依据,若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近的工程项目单价可套用的变更工程单价,由业主、监理、总包三方协调确定; 2)总承包对承包人的变更半价的确定根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确定.变更做人的原则为:中标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或相近项目单价且估价合理,可套用此单价;若清单中单价估价不合理不能套用,或既无相同项目亦无相近项目单价可套用,则承包人需编制单价分析表,由总包、监理、承包人三方协商而定,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暂定单价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最终变更单价的确定待结算时依据合同条款办理.

牡丹区17510484478: 变更工程估价的原则是什么?
仝使斯诺: 变更工程估价的原则如下:如果适当,可以用合同规定的费率或单价估价所要变更的 工程;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的费率或单价,则可以 以合同规定的费率和单价为基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推算;上述办法不可行时,则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商定一 个合适的价格;当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意见不一致时,监理工程师应确定 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单价,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上述原则一般比较可行,如承包人仍然不满意,可以随后提出 索赔,不获准时还可申请仲裁解决或诉讼.

牡丹区17510484478: 合同价的变更确定 -
仝使斯诺: (1)、工程变更的分类 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

牡丹区17510484478: 工程变更部分的合同价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仝使斯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处理如下: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4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共同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牡丹区17510484478: 下列关于变更估价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上学吧找答案
仝使斯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费率及价格,按合同已有的费率及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只有类型似于变更工程的费率及价格,可参照此费率及价格确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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