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

作者&投稿:雷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问:哪个城市出台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及移交相关部门的规定”?~

您好 不知道我回答的是不是您需要的

学校、医疗卫生站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5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建部门获悉,《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针对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设施不明确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明确该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内容,同时将该配套建设内容作为居住区开发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依据之一。

详解

1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

解释:针对部分开发商将应当建设的配套设施放到居住区开发项目建设后期进行建设,造成居民入住后长时间内无法使用配套设施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做出明确规定,对教育等重要配套设施的开、竣工计划安排作了具体量化要求。

居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项目,若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未配置在当期的,应当按当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

2交付承诺书加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根据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动态监管制度。

解释:开发商承诺书将包含在买卖合同附件中。《征求建议稿》规定承诺书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等内容。承诺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在配套设施建设的各个环节分别做出要求。对分期建设项目首期未同步开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施工许可;对在项目预售阶段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不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3项目交付3月后移交配套设施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后3个月内,将有关配套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解释:南宁市现有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及移交接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配套设施建成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不愿接收等。为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分清责任,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使用等都作了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文化活动室、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居住区内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及行政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在配套设施使用方面,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开发条件意见书、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居住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如配套设施用地已被占用,无法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异地建设所需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域规划组织建设,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解释:为有效遏制开发商不建或不按时、按质、按量建设配套设施行为,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行业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等。

名词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记者韩沛)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备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一)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五)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七)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八)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它管理用房。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交付和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当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居住区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内容、规模等规划设计条件提出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文件的必备内容予以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还应当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作出约定:
1、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1)所有的教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中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较大规模的设施;
(3)文化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馆等较大规模的设施;
(4)社会服务设施中的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等较大规模的设施;
(5)市政公用设施中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
国土部门在公示出让或者划拨文件前,应当事先报请市政府确定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管理使用主体。
2、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1)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
(2)只能归本住宅小区业主支配使用的垃圾集散间;
(3)规划中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会服务站等较小规模的公共配套设施;
(4)其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3、未作上述约定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定。
(四)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该项目预售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属政府或者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移交承诺书,确认移交的时间、材料等相关内容。房屋登记机构对于须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
(五)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功能。
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
(一)属政府所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由政府确定的管理使用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管理使用单位持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公共配套设施交接单,向房屋登记机构、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公共配套设施权属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所在地区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诺时间或者有关部门通知时间移交给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使用。
(四)属于各相关产权人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抵押。
(五)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在房屋登记薄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于不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产权单位或者全体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只需要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各个物件就可以了,以下图片为物件清单  请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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