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分析法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理论特征,并谈谈你对分析法学在当前立法活动中价值的理解

作者&投稿:钞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 论述分析法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理论特征,并谈谈你对分析法学在当前立法活动中价值的理解~

汗,这是在回答问题吗?我怎么感觉像是处在年度总结大会上了。

  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3〕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4)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5〕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6〕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7〕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 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继胡果、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习惯法》这部著作中运用费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辩证法的技巧,对从罗马法主义的民族精神转向专家支配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他继承并发挥了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现代使命》中提出法的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认为法的进化经历了“朴素的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的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问性结合的“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的法律家统治时期)三个阶段。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认为,作为民族的“机关”的这种法律家,在学说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普赫塔依据的是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论的演绎方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的命题和判例。这种方法虽被后来耶林批评为是“倒置法”,但却为后期历史法学派中“潘德克顿法学”的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8〕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Romanisten)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Germanistik)。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几千年的古代史与不到两百年的近现代史,两相对比使得当代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的“历史”问题和“历史”方法,有着更复杂的含义。历史分析不仅仅是向后看的问题,还有一个看得远与近的问题。

  (一)有年轻的宪法学者在他的关于宪法哲学的理论体系建构中,在“宪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部分毫不犹豫的列举了“历史方法”,“既然宪法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积淀和蒸馏的结晶,而人类文化是连续不断的,那么,要了解当前的宪法制度,就必须寻本溯源,探索其产生和成长的过程,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而后对于宪法制度的含义,方可以有较清澈的认识,这是把握宪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进一步审省宪法得失和促进宪法发展的基础性条件。”[19]这里的历史显然是“大历史”,中西古今囊括无遗,他所使用的“历史”与广义的“文化”几乎是同义词。“文化有广狭义,广义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表层的器物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狭义,专指人类实践重大精神创造活动长期积淀而成的社会心理、价值体系、思维方式、人伦观念、审美情趣等。”[20]这样的“历史分析”事实上只是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历史主义原则,这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这个层面的历史分析体现出来的是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共性而非特殊性。

  对宪法问题作宏大叙事的历史分析,是当前我国理论宪法学领域“历史分析方法”的一般性特点。[21]不仅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研究如此,即使是表面上具有实证主义法学特征的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语源学探讨,也往往会陷入到历史的宏大叙事中。以对“宪法”的语义分析为例,[22]首先人们指出:“尽管古代的中国和西方都曾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他们的涵义却与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接着人们就分别介绍宪法在中国和西方的词义演变,最后作为结论人们会指出“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如果仅仅是为了说明近代以前“constitution”或“宪法”都没有现代的根本法的含义,人们就没有必要作这种包含古今与中西的对比。结合教课书知识体系中接下来必不可少的“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这样的知识内容显然是为“宪法产生的条件”这样的问题,提供历史的铺垫。“宪法何以产生于西方?”“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宪法?”“为什么在19世纪末宪法被引进到了中国?”“宪法在中国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历史境遇?”等问题是这一分析进路所隐含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意识。

  这是一种宏观的、可以依研究者的兴趣无限向后追述的、跨文化的历史观。就历史资料而言,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一般背景性资料[23],这部分资料并非宪法学的专业性资料,宪法学者只需要借用历史学的或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具有明显的“拿来主义”色彩。这部分资料使用的越多,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表现就越差。

  (二)当今中国宪法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可以算是一种“中观的”的历史观。追溯年限西方基本以18世纪为限,中国基本以19世纪中后期为限,由于涉及到制度的性质转变问题,当代中国的许多重要的宪法制度,都只能追溯到20世纪30或40年代。所使用的资料也基本上是与特定制度形式直接相关的,较少的涉及到观念与文化问题。对于制度作历史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寻求现有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而不是为了发现用于处理宪法纠纷的制度惯例,即是以理论为指向的,而不是以实践为指向的。

  认真分析当今主流宪法学对于宪法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制度的研究在逻辑结构上基本上由四部分组成,即制度概念、历史发展、制度内容、制度完善,这主要是教科书的制度分析模式,因为教科书与学术专著的目的不同,教科书主要致力于教给学生系统和完整的知识,致力于对学生进行思维方式的训练,因此教科书的制度论证模式可以看作是通用的具有共识性的制度论证模式。我们以教科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为例。许崇德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分成四部分来介绍,即“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概念);“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历史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内容);“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24]这四部分的内容分别承担了制度性质、历史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其中包括规范性)、实效性的论证。其他如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也基本上按照这一逻辑顺序论述。对历史合理性的论证紧随制度的性质界定之后,表明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具有统帅作用。宪法教科书之所以热衷于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探究,是受到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深刻影响,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5]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内涵,马克思认为:“现代历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深处时才取得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页)在宪政制度的研究中,人们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确信:一个制度如果在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至今,这个制度也就具有了最根本的合理性,因此,追究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基础和历史合理性成为了一种基本的思维定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合理性探究。宪法学目前的知识体系对制度的规范和逻辑分析不足已证明了这一点。唯物史观虽然历久弥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作为一种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显然不能取代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和逻辑分析。

  对宪政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发展脉络的分析,对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外在的分析,这种外在的分析所使用的材料对于其他社会科学和法学其他领域是开放的,宪法学既可以从其他领域中“拿来”,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可以简单的“拿去”。理论宪法学领域的历史分析尽管也可以是建立在严格的历史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基础之上的,但资料的取舍往往依研究者及其目的而定。各种形态的历史资料都有可能使用,观念的历史、制度的历史;古代史与近代史;整体的历史与专门的历史都可能交织在一起。历史的确定性有时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传统的流变与文化的抽象。这样的历史分析正越来越转向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这一层面的使用,仍然无功于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形成。

  对制度的历史分析还可以围绕特定制度的规范结构和内在运行方式来进行,这种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比较而言无法直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开放,因而有利于宪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形成,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以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为例,对于我国为什么要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的原因有三个,即“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民族成份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26],这三个方面其实都是外在于单一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对于国家结构形式所实质涉及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却没有真正的研究。

  可见,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既有无法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非特定性的方面,也有具体的历史分析方法使用不足的方面。

  (三)在应用宪法学领域,“历史”的含义是基本上确切而明白的,主要指的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惯例、习惯性解释、确实可循的立法资料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宪法中任何一个条文的解释都可能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任何能够称之为宪法冲突的事件都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相比应该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宪法的适用机关在运用宪法解决社会冲突时,应该以具有确定性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原意”基本上只能通过立法准备资料来加以分析,这里面的“历史”便是立法准备资料。有时它也指的是惯例或习惯性解释。[27]

  在一般意义上,宪法的适用主要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层面的历史分析方法乃是一种司法方法,在成熟的宪政国家,这一方法的运用尽管还有争议,但已相当成熟。在美国有法官极力主张根据历史来理解宪法条文。宣称“其含义如此依赖于历史,以至定义反而成了累赘。法官适用宪法必须受制于这些历史。”[28]我国宪法缺乏司法适用性,宪法操作技术的发展缺乏强大的实践动力。历史分析目前所能见到的实践,基本上局限于立法机关对于制宪原意的分析,人们通常认为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应该是被参照的立法准备材料。

  宪法操作层面的历史分析所奉行的是一种“微观”的历史观,强调资料本身的客观性。

  以宪法规范的解释为目的的历史分析方法被视为宪法学的特定方法,这时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有助于保持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但与其他宪法解释方法相比,历史解释所占有的比重并不大,因此也有人指出对于法官们来说,“虽然在宪法解释中参考的历史资料很丰富,但只要他有碍于法院保护现实的价值和利益,就几乎会被忽略或轻视。”[29]

  三、历史分析方法的缺陷

  罗斯科·庞德在全面批判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写道:“要理解19世纪历史学派的法理学教义,我们就必须牢记:就研究法律论题而言,历史法学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且压抑性的思想模式,它完全背离了哲学时代那种积极且创造性的法理思想。当然,这还不是全部。从更为直接的角度看,历史法学派在两个方面背离了晚期的自然法思想:一是背离了自然法关于制定成文宪法的观念以及狂妄无视传统政治制度和法国大革命时代特定时空下的条件的做法;二是背离了自然法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在立法中创造奇迹的思想。”[30]

  他还转述了法官霍姆斯对历史法学派痼疾的揭露:“第一,它不能自觉地去考虑法律规则的正当性论证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利益因素;第二,它对法律的改进总是持否定态度;第三,它还根深蒂固地认为,一项业已确立的法律规则,只要法律年鉴能够表明它早已存在或已然成为历史原则的一部分,在今天也必定是一项适当的甚或是必要的行为规则。”[31]

  由于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发现而不是制定的,把历史作为“支撑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和法律发展中的终极动因。”[32]也就是将历史分析方法作了极端化的运用,因此,历史法学派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也就包含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终被其他学派所取代。

  唯物史观与历史法学派的历史观在哲学立场上根本不同,但即使是唯物史观指导之下的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被过度使用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对于制度合理性的论证过分地依赖历史合理性,客观上减低了人们对于制度的价值目标的关注,帮助人们绕过了一些价值难题,但也因此使宪法学在价值问题上较为模糊。

  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价值目标是近现代各国的宪政制度共同关注的,但显而易见,人们对上述价值的理解不同,为实现上述价值而设计的各类制度的具体细节也不同。宪法规范内在地包含人们的价值选择,宪政制度的发展应该以这些价值目标为标准并服务于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由于具有长期的借鉴与移植的历史,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和如何面对价值冲突,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价值难题。

  历史分析方法强调资料的真实可靠,客观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的方法,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价值问题上基本上是中立或主张价值多元的。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制度进行研究是为了弄清楚制度是什么,而不是制度应当是什么。正如我们在上文所提到的,历史分析方法着重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论证,从有关制度研究的客观结果上来看,就是通过对制度的外部条件的实证分析,取代对制度本身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所看到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合中国的国情和适应国家性质的简单判断上,至于这一制度内的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原则、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具有较多价值内涵的问题的研究不是含混其辞便是根本没有。历史分析使人们摆脱了价值上的困扰,但也因此降低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

  有学者在批判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总体取向时指出:“在新中国的宪法学时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实证主义也好,虽然均受到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严厉批判,然而在反对自然法、坚信规范可以创设权利这一点上,我国(宪)法学其实恰恰与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一脉相通。”不仅如此“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早已经再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上得到极其重要的发展,而中国的宪法学迄今还不可能真正成为一套‘纯粹’的规范科学,精微缜密的宪法解释学也尚未成就。”[

顶下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背景,理论观点,历史贡献,是什么
1、背景 20世纪50—6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得到迅猛发展。2、理论观点 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3、历史贡献 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学方法论有一定的贡献,如为法学分析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方法,解决了对某些法律制度存在的困惑,初步形成...

如何认识法律的发展历史
基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古希腊也不可能发展出像罗马一样成套系统且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学说。因而,法律和法学学科的发展,从本质上说还是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之下的社会结构条件。再从学科的角度出发。古罗马的法学,其最主要的理论渊源是古希腊的哲学和政治学,早期的罗马法学家,譬如西塞罗分析社会问题...

简述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

法律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是什么?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

自然法学的历史发展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历史影响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请详细描述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这部巨著以战争为重点,涉及神学、历史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曾对国际...

陈锐主要成果
2011年,陈锐出版了《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从实践哲学的角度审视法律的本质。 同时,他还撰写了《法律与真理》,对法律和真理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理论与历史的结合上,他的“隔阂与落寞:分析法学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及其命运”一文,发表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阐述了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论文。在《论住宅问题》中,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

法学流派被称为什么
法学流派即法律学派,是法学界对法学的一种分类方法,较常见的法学流派有: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其中以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武冈市15874338442: 论述分析法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理论特征
屈筠肝复: 深奥 不懂!

武冈市15874338442: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背景,理论观点,历史贡献,是什么 -
屈筠肝复: 1、背景20世纪50—6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得到迅猛发展.2、理论观点 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3、历史贡献 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学方法论有一定的贡献,如为法学分析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方法,解决了对某些法律制度存在的困惑,初步形成一套传统法学所缺少的分析体系.

武冈市15874338442: 论述历史法学的产生、主要理论观点并结合社会法治实践进行评价 -
屈筠肝复:[答案] 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

武冈市1587433844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
屈筠肝复: 1.本质认识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来定法的继承性;以往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 2.哲学史观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主义为基础,法自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意志内容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以往法学百以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3.对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度的产物,随国家消亡而消亡.

武冈市15874338442: 实证主义法学派与分析主义法学派的比较 -
屈筠肝复: 分析主义法学派属于实证主义法学派,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派系

武冈市15874338442: 自然法和分析法学的区别.论述题 -
屈筠肝复: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

武冈市15874338442: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区别 -
屈筠肝复: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

武冈市15874338442: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主张以什么作为识别的依据 -
屈筠肝复: 实证分析学是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

武冈市15874338442: 法律基础知识 -
屈筠肝复: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1理论法学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

武冈市15874338442: 西方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
屈筠肝复:[答案]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理学...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