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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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什么意思~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规定的概念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规定的分类 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规定的结构

规定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具体事宜性规定》实例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人事部 人录发〔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按前款规定组织的考试,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属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对退役军人的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规定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核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国务院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细则。国务院工作部门京外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方针政策性规定》实例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晋 职

第四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十一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 降 职

第十二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三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四)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①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丨不得超过~的日期。 ②所规定的内容:关于职工退职、退休问题,中央已经有了~。

http://baike.baidu.com/view/60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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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和定有什么区别?
订和定是两个常见的汉字,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用法。1、订的用法 动词:表示确定、约定或预定等意思。例如,订购、订婚、订阅等。名词:表示约定的内容,如合同、订单等。量词:用于计算一本书、一份文件等。2、定的用法 动词:表示确定、规定或决定等意思。例如,定位、确定、规定等。形容词...

在文言文中定是什么意思又是那篇文言文中的
3、作动词,意思是平定。例如:天下已定。——汉· 贾谊《过秦论》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南宋· 陆游《示儿》4、停止。例如:俄顷风定云墨色,秋天漠漠向昏黑。——唐· 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5、作副词,到底、究竟。例如:卿云“艾艾”,定是几“艾”。——《世说新语·言语...

"定"字在古代是什么意思?“定”字的篆书怎样写?
(16) 止;停止[stop]乱靡有定。——《诗·小雅·节南山》反而定三革。——《荀子·儒效》俄顷风定云墨色,秋天漠漠向昏黑。——唐· 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17) 判定,断定 [conclude]若定是非以教吾子。——唐· 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副〉(1) 一定 [certainly]...

订和定有什么区别吗?
1、定:不动的,不变的:~额。~价。~律。~论。~期。~型。~义。~都(dū)。订:经研究商讨而立下(条约、契约、计划、章程等)。2、订在经济交往中的含义是预付,即订金是预付的货款;而定在经济交往中的含义是保证金,即定金就是保证金。3、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买方交付给...

定字的字意是什么
● 定 dìng 1.不动的,不变的:额.价.律.论.期.型.义.都(dū).稿.数(shù)(a.规定数额;b.指天命;c.规定的数额)...2.使不变动:案.罪...3.平安,平靖(多指局势):大局已~.4.镇静,安稳(多指情绪):心神不~.5.确凿,必然的:..6.预先约妥:计.情.货.做.7.姓.

_定的解释_定的解释是什么
_定的词语解释是:确定quèdìng。(1)固定。(2)明确肯定。_定的词语解释是:确定quèdìng。(1)固定。(2)明确肯定。结构是:_(左右结构)定(上下结构)。拼音是:quèdìng。_定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国语词典【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确实肯定。如:「候选人的...

定的拼音是什么
定的拼音是:dìng。定的释义:1、安定;安稳。出处:痛定思痛,痛何如哉!——宋,文天祥《指南录·后序》。2、镇静;宁静。出处:磬罢僧初定,山空月又生。——李中《碧云集》。3、固定。出处:岂可一切拘以定月哉。——宋,沈括《梦溪笔谈·采草药》。4、使安定。出处:定身以行事。——...

佛教里说的定是什么意思?
佛教所说的定是心身所处的一种状态,是属于觉醒与睡眠以外的第三种状态。定是梵语三昧的译语,是止心于一境而离散乱的意思。佛教的禅定是正念不失、妄念不起,一心不乱。

定和订有什么不同?
定是不动的,不变的,即确定的事项;而订是经研究、商讨而形成的意向。订在经济交往中的含义是预付,即订金是预付的货款,如果交易不成是可以退还的。而定在经济交往中的含义是双方明确要交易的。即定金就是保证金。如果给付定金的 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就应当双倍...

“订”和“定”的区别是什么?在使用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_百度...
“订”含有协商意思,只表示双方事先有所约定,并不管约定能否保证确定不变,强调的是过程;“定”有决定、确定、规定等意思,表示事情已经确定下来了,不会轻易更改,侧重的是结果。“制订”和“制定”。“制订”表示创造拟定的意思,如“初步制订...

宁远县17538424723: 规定(汉语词汇) - 搜狗百科
诺燕优泌: 规定肯定不是法律,但是有可能是行政法规,比如,还有的就是一半单位的规定,只对单位内部人员有约束力.

宁远县17538424723: '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
诺燕优泌: 就是有一定规则的制度 要人为的去遵守

宁远县17538424723: 规定是什么意思? -
诺燕优泌: 界定,界是分界,定是判定,根据某种特定的条件,对于某种事物的本质做出正确的判断,分析定性,做出非此即彼的分析,

宁远县17538424723: 规定是什么意思 -
诺燕优泌: 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

宁远县17538424723: 规定是什么?
诺燕优泌: 规定是为制定规定的人服务的.

宁远县17538424723: 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中,“规定”是指什么? -
诺燕优泌: 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进行部分的规定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置办法,一般称应急条例或处置条例

宁远县17538424723: 规定是什么?
诺燕优泌: 规定就是特定夫人原则.但有时也会出错!

宁远县17538424723: 规定是什么呀 -
诺燕优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订本式账簿.订本式账簿简称订本账,订本账是在启用前就已经按顺序编号并固定装订成册的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

宁远县17538424723: 扰民法主要规定是什么
诺燕优泌: 一、扰民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规定(一)《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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