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作者&投稿:咸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我们都知道,在市场竞争中,公司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但是在公司的竞争里,也有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呢?接下来由带大家了解如何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认定
      (一)混淆行为 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凡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4、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 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 ,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发展,我们要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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