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

作者&投稿:革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什么~

国家级的是建设部主管,省级的是建设厅主管。

你看有没有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质、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风土人情等。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等级、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受所属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设立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区域,应当依法申报或者审定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风景名胜区内土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关系,不得改变风景名胜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按风景资源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有一定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有配套设施,在地、市、县内有知名度的,可以申报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具有比较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有特色,有一定规模,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在自治区内外有知名度的,可以申报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配套设施完善,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可以申报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有重大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备上一等级风景名胜区资源条件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者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其配套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原定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审定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降低或者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风景名胜区等级的提高、降低或者撤销,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环境保护、旅游、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相衔接;
(三)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开发程度和各项定额指标;
(四)注重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规划原则、总体布局和合理游览接待容量;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外围保护地带、景区及其它功能分区;提出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编制各专项规划和投资估算等。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确定景区布局、道路交通、游览和服务设施分布、工程管线走向;明确各项建设用地范围;提出建筑密度、高度控制指标和风格、色彩要求以及景点保护措施;提供各主要景观、景点建筑的方案设计和景区绿化要求等。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方案送审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所在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区域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之日起6个月内审批。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在两年内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生效后3个月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内容公布。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审批公布后,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前,不得在景区内新建永久性设施。临时建设项目如影响规划的实施,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景区景观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凡不符合规划,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违反规划建设与景观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景观、景点集中的游览地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娱乐、食宿、生活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定点及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以下规定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其它手续: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游建筑,宗教项目,标志性建筑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标志性建筑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按风景资源价值和环境保护需要实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沿界设立界标,明确具体界区。
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处和主要景物、景点应当设置保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或者居住在风景名胜区的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经鉴定的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毁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设置标志牌和保护说明,并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天然植被及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始得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因科研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能定点限量采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园林、古树名木、古墓葬、摩崖石刻、革命遗迹、遗址和其它重要的人文景观登记造册,设立保护标志,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安全和治安管理,配备专门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维护风景名胜区景物、公共设施、游览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对有险情或者存在有害物的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对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
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安装杆线、开垦、建坟;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捕杀、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引入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
(四)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攀折树、竹、花;
(六)扰乱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
(七)随处倾倒垃圾、污水及有害物质,乱扔废弃物;
(八)擅自设置、张贴广告或者标语;
(九)在禁火区生火、吸烟、燃放烟花鞭炮;
(十)在规定地点以外随意停放车辆或者占道摆卖;
(十一)擅自设点向游人收费。

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省一级的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拓展资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5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省一级的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机构设置:

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方案提出,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参考资料:新华网—(两会受权发布)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新华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主要内容是: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各级风景名胜区均制定规划,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划定其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等;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游览活动,宣传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拓展资料:

中国风景名胜:

    中国的景观旅游资源相当丰富。这些风景名胜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以其主要景观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如下八种类型:

    1、湖泊风景区(白洋淀、杭州西湖、武汉东湖,新疆天山天池、青海湖、丹江口水库)

    2、山岳风景区(燕山、泰山、衡山、华山、阿里山)

    3、森林风景区(西双版纳、湖南张家界、河南宝天曼、四川卧龙、湖北神农架)

    4、山水风景区(桂林漓江、长江三峡、武夷九曲溪)

    5、海滨风景区(海南天涯海角、厦门、大连)

    6、休闲疗养避暑胜地(河北北戴河、江西庐山)

    7、宗教寺庙名胜区(九华山、敦煌莫高窟、洛阳龙门、嵩山、武当山等)

    8、革命纪念地(延安、涉县、西柏坡、遵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风景名胜介绍



一般是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局 ;
还有一些博物馆类型的是由文化部(下属的文物管理局)管理,如故宫博物馆;省级的就是文化厅的文物管理局;
还有一些地区是将文物局和旅游局合并,称为文物旅游局;
就具体的旅游产品而言,森林公园归国家林业局管,地质公园归国土资源部管,海洋公园归国家海洋局管,自然遗产归住建部管,文化遗产则归国家文物局管。

风景名胜区: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的差别是什么?
3. 对象不同:风景名胜区的对象主要是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而自然保护区的对象则是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4. 功能不同: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功能是游览、观光,而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功能则是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生态监测等。5. 管理机构不同:风景名胜区一般由旅游部门或建设部门管理,而自然保护区则一般由...

旅游景区具体有哪些部门和岗位?
4.组织并监督风景名胜区各类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开展企业形象宣传活动。5.按时提交景区发展现状报告和发展规划报告。6.指导景区人才队伍建设。7.协助总经理管理景区及各职能部门的运营,协助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8.协助总经理推进景区企业文化建设。9.完成总经理临时分配的任务。首席运营官的职责工作摘要:规划...

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
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摘要】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提问】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回答】

风景名胜区归哪个部门管
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省一级的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名胜区条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

什么是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风景名胜等级的划分及管辖 (1)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划分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①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由市、县主管部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依法指导和管理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市(地)及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景区执法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

景区归什么部门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3.旅馆建筑;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第六条 对前条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

丰台区19193994526: 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管理的机构有哪些?
丙相氨酚: ①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②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建设部备案.

丰台区19193994526: 全国风景名胜的主管机构是谁
丙相氨酚: 建没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丰台区19193994526: 中国的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
丙相氨酚: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如园林局,文物局,宗教局,文化局.............

丰台区19193994526: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分属什么单位管理
丙相氨酚: 你好 风景名胜 自然保护区属于当地 旅游局管理 政府负责资金调动 森林公园属于林业局管理 (有时候旅游局代为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就属于文物局了 政府负责每年修缮资金 谢谢

丰台区19193994526: 国家级名胜风景区 - 国家级旅游景区是哪个政府部门主管的?敢问各位大虾:国家级风景名胜
丙相氨酚: 国家级旅游景区有所在地人民政府交由旅游局管理,每个景点都有管委会,受当地旅游局领导.有的景区属于文物系统的,由人民政府交由文物局管理.

丰台区19193994526: 旅游景区有哪些部门 -
丙相氨酚: 销售,财务,市场,宣传,企划,交通,行政,文秘,经理,董事会

丰台区19193994526: 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有国家哪个部门主管? -
丙相氨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

丰台区19193994526: 景区管理现状是怎么样的? -
丙相氨酚: 1多头管理,体制不清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和文物资源仍分别归建设、林业、环保、文化、文物、宗教、海洋、地质、旅游等部门行使管理权,并按其科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和地域范围等划分为国家级、...

丰台区19193994526: 旅游风景区的执法机构由什么部门主管
丙相氨酚: 旅游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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