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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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什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审批
  1、持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仓库竣工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 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购买审批
  1、县级以上(含县级)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经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经销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 公安分(县)局备验。
  2、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持证向 指定供应点购买,需要运输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三)爆炸物品运输审批
  1.收货单位持经销单位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标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起运及到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2.进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持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

  (四)爆炸物品使用审批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 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的,应经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组织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等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范围,按公安部的规定确定(见附表一)。第三条 新建爆破器材的生产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报请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兵器工业部批准;然后持批准文件和产品说明书、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本细则,新建工厂要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工程竣工后,其主管部门须报请省科工办、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报兵器工业部领取企业凭照后,向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第四条 改建、扩建爆破器材生产工厂时,必须事先经省科工办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工办和省公安厅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方准投产。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私自制造爆破器材。第六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铁路、公路、航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厂、库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生产工艺流程,以及消防、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都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第七条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第八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均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九条 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厂、库的安全距离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和责令其拆迁,拆迁费用和后果由建筑单位和当事人负责。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属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细则严格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条例、规定和指示。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协助和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情况,提出管理意见。
  (四)负责对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十二条 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负责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条例、细则、规则。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
  (四)组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全体职工执行。
  (五)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对爆炸事故原因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必须按照什么规定
该企业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这个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失效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是什么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
【答案】:B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条例修订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管理说法...
【答案】:B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也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的说法,正 ...
【答案】:B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和购买...
【答案】:B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 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交运发2010105号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行 ...
一、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等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竹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进行许可。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温州市1343671970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
毋琬枸橼: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

温州市13436719702: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的? -
毋琬枸橼: 你可以查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之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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