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荣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求法律专家解答~

虽然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但由于各地的具体实施情况也颇有不同。我看了下你的个人资料,却没发现你是哪里的,呵呵,看了你的贴吧,似乎你还是个大学生。

不管如何,回答你的问题:

1.关于出现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
(1)若所有的一切均以A的名义办理,
首先,毋庸置疑,出现医疗事故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医疗机构(假设该医疗机构为C)。
因为在获得医疗机构开办的批准书之后,开办医疗机构还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这时从法律层面上讲就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用公司形式登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制,是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当以公司形式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个人是不需要承担经济责任的。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经济责任。
而由于公司的钱全部由B来出,因此,A并不须担心经济责任的问题。
有一点建议,就是在公司股东登记时,B应当占有绝大部分的股份,这是因为可能出现公司追究的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追究公司股东的情况,这时A就要尽量少持有股份)
当然,如果A作为负责人的医疗机构C被吊销执照的话,A虽然在经济上不会受到影响,但可能影响到A个人之后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问题。因为根据规定,被吊销执照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将终身不得再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第二种,医疗机构C是以合伙或个体诊所的情况出现,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并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如,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各中医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也只规定了工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但鄙人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非有特别的规定的地方,都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当然,由于要登记和不登记,又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要肯定,不要需要不需要登记,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由开办的个人承担责任。

情况A,须进行工商登记的地方:
根据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性质,
鄙人认为,从A的利益角度出发,应当将工商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写为B。
当然,如果该地的工商部门认为,应当以批准书的负责为工商登记的负责。这时,从A的利益角度出发,就应当登记为个人合伙,由B占绝大部分的股份,如99%,甚至99.9%。虽然这种比例有点夸张,却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
这时,如果出现医疗事故,由A只占有1%的股份,因此,即使最后B不认帐,也关系不大,因为A只要负责医疗事故赔偿的1%。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人合伙形式合伙的个人在赔偿的时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A可能要行赔钱,再向B讨。当然,也可能B要先赔钱。)

情况B:
明确规定不须工商登记的地方,即这时医疗机构C的负责人确定为A。即那位借证件的B完全没有出现在任何该开办医疗机构的资料中,这时B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在从表现的证据来看,所有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都应当由A来承担。

当然,不管什么情况,不管要不要承担经济责任,C若被吊销执照,A今后将不能申办医疗机构。

2.现在来回答你第二个问题,

首先要确定,公司形式登记的C是不需要A来承担经济责任的。因为由公司资产承担。
而个人合伙和个体形式的医疗机构C则A需要承担责任。这个以上已作了分析。

至于A与B之间协议的问题,我赞成zhugemingfei的说法,因为A与B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意思很简单,要赔的时候,要先赔给受害者,之后A、B之间再清算。
至于若到时,真的发生诉讼,建议一发生纠纷就向律师或法律专家咨询,这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法。

不过zhugemingfei的第二个说法,还值得商榷。不可否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议才被认为无效。但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说,即使你们的协议出现无效的情况(可能性非常大,因为你的执照出借本身就是违规的大问题,呵呵,建议签订这份协议时找律师帮忙,律师会从合法的角度为你们审查协议),这时,如果出现诉讼,法官也会从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判定你们要承担的责任,当然,这时虽然你完全没有参与经营,你也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3.现在来回答你的第三个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只要A借了执照,就一定要承担某些责任。
所有的协议,作法都不可能免除A的一切责任。

比如,上述所说,只要该医疗机构C被吊销执照,A就终身不能申请开办自己的医疗机构。风险不可谓不大。

如果单从经济角度考虑的话,zhugemingfei担保款的建议是可以考虑的,不过由于朋友之间,不借就不借,真要借了,恐怕也不好意思要人家钱吧。

哈哈,因此,最好的方法的就是,A出借执照,就自然获得该医疗机构C的部分股权,因为有风险就应当有收益。就是,有实际参与经营的权利,简单说,这个医疗机构C就是A一起开的。到时候真要出问题承担责任也没话说啊。。呵呵。。。

您好,根据《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医诊所的设置,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请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办理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论断、治疗、体检、推拿、镇痛等活动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单位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公安、财政、物价、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苏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苏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报其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八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床位不满100张的一级综合医院,床位不满80张的一级中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县(市)专科防治院(站)、一级妇幼保健所(站);
  (三)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卫生院;
  (四)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第九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诊所、不设床位的卫生院;
  (二)门诊部、护理站(院);
  (三)区属设床位的卫生院;
  (四)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级中医医院;
  (五)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所);
  (六)市专科防治院;
  (七)150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
  (八)市急救站、市临检中心;
  (九)部、省、市、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十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省专科防治院(所);
  (三)15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疗养院;
  (四)急救中心、省临检中心等医疗机构。第十一条 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教学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需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其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八)离休、退休的医务人员未取得原单位同意的;
  (九)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十)被开除公职或者擅自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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