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爰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文荣
2013年2月3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我市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
  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已被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代替。
  2.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6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代替。
  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
  说明:已被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代替。
  4.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说明: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有关规定不一致。
  5.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说明: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6.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代替。
  7.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1号
  说明:已被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公告第2号)代替。
  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内禁止经销和限制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46号
  说明:已被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代替。
  9.昆明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3〕12号
  说明:与目前管理实际不符,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10.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3〕26号
  说明:已被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代替。
  11.关于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业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6〕49号
  说明:已被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代替。
  12.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代替。
  1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日”活动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说明: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现我市举行“无车日”活动前,均发布公告,明确具体的时间、区域、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1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8号
  说明:已过适用期。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是农业部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兽医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工作,其所属的动物诊疗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诊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按规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六条 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和畜禽养殖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二)诊疗场所应当设有独立对外出入口,其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

  (三)具备2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诊疗人员;

  (四)具有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并设有布局合理的专门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备动物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备的兽药;

  (六)有动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七)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医院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设有布局合理的专门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室或B超室、消毒供应室、隔离室等设施;

  (二)具备4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诊疗人员。第八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拟聘用的动物诊疗人员的相关材料;

  (四)诊疗场所的方位图,室内布局平面图及产权材料。第九条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范围内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由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二)办理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工作。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期限届满继续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凡无变更事项、无违法记录的,由发证部门将其旧证换为新证;凡不符合换证要求的,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许可证。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执业地址、执业项目和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许可的执业地址、项目和范围执业;

  (三)使用规范的动物诊疗病历登记表、诊断证明、处方笺、兽药进出登记表等格式文本,并建立动物诊疗病历档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

  (五)发现患有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病死动物及医疗废弃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八)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


《动物诊疗许可证》手续麻烦不?办理下来需要多少钱?
4、办理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5、证件有效期:三年;6、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核准,凭此证才准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许可证的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7、审批条件: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企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

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的制定,加强了对权力的约束,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处罚的可操作性,明确了民事责任,强化了动物饲养着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市场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健康。 《动物防疫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权利,同时也制定法规约束他们的权利,避免市...

如何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六条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提交申请材料...

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为严管区,严管区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

牡丹江市林口县关于养犬的规定以及登记?
参考《牡丹江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及一般性的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定 养犬范围限制:牡丹江市通常会划分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可能会有更严格的养犬限制,如禁止饲养某些品种的大型犬或烈性犬。免疫与登记: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疗、去势、接产、咨询、保健服务等兽医执业性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第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老河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老河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整治重点 (一)按规定到畜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公安机关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二)携犬只出户时携带登记证或者为犬只戴牌,用牵引带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

动物防疫法2016修订修订哪些内容
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相分离的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优点,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即集预防、检疫、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

城市禁养犬种名单:秦皇岛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
威玛猎犬 44.西班牙加纳利犬 45.意大利卡斯罗犬46.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47.中亚牧羊犬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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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莎贝格: 资格认证 第六条 本市对宠物诊疗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宠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宠物诊疗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七条 本市对宠物诊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从业范围、规模分为甲级宠物医院、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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