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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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办法有哪些~

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预防和控制差错事故发生的关键。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医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培养两方面着手。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关键在于不断学习理论业务和练好基本功。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重大事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制止和查处侵害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根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负责医疗纠纷调解。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
  (三)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医疗安全规定和措施;
  (四)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咨询和投诉制度,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六)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接待室、调解室和监控室,有条件的设立警务室;
  (七)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二)恪守职业道德,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如实告知患者有关情况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五)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
  (六)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不得接受患方财物。第十五条 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作出的转诊或者出院安排;
  (五)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六)对诊疗行为有异议的,如实表达意见和诉求。第十六条 医调委可以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研究医疗纠纷发生、发展规律,协助配合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纠纷防范培训工作;可以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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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一名医务人员遇到医疗纠纷该咋办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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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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