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辟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急需,谢谢~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 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 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

  (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 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销售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种药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第十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率(额)审核公布中标(入围)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批发环节差价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品(含按***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廉价短缺药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控制。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规定差率(额)销售药品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

  出厂(口岸)价格

  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

  30%


  2

  10元-40元

  20%+1元


  3

  40元-200元

  15%+3元


  4

  200元-800元

  10%+18元


  5

  800元-2000元

  8%+34元


  6

  2000元以上

  194元


  注:1、注射剂按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计算,其他剂型按最小零售包装的价格计算。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采用冷链贮存和运输的药品,各价格区间对应批发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

  医疗机构购进价格

  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

  25%


  2

  10元-40元

  15%+1元


  3

  40元-200元

  10%+3元


  4

  200元-800元

  8%+5元


  5

  800元以上

  69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 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 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

(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 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销售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种药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第十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率(额)审核公布中标(入围)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批发环节差价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品(含按***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廉价短缺药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控制。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规定差率(额)销售药品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

出厂(口岸)价格

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

30%

2

10元-40元

20%+1元

3

40元-200元

15%+3元

4

200元-800元

10%+18元

5

800元-2000元

8%+34元

6

2000元以上

194元

注:1、注射剂按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计算,其他剂型按最小零售包装的价格计算。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采用冷链贮存和运输的药品,各价格区间对应批发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

医疗机构购进价格

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

25%

2

10元-40元

15%+1元

3

40元-200元

10%+3元

4

200元-800元

8%+5元

5

800元以上

69元


1.提高出厂价

2.收编代理商,组建自己的销售队伍 3.转变包装规格,生产较小剂量(包装)产品 4.药企多元化经营,提升财务处理税票能力


近年来国家从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
近年来,国家在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等措施,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管理。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公众用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法规共分为六章,包括了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如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法的立法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3. 强化药品追溯与监管:办法中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可追溯。一旦发生药品安全问题,能够迅速定位问题源头,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对药品流通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4. 处罚与追责机制: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急需,谢谢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药品流通的首要环节
药品流通的首要环节是药品批发环节:1、药品批发环节主要是药品、器械市场的流通渠道,也是由生产商通过配送商销售给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店,是药品零售的前提,是药品流通的首要环节。2、在药品批发环节可以严格对药品质量进行把控为加强药品经营合法性,才能确保药品流通工作下一环节的正常有序开展,保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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