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兆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第八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旅游团成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第十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加团队旅游的,应事先在组团社登记报名。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第十五条 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第八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第十条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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