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作者&投稿:杜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部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按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项目的财会工作管理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会计工作。第三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第四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外资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小型基建项目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起开立专户),单独存储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第七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事业费开支;不得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第八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铁路建设基金拨款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入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存息收入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为部资金,在第二年由部收回或抵作铁路建设基金拨款处理。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据此执行和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第十一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资金。第十二条 部拨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在项目之间随意调整,更不得于用未经批准而自行安排的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概算和部下达的管理费计划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要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预提。小型基建项目在建管费中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的,须报部批准;属专控商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小型项目的基建财务决算增设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明细表(见附表一)。第十四条 严格小型项目拨款管理。对部拨铁路建设基金,每年一季度内拨付已下达计划的一定比例。各建设单位在报送季度决算的同时,对尚未拨付的建设资金提报按季分小型项目的用款计划(见附表二)。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用款计划、季度决算中反映的分项目基建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见附表三),视资金能力予以拨款。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财务司将对各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机构人员设置、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信息报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优先保证拨款;对尚未达到工作标准的单位予以促进,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的上述规定、长期达不到工作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采取调整建设单位、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减少安排投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行财务会计业务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建设资金使用中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没收违纪款项、罚没自有资金和对责任人处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重大的违纪问题,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2月4日

附:
^^基建管理费用明细表

项目名称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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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计划| 管理费支出项目 | 金 额 |备 注|
|-----|-----------------|-----|---|
| |工资性费用及补贴 | | |
|-----|-----------------|-----|---|
| |劳动保险基金 | | |
|-----|-----------------|-----|---|
| |差旅交通费、办公费 | | |
|-----|-----------------|-----|---|
| |工具用具使用费 | | |
|-----|-----------------|-----|---|
| |固定资产使用费 | | |
|-----|-----------------|-----|---|
| |劳动保护费 | | |
|-----|-----------------|-----|---|
|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 | |
|-----|-----------------|-----|---|
| |合同公证、组织招标、技术图书资料费| | |
|-----|-----------------|-----|---|
| |征用土地、拆迁手续费 | | |
|-----|-----------------|-----|---|
| |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 | |
-----------------------------------

填制人____

附:
^^建设资金用款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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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投资计划 | 累计拨款 | 累计支出 |本季度用款申请
|-- - |------|------|------|------|
|计划项目1| | | | |
|--- -|------|------|------|------|
|计划项目2| | | | |
|---- |------|------|------|------|
|计划项目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填制人____

附: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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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投资计划 | 累计拨款 |累计基建支出|项目进展情况 |
|---- |------|------|------|-------|
|计划项目1 | | | | |
|------|------|------|------|-------|
|计划项目2 | | | | |
|------|------|------|------|-------|
|计划项目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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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人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国有资产管理法

【教学重点难点】: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熟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1 国有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 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
(一) 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
1. 任免
2. 考核
(二) 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
1. 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 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
3. 产权转让
4. 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 协调矿产。调控工资分配
(三) 对企业资产的管理
1. 产权界定结构
2. 收益、发展
3. 派监事会稽查
4. 保值增值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
(一)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
1. 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 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
① 政府监督机构审批;
② 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③ 注册登记。
3. 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4. 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 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
1主要法规:
① 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
② 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③ 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监管内容
(1)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财务部门出(到)席相关会议:
合并、定立;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预算等。
(2)消费性资金使用监管
原则先生产、后消费;各项消费,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报执行情况。
①小轿车购置与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适应,亏损企业不得购买;
②建造非生产性设施,须有基建事项,〔超限额:计划部门审批;限额内:主管部门审批〕
③职工住宅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档修建、高档装修;
④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总额增幅不超企业经济效益增幅;平均工资增幅不超企业劳动生产率增幅。
⑤管理人员经批准可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3)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监管
①先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后固定资产投资 ;
②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
(4)投资监督
内部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建立严格审查决策程序(经职代会、董事会批准)。外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5)关联企业监管
原材料供应、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管理经费开支等,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报表。
(6)购销活动监督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价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近,差异大,要查原因并于报告中说明。
(7)资金调度监管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开设的银行帐户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月编)报主管财政机构备案 。对三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规手续)项且不得对外支付现金(支票、汇票)
(8)成本费用监管
建立内控制度。严禁少计少摊,乱挤乱进成本。
(9)资产处置监管
建立资产损失鉴定、损失制度。包括: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财产担保损失等。公司制改造等财产转移(合资、合作、投资0,可建立严格的评估、报批制度。即:合资、合作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10)收益监管
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
① 以每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分配;
② 除公益金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外,流用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③ 年度亏损弥补方式: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经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④ 企业未弥补亏损等,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1)财务报告监管
① 如实:信息披露真实
② 备案:重大事项备案
③ 主管机关要保密,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索要报酬、费用。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1.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不含职权。
2.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国家以各种方式对企业投资和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等形成的资产。
2.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便利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内容有:①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②界定国有资产所有和派生出来的权利归属。
(二)原则:
2. 国家所有,分级、分工(行业、项目)管理。
3. 推投资,推拥有产权(管理)。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范围
1.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指向点。
2. 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产。
3. 军队财产。
4. 全民所有制企业。
5. 国有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 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 国家投资及债权。
8. 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机关、政党、团体、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各级人大、政府、军队、司法等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凡国家机关、国企投资资产属国有。
3. 政党及团体中的国投资产属国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 国投、经营收益均属国有。
2 投资形式的国家资本金属国有。
3 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形式的税后利润,批准企业增加投资的部分,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属国有。
4 国有企业、共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国有。
5 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
6 “两则”前以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两则”后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权益,属国有。
7 党、工、团占用的企业财产(不含个人缴费和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属国有。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企资产所有权界定
有大、小集体之分:大集体指有国资在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小集体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其产权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但国有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就业而转让、拨给、投入集体企业的资
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集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资产
原值的,属集体所有。
2 国有企事业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按全民企业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 国有企事业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份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权益,属国有。
4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及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经核定,留给企业使用的,国家收资产占用费。
改制时,上述部分列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 企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企业担保并履行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
6 合作社中的资本金属国有。经核实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7 土地经(国家、土地)部门核定(面积、价值),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改制后形成股份或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 方投资属国资。
2 投资形成利润再投资属国资。
3 可分配利润及各项基金,申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属国资。
4 申方职工工资差额,界定之。
5 据法取申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属国资。
6 清算、解散原馈赠,无偿留给企业(申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属国

(二) (六)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或授权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为国家股,界定之。
2. 全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之。
3. 公积金、公益金中的全民单位所占分额,界定之。
4. 未分配利润中全民企业所占分额,界定之。
三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原则:
1.各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
(二)具体办法
1.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企业和实体,要求原单位 。产权由国资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下级是单位批准投资的,产权归单位。
2、具体争议办法:①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房产,长期占用、结构、面积变更可双方协管。②数家或由上原主观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产权。③已办征用手续的土地,被人占用,征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占用者有偿使用。④房改房由于分期付款,在产权限制期内,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让渡到个人之分,视为共有财产。
3、电力,邮电,铁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行业依下列办法处理:①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管理单位法人资格;没划转的协商解决。使用单位投资且自管的,产权归单位。②代管的其他单位资产,找不到协商者的,经一定时间,视为无主资产,属国有,产权归代管单位。③电力集资,凡按资分利的,按比例划分分额。属于有偿用或还本付息的,产权归电力企业。
四、产权纠纷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含同有关部门,负责产权界定 和纠纷调处工作:
(一)应进行产权纠纷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缓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拍卖,兼并等务权变动的;
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或联营的;
5.其他
(二)程序
1.单位自我清理,界定,上级主还监督。
2.已定部分,按财务录属指同级国资部门认可。
3.办理登记。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全民单位
1. 调解和裁定。终裁权由国务院行使。
2. 申请服役。单位在收到裁定5日内申请,上级自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全民单位与外界
3. 协商
4. 司法程序
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依据
1 概念
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将所持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
前者称为转让方,后者称为受让方
(二)法律依据和原则
1 法律依据
03年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 原则
①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②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③公开、公平、公正
④保护国家的各方合法权益
(三)转让的形式
1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的机构中心公开进行;
2 方式: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其他。
3 转让方不再有控股权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
1 监管机构对国有产权的监管职责
(1)制定制度办法;(2)决定转让;(3)重大转让政府批准;(4)选择交易机构;(5)检查国企产权交易情况;(6)相关信息收集;(7)折价记录上报;(8)其他。
2 新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职责
(1)新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职责(略)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 国资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一) 概念
1. 即对国有资产某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2. 主要法规:
① 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② 92年7月18日国资局发布《实施细则》。
③ 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法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取消了立项确认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创和备案制。后有:项目核准办法,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项目抽查办法,违反行为处理办法等。
(二) 原则:
1. 真实性原则。包括:数字真实,过程真实,结果报告真实。
2. 科学性原则:规范、标准、程序、方法合规律。
3. 可行性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一) 范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二) 评估情形:
1. 改建公司(改制);
2. 非货币资产投资;
3. 合并、分立、清算;
4.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5.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产权转让;
6.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7. 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 其他。
(三)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1. 经批准的资产无偿划转;
2. 国有独资企业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转让等。
(四)国资单位收购非国资单位、置换资产、接受国有单位的实物资产偿债的,对非资产评估。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进行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一)指导监督部门
1. 指国资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指财政部,在地方指各级国资管理部门或专门机构。
2. 主要法规:《国有资产评估抽查办法》
(二)资产评估机构
指已颁发资产评估证书的机构。包括:1.资产评估公司;2.会计师、审计等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3.临时评估机构。
四、国资评估项目可准制和备案制
(一) 核准制
1. 条件:凡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资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核准分组进行:国务院批,财政部批,省级批,省极财政部门核,占有单位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2. 报送文件
① 国资占有单位经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同意转报国资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③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件或有效材料。
④ 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创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⑤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书、说明书、明细表)
⑥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方的承诺函/
3、报送程序
①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②国资占有单位将报告提交集团公司初审;
③审毕。国资占有单位在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④财政部门接到核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予以退回。
3. 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① 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② 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③ 评估人员是否有评估执行资格;
④ 评估基准目的的选择是否适当;
⑤ 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⑥ 评估委托方是对产权、财会、生产经营资料的真实、合法性作出承诺;
⑦ 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⑧ 其他。
(二) 备案制
1、范围: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之外,均实行备案制。
2、 程序:①评估机构出示评估报告
① 在相应济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情况向国资部门、全国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管各级。
② 上述部门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材料不齐的,到齐后办理。
③ 受理部门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并分别于15日(中央管)或30日(省管)内上报财政部。
3、 报送文件:
① 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② 资产评估报告;
③ 其他。
4、 评估作用:
① 是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必备文件;
② 占有单位发生相应经济行为的,应以此为参考依据;
③ 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一) 收益现值法
1、评估对象剩余寿命间每年(月)的预期收益,用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月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基本方案
①被评估资产的剩余寿命长短,
②每年的预期的益额
③折现率的高低。
3、计算方法(共三种计算方法)
1)预期收益法
按企业预期实现的利润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出资产的价值。
公式:① 企业资产价值=企业预期实现的年利润额/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
② 资金利润率=(实现利润总额/固资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全部流资全年平均余额)×100%
2)收益能力法
是把某项资产(或全部)的预期收益额同资产利息,根据正常利率将其还原的资产价值。
公式:资产价值=企业平均收益额/一般市场利率
3)动态收益现值法
是按动态计算的企业预期收益进行资本化处理后,得出企业资产的重估价值。
公式: ① 资产重估价值=企业年收益现值/部门或行业标准收益率
或:
② 资产重估价值=企业收益现值/定期存款利率或长期国债利率+风险调整值
4、运用范围
1)企业承包、租赁、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企业经营评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的企业体经济活动为评估对象的资产评估。
2)单项评估不使用此方法。
3)特点:① 着眼于未来
② 主观性、盲目性大
③ 运用中要加以限制
(二)重置成本法
1、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减去该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分类:①复原重置资本;②更新重置资本。
3、贬值;① 实体性贬值:指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
② 功能性贬值:指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
③ 经济性贬值: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4、计算方法(3种)
1)细节分析法
①只考虑功能性贬值时
公式: 资产重估价值=重置资本-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的年限累计折旧额
或:资产重置价值=重置资本×成新率
成新率=剩余寿命/重估预计使用寿命×100%
②当考虑所有贬值时
公式:资产重估价值=重置成本-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折旧额×(1±调整系数)
③ 对已进行更新改造的资产
公式:A.资产有形损耗=资产的重置成本(更新成本)×资产损耗率.
资产损耗率=加权投资年限/(加权投资年限+剩余寿命)×100%
加权投资年限=∑加权更新成本/∑更新成本
加权更新成本=已使用年限×更新成本
2)指数调整法
公式:① 资产重估价值=资产原始成本×物价变动指数-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
或: ② 资产重置价值=资本原始成本×物价变动指数-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1±调整系数)
物价变动指数=资产评估的特定物价指数/资产购建的特定物价指数
3) 生产能力比较法
公式;资产重估价值=[标准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固定资产的产生能力÷标准固定资产的产生能力)¥]×(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亦即:资产重估价值=标准固定资产价值×(被评估固定资产的产生能力÷标准固定资产的产生能力)¥×(1-年折旧率×已用年限)
注: 指数X是一个经验系数,其值一般在0.6-0.7之间,代表生产规模效益指数。
5、注意事项
①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包括开发者、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②功能性、经济性贬值。
6、适用:
①单项资产评估
②特点:最重要有效的方法。
(三)现行市价法
1、是通过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或交易条件,进行调查,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2、注意事项;
①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②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做评估无形资产以后的交易信息
③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基准日是有效的
④及时调查无形资产信息。
3、计算方法
公式:
(1)市价折余法
资产重置价值=全新资产的市场价值-(新资产市场价值-预计残值)/法定使用年限×待评估资产价值
(2)市价类比法
资产重置价值=[参考物市场价值-(参考物市场价值-预计残值)/法定使用年限×待评估资产已使用年限] ×参照物资产调整系数
4、适用范围
(1)适用于产权转让或重组时对房地产、汽车、机械等单项资产的评估
特点A:是重要方式,比重置成本法,灵活、简便、适用范围大,但不可替代之。
B:市场没有同样资产的交易价格时,可应用市场类比法。
C:从卖的角度考虑待评估资产的变现值,价值大小受市场制约,较主观。
四、清算价格法
1、指企业停止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2、注意:①调查相同(似)资产的拍卖价格②逐项将评估对象与参照物进行对比③据其差异度确定评估结果
3、运用:企业停产和破产
(五)其他方法
1、流动资产可根据现行市价,计划价格,考虑重置费用,完工程度,损耗等定价。
2、有价证券参考市价或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重估。
3、无形资产①外购据成本或获利能力定价②自制或自己拥有的,据实际成本或获利能力定价。③上述没单独计划成本的据获利能力定价
六、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以下情况受行政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2、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重复使结果失效的;3、占有单位不评估,不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4、请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的。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1、作弊、玩忽职守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2、串通作弊,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影响大的,吊销证书。
3、过失出具遗漏报告、整改,情节重的,处所得收入1—3倍罚款,暂停执业。
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
①冒名或允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的;
②索取收受额外财务的;
③对自己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④支付回扣或介绍费的;
⑤对委托人等胁迫、欺诈、利诱的;
⑥恶意降低收费的;
⑦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未回避的;
⑧泄密的
不服15日内复议,复议机关60日内作出决定,又15日可诉讼。
(三) 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者造成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处分,可处本人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概述
(一)性质:
指国资管理部门对占有国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登记,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二)登记部门责任:
1、确定产权归属;2、掌握企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3、监测应运状况;4、检查经营状况;5、监督企业出资行为;6、编制及报送分析报告。
(三)登记范围
只要占有国资的企业都要进行登记,产权不清,查属登记。
(四)登记管理
1、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2、国家国资管理部门负责;
①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集团,
②中央个部门管辖的企业;
③国家计划单列到集团
④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⑤中企、公司投资的企业
3、省级负责
①省辖企业;②省各部门管辖的企业;③ 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④省国企、公司投资企业; ⑤ 财政部委托办理的企业。
二、登记内容:
(一)占有产权:
1、出资情况;2、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3、资产、负债、权益;4、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与投资情况;6、其他
(二)变动产权登记:
1、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变更。2、组织形式变;3、资本金变;4、出资者变;5、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注销登记
1、解散;2、全部转让或划转产权;3、其他
企业在30日内登记
三 手续及年检
具体出示的手续如下:1、填制登记表;2、主管单位签署意见;3、管理部门审定,并作为工商注册资信件。
年度终了90日内年检,文件:①资金证明②国资投资结构说明③增减变化
四 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10万以下:
①不办理登记②未如实登记③不年检的④伪造、涂改、出卖(借)产权登记表的
2管理部门人员
①行政处分②刑事责任
本章思考题:
1 国有产权的概念。
2 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纠纷处理。
3 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
4 国有产权登记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铁道部《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是指铁道部作为铁路国有资本出资者的代表,对投入到铁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本的营运状况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第三条 铁路国有资产监管的目的是:实现政企分开,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促进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铁道部负责部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部属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铁道部(财务司)备案。第五条 铁道部对全路国有资本的监管实行分工合作。部长办公会议对部属各单位国有资本监管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人事、劳卫司,纪委、监察局,审计中心各负其责,财务司负责全路国有资本监管日常工作。部直属企业和多经营委会负责所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部直属企业和多经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的方法是建立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制度、财务监测指标分析制度和国有资本监管工作检查制度,形成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评价制度和经营过程中的预警机制,并建立处罚制度。第二章 国有资本监管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的范围包括:
  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铁道部)出资兴办的铁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第八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对铁路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以及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3.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财务指标进行监测、控制和分析。
  4.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5.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综合及单项评价和风险预警。
  6.对违纪违规的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行处罚。第三章 国有资本监管报告第九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制度指被监管单位定期将本单位国有资本营运状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第十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包括:
  1.填报国有资本监管报表(报表另发,以下简称监管报表)。
  2.对铁路国有资本、权益以及债权、债务等项目的变动原因,对企业效益情况和发展趋势作综合说明。
  3.对以下有关重大问题要单独说明:
  (1)企业要对对外投资是否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进行说明;同时对对外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是否经过审批,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是否报送核备进行说明。
  (2)企业要对提供担保和进行财产抵押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进行说明。
  (3)企业发生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进行说明。
  (4)企业对计入“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且每笔损失20万元以上,期间累计损失50万元以上的情况进行说明。
  (5)企业要对资产重组、改制等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中车、物资和通号总公司,应当按季进行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各相关指标应与决算口径保持一致。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本监管报告。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按时将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报部,可不再作监管报告。第十四条 铁路事业单位由于资产管理的特殊性,可不单独作“国有资本监管报告”,但其“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每年随决算进行一次报告。发生“对外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固定资产”盘亏、报损,单项20万元及其以上的情况,要进行说明。第十五条 被监管单位应按决算报送时间和渠道,将编制完成的监管报表,连同相应的说明一式两份报部(财务司)。第四章 财务监测指标报告第十六条 财务监测指标报告制度是指被监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财务指标报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据此形成对被监管单位的监测通告。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铁道部《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是指铁道部作为铁路国有资本出资者的代表,对投入到铁路...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分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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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三部门对表(上)
在资本市场的改革浪潮中,一项重磅法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目标是为了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构建更为严密的管理体系。明律师将深入剖析这部法规的两大核心内容,揭示其深远影响。首先,36号令的出台背景彰显出其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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