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作者&投稿:羊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三、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四、搜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三、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四、搜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五类,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依次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拘传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应当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警察或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
  期限: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形式担保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上述人员申请取保候审的,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有权决定的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人民法院的规定:起诉指控犯罪的限制、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二)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的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
  (三)公安机关的规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统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有权决定的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经本机关的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公安机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程序: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里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有区别的。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公安机关的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

  五、逮捕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程序:
  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公安机关规定: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给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俭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期限:
  侦查期限 + 审查起诉期限 + 审判期限
  侦查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分为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第一:拘传
拘传的最长时间为12个小时;《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案件移送后的取保候审时间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
第三: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案件移送后的监视居住时间重新计算)。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四:拘留
一、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第61条)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拘留由检察院决定,普通刑事案件的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的最长期间为37天。
第五:逮捕
一、逮捕的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分为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取保候审;逮捕。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

民事诉讼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

海事诉讼程序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在海事诉讼过程中,海事法院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的公正执行和请求的实现。首先,海事请求保全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护海事请求人的权益,对被请求人财产的临时控制。无论是起诉前在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还是诉讼中向受理法院申请,都需提交书面请求,详细列出海事...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罚款、拘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一、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体现的方面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有何区别?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区别如下: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定义及种类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2、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措施
关于法院的执行强制措施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 诉讼保全 或 强制执行 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其相关说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其又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法院可以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适用训诫措施的,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拘留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期限为
法律分析:拘留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并且会根据情况有适当的罚款,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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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15398919296: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
惠青甲状: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

宁陕县15398919296: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手段?
惠青甲状: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

宁陕县15398919296: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
惠青甲状: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这五种强制措施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

宁陕县1539891929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惠青甲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宁陕县15398919296: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惠青甲状: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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