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具体界定。O(∩_∩)O谢谢

作者&投稿:蒸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情况下才能正当防卫呢?请大神们指点详细点(⊙o⊙)哦。谢谢~

您好,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亲爱的教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葛:感谢大家稀稀拉拉的掌声
李:我说我不来,你非要我来,傻了吧!
葛:怎么了?
李:知道为什么给你稀稀拉拉的掌声吗?
葛:为什么?
李:人家是说你下去吧下去吧,
葛:哪呀人家是说快点吧开始吧!大伙说是不是?
乙:我们来自望都职中心。
甲:我是瘦子
乙:我是胖子。
甲:胖胖,来我们学校,以后有什么需要我帮忙的尽管说,学长我一定会尽力而为的。
乙:哦,一定一定。老大,你成绩好吗?
甲:马马乎乎。
乙:那你成绩为什么这么好呢?
甲:因为我深刻体会到:落后就要挨打。
乙:哎,英雄所历略同呀。
甲:能具体点吗?
乙:80分以下女子单打,70分以下男子单打,60分以下男女混合双打。
甲:你是体育特招生啊!
乙:80分以下老妈揍我,70分以下老爸揍我,60分以下老爸老妈一起揍我。
甲:啊
乙:哎学长,早就听说你的学习是鸡立鹤群,独占鳖头呀,就给我介绍介绍你的学习方法吧。
甲:昨夜寒蛩不住鸣,惊回夺魁梦,已三更,起来凉水冲冲脸,再拼命,几挑窗前灯,一心为功名。窗前白叶落,阻征程,欲把心事付瑶琴,不可能,根本没空。
乙:可我就是学不好,干脆我不学了
甲:那你在学校都干些什么?
乙:我在学校,蹦蹦跳跳,哭哭笑笑,打打闹闹,撞墙上吊,白天睡觉夜里放炮,没事了钻到床底下跟老鼠乱咬。
甲:没听有位名人说过吗,学习不刻苦,不如回家卖红薯,学习不努力,不如回家去种地
乙:这是哪位名人说的?
甲:我爹。算了,我还是给你讲几个故事激发一下你的学习兴趣吧。告诉你天才是怎么炼成的
乙:天才,天天发财。
甲:你怎么净想着钱呢,像牛顿。
乙:长的象头牛反应却很迟钝。
甲:奥斯特洛夫斯基。
乙:你回家去娶老母鸡?
甲:近代化学之父---道尔顿。
乙:长这么大没听说过化学还有个爸爸,他妈是谁呀?
甲:好好好,咱不谈学习了,谈谈你的生活吧。
乙:啊,我这里的生活太可爱了,我感觉我生活在甜蜜的幸福里。
甲:呦,说详细一点。
乙:一天我到食堂吃饭,吃完饭我把饭碗放在食堂里,第二天一来却不见了。
甲:那你怎么办?
乙:于是我在食堂门口贴了一张告示:尊敬的同学,你不小心拿走了我的饭碗,我对此深表遗憾,因为我患了甲肝、乙肝、丙肝、葡萄干狂,望将我的饭碗放回原处。
甲:这还能活吗?
甲:后来呢?
乙:第二天一早,我到食堂门口一看,门口堆了200多只饭碗。
甲:200多只?那你怎么办?
乙:我挑出最漂亮的三个做饭碗,两个做尿壶,一个做脸盆,其余的全卖给了收废品的,卖了100多块呢,
甲:真不错
乙:要不你也试试?
甲:我可没你那么善良。
乙:哦过奖过奖。
甲:善变又没天良。
乙:学长,咱换个话题吧。
甲:好啊,谈什么?
乙:敏感的刺激的。
甲:什么?
乙:早恋呀。
甲:我天天早上锻炼,看我身体多棒。欠拍(动作)
甲:干什么啊!
乙:你不是不错吗!我说的不是那个是那个
甲:哦,我以学习为重,心无旁骛。
乙:我也以学习为重,可是那些女孩老向我暗送秋波。
甲:什么秋波?
乙:秋天的无线电波。
好你给大伙说说
不说了,咱们回去再说
别呀,今天这二皮脸怎么不厚了,不会是又想要掌声了吧!来大伙给他鼓鼓掌。
不是这个,我是怕老师知道了,再传我爸妈耳朵里……
甲:放心今天来的都是自家人,大伙说是不是呀
乙:行我也豁出去了其实我也一心学习,可是他们总让我春心乱动
那女孩肯定很漂亮吧
那怎么能说是漂亮,那是相当漂亮
甲:都长的怎么样?
乙:从后面看我都想犯罪,从侧面看我都陶醉,从正面看我都有想正当防卫
甲:好嘛,是漂亮
乙:一天我把一封情书偷偷塞到一个女生的课本里了。
甲:她看到了吗?
乙:当然看到了,而且还很激动。
甲:然后呢?
乙:报警了。
甲:报警了?你写的什么呀?
乙:我已经注意你很久了,呵呵呵呵。
甲:是我我也报警,你这完全是恐吓。
乙:你我还不写呢,后来有两个女孩被我深深打动了
甲:感情一定很深吧!
乙:那怎么能说是深,那是相当深
甲:你给大伙说说
乙:第一个女孩他愿意等我到下辈子
甲:他怎么说的
乙:让我和你好下辈子吧第二个女孩他愿意为我去死
甲:他又怎么说的
乙:让我和你好我宁愿去死
甲:是感情是深
乙:夭折的初恋胎死腹中,无情的死机了。
甲:色既是空,空既是色,八界, 不是胖子,求学的道路何其坚辛,不要贪图路上的风景
乙:这么说难道我真的错了吗?
甲:子在川上曰世间情为何物,佛曰废物韶光易逝,青春应当珍惜,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乙:我以后要脱离沉湎之海,努力向上。
那向大家表示一下自己的决心吧。
乙:曾经有一段珍贵的时间摆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失去时我追悔莫及,人世间最悲哀的事情莫过于此,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的话,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如果非要在这前面加一个极限的话,我希望是一辈子。
甲:感谢大家……
吁……
你喊驴那
我还没说完呢,
还没说完,你接着说
今后我的学习一定要红湖水浪打浪,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更比一浪强,把瘦子拍死在沙滩上。
这是为什么呢?嚎~
加油

  论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一、正当防卫的本质与形式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正当防卫属于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之一,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上就不具有违法性。无疑这两种主张的视角是不同的。在刑法学领域里(其他人文社会学科亦同)。对待同一问题,其视角或侧重面相异,往往就会导致形成不同的学派。不仅如此,作为刑法理论还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反应出,其理论体系是否严谨,逻辑结构是否合理,内涵是否体现刑法机能等问题。针对正当防卫(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的本质,德国与日本通常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目的说,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是被国家认可的实现社会共同生活这一目的一种手段。(2)法益权衡(优越利益原则)说,认为这是以牺牲价值较低的利益而挽救较高价值的利益。(3)行为的社会相当性说(折衷说)认为,在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范围内,可理解为将该秩序所能允许的事由正当化。所为阻却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行为的违法性,就在于该行为本质上就不具有违法性,或者说欠缺其可罚的违法性。(4)维护生活权利委托说,即由刑法规范委托国民自己保护生活利益。由上述观点不难看出,尽管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均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伦理,法律规范下)的确是不具有违法性的。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既然如此何不直接将其界定为“正当或者合法行为”,却一定要纳入“阻却违法性事由”之中呢?笔者认为,对此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就犯罪与刑罚的体系而论,真正纯正的正当合法行为不必要纳入该体系。因此,正当防卫是由于本质合法而区别于其他本质与形式均合法的行为。特别是正当防卫人的主观意识,其防卫意识(对不法侵害的认识,预测)——反击意识(反抗,拚斗的决意)——加害意识(故意防卫过当)在具体的案件中,并非都截然一清二楚抑或固定不变。第二,就逻辑结构而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形式逻辑上,存在着逻辑方面的竞合关系。即对我国的刑法理论而言,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行为形态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形态存在着竞合关系,对日本刑法理论而言,则正当防卫行为满足犯罪构成三要件之一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所以,正当防卫非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而且,将正当防卫界定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较之界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更为准确。尽管这两定义是分别从正面和反面作出的,但由于“正当防卫”概念本身已经一语道出其合法的真谛,再从正面界定,无异于同语反复,不仅于事无补,反面充分暴露出刑法理论非严密精深之弱点。新刑法不可否认地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的价值观念,但是,其中残留的非科学的理论视点以及动辄矫枉过正的思维定式,严峻地提示我们确有必要深刻地对刑法理论视点与结构不断进行反省。
  二、规范与机能
  以下我们通过与日本刑事立法及理论之比较,来探讨新刑法第20条所体现的法律规范与刑法机能。
  日本现行刑法第36条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样规定“对紧迫的不法侵害,为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得已所为的防卫行为不予处罚。对超出防卫程度的行为,视具体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为了弥补紧急情况下刑法权行使的非及时性,更好地保护公民对凶恶犯罪的正当防卫权利,日本国会于昭和5年(1930年)颁布了特别法——《预防惩治强盗犯罪的法律》(原名所称“盗犯”,泛指抢劫及抢劫杀人,抢劫强奸,携带凶器入室等犯罪——笔者),其中第1条为“正当防卫的特则”,即针对以下情形:为排除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以及贞操所面临的危险,将犯人杀伤,适用刑法第36条的规定。1、为防止抢劫或取还被抢劫物。2、为防止携带凶器者或逾越毁坏墙壁,橇锁入室或闯入被看守的宅院,建筑物,船舶。3、令无故所为上述行为的行为人退出该场所。对前述各种情形,在排除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及贞操所面临的危险时,防卫者因恐怖,惊愕,激动或狼狈在现场将犯罪人杀伤的,不予处罚。
  而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第20条第3款则明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姑且不论实事本身与法律规定在逻辑上的矛盾,仅就生命价值而言,法律允许将不法侵害人“杀伤”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无疑存在着质的界限。此次刑法修改,一方面强调“罪刑法法”,强调刑法的限制机能,即国家刑罚权的谦抑机能,强调保护罪犯的司法人权,同时却又制定了第20条第3款这样放任的规定。根据刑法理论常识,杀人,抢劫,强奸犯罪均属于结果犯,在不同的犯罪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犯罪形态,而所谓“正在进行”这样的限定,即从实际“着手”至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结果已经发生,则不属于“正在进行”,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无论采取何种防卫行为(方法,力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均不属于防卫过当,对此没有任何情节规定,何况,该条文中还有更为模糊的“行凶”这一词语。无过当防卫权尽管是直接授权予被害人和其他公民,表面上似乎不违反限制国家刑罚权这样的刑法谦抑原则,但实质上体现了无视罪犯人权的思想。
  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法律规范,同时拥有三方面的机能,其1,宣告立法旨意;其2,制约法官擅断;其3,引导,规制人们的行为。以其规范性,明确性使行为人能够预期自己的行为合法与否,而行为人判断其法律规范的准确度,除了文化观念,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的因素以外,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技术,即法律条文中文字用语的准确性。往往因一字之差,就会导致法律的命令规范,禁止规范及义务规范的范围相距甚远,何况“罪刑法定”的意义就在于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例如,根据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的规定,人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的行为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也必须注意控制自己防卫的方式及反击力度,否则,一旦防卫过当,便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根据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的规定(特指第20条第3款),无疑启发人们树立无过当防卫的认识,其将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丝毫也不难预想。
  三、理论基点
  现代日本刑法学派中,对于正当防卫较为正统的定义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被称为紧急行为(或自救行为),本来紧急行为是指正当法益不可能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时,即当国家机关不可能及时地预防对法秩序的侵害或回复其法秩序时,作为其补充许可个人行使自为,如除此情形之外赋与个人更加广泛地紧急行为权利的话、则反而会导致侵害法秩序之可能,在法的救济方法比较完备的近代国家,以紧急行为为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必须将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以内。[4]
  我国刑法理论也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并通过刑法中“错误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来区别“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防卫意识判决行为的合法性,区别“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方法与程度“大体相当”的判断,限制其行为“防卫过当”。此外,理论与实践中原则上不承认斗殴双方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对于挑拨防卫者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对于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和防卫过当者,视具本情形予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仅就正当防卫理论面言,我国与日本刑法理论并无质的区别,但是,当我们在刑法总论中对此加以考察时,就会清楚地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同。长期以来,在比较刑法理论研究中,对此可谓见仁可智,以笔者的拙见,刑法总论中整体理论体系是否完善与各部分理论是否完善,还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整体结构结果存在问题,各部分理论再精深也弥补不了体系方面的缺限,反之,亦同理。我国刑法总论部分理论中,特别是犯罪构成理论,由于采用实质性构成要件以及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样一些刑法中的行为界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从字面理解认为是先进事迹也无妨),因而形成一种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断裂”,即理论上只能分别论及犯罪构成或者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除了“四大块”这一实质性犯罪构成规格以外,并无判断正当防卫行为的规格,故在理论基点上与大陆法系理论是截然不同的。在总论体系中犯罪构成的逻辑结构不同,则导致正当防卫理论在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众所周知,日本刑法理论中犯罪成立三要件: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责任(故意,过失)的逻辑结构呈“排除式或推导式”,即针对某一行为当其不能排除违法性与主观罪过时则构成犯罪,即既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中包括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又通过不存在刑事违法性与主观罪过这样的违法阻却事由将其排除。而我国的犯罪成立要件即犯罪构成四要件(1主体,2主观方观,3客体,4客观方面),其逻辑结构呈“藕合式”亦称实质性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因为是实质性的犯罪构成标准,不可能在“四大块”中对正当防卫行为加以判断,则必然通过两套标准加以判断。也正因为此,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一些正当防卫行为(包括正当的或过当的)认定为犯罪行为,以至于极大地挫伤了公民的积极性。其实,这与刑法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的标准与规格过于粗糙不无关系。如前所述,真正纯正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必要纳入刑法理论中的,尽管正当防卫行为在本质上区别与犯罪行为,但在行使该项正当权利时,只要在对“正在进行”的判断,反击时间,反击力度的界限把握不当,其正当行为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由正当变成非正当,由无罪变成有罪。鉴于过去司法实践中,因对正当防卫的标准不易掌握(另一种说法是,理论上限制太严),错伤了公民的积极性的问题,本应从判案标准(罪与非罪)方面寻找对策,然而,立法却选择了别的途径。
  当然,不排除立法还基于这样的设想,面对刑事犯罪率上升,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日趋猖獗,因而有必要赋予公民更大的防卫权利。这一设想的出发点尽管不坏,但是,新刑法特意设置的“罪行均衡原则”(第5条)又如何体现?在强调法治,加强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的今天,保护,尊重公民乃至罪犯的司法人权,正是新刑法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刑法第20条3款的订立显露出我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有殴斗的情节,不属于正当防卫。甲的医药费应由乙部分承担。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大要件
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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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时。你也说了,是打了两下以后才推的,那个医药费你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啊,主要看对方的过错程度了。

不应该


怎么界定正当防卫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被攻击或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安全而采取的合理行动。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的标准有所不同,但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 合理必要性:即被攻击者采取的防卫措施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过度或不当地反击。

正当防卫如何界定?
5. 应及时报警。为使防卫行为更加正当,遇到危险时应及时报警求助。如果事后也应向警方报案,说明事情经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6. 防卫责任需自负。采取防卫行为的人需要对防卫行为负责,如果防卫方式或力度不当,造成不必要伤害,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判断一种防卫行为是否正当,需要考虑危险行为的...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合理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即使用的手段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过度或不必要地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范围内: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地扩大防卫的范围,或者进行无关的防卫行为。如果以上条件都得到了满足,那么防卫行为就是正当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界定是什么?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王某这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在方某扔完砖头后,其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了,而王某这时还手,属于报复性伤害。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条件要求,王某的情况属于不适时的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方某有错在先,可以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范围
2.紧急情况。指被侵害人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非法侵害造成的损失。3.必要性原则。指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得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4.合理限度原则。指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在合理限度内,不得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二、正当防卫的尺度 正当防卫的尺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什么是正当防卫?
其实遇到危险的时候,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好自己,我根据情况做出适当的反击,所以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处理,考虑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方法去解决问题 一、如何界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范围?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抵抗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非法侵犯行为而采取的危害对方或自卫的措施,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一种行为正义的形式。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还需要一定的尺度标准和限制。一、危害必须是真实的。当遇到危险时,如果是虚惊一场,如果没有实际的危险,那么采取正当防卫是不被允许的。

哪些行为可以被界定为“正当防卫”?
在实践中,许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都是由于暴力犯罪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故并未适用特殊防卫条款。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例:李四先动手打张三,张三觉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

怎么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应当留有证据。如果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伤害,这将被视作是防卫过当,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防卫行为中,不仅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根据特定的情况和环境权衡利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判断正当防卫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

朝天区13459415039: 刑法的正当防卫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剑骆益母: 1、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如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朝天区13459415039: 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
剑骆益母: 正当防卫是指适度制止正在侵犯本人合法权益身体健康的不法侵害;关键词:正在进行中的侵害, 适度:恰当几乎对等 在对方停止侵害或丧失进攻力时应立即停止;

朝天区13459415039: 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什么? -
剑骆益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朝天区13459415039: 正当防卫 到底是怎么界定的? -
剑骆益母: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朝天区13459415039: 正当防卫的定义? -
剑骆益母: 正当防卫不是空洞的,而是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既使看似符合规定,也要具体分析.比如说,甲拿棍棒来侵害乙,这时乙随手捡起一棒进行防卫,后将甲打成重伤.这是否为正当防卫呢?不见得,所谓正当防卫,不是正当侵害,伤害对方是为了...

朝天区13459415039: 正当防卫的标准和条件具体是什么 -
剑骆益母: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朝天区13459415039: 正当防卫的定义? -
剑骆益母:[答案]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朝天区13459415039: 正当防卫怎么定义 -
剑骆益母: 针对你的描述——1、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

朝天区13459415039: 什么情况下才能正当防卫呢?请大神们指点详细点(⊙o⊙)哦.谢谢 -
剑骆益母: 您好,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旦胆测感爻啡诧拾超浆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朝天区13459415039: 新刑法的认定界限正当防卫是什么样的?
剑骆益母: 归纳如下:一、正当防卫的本质与形式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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