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继承? 我有个小妹!父母去世!房屋有谁来继承!求法律和详细情况

作者&投稿:宇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父母过世后房子的继承权是怎么继承(没有遗嘱) 我有一个哥哥三个妹妹~

儿女都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你们兄弟姐妹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补充回答:“这8年之内没有来要求分遗产。直到今年我后妈才代表我妹妹来讨房子,那么我的胜算有多大?”:
  1、你的胜算有多大,要看你的证据有多充分,还要看法官是如何认定的。如果你没有证据,或者是你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你妹妹你后妈知道自己的继承权益被侵犯已经超过2年;或者是法官认为你妹妹的继承权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你的胜算就不大。

  2、道理和相关规定你已经明白,再在这里问“胜算有多大”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胜算多大掌握在你自己手里,想办法找证据证明她们知道1995年你父亲去世的情况吧。


  1、既然房子是你父亲的“祖产房,是私房”:
  (1)这房不是你父亲与你后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那么,因此房拆迁而得到的安置房,也应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在他去世后,此房全部成为你父亲的遗产,由你、你妹妹、你爷爷奶奶(如果你父亲1995年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
  (2)你后妈1990年与你父亲离婚后,这房还在你父亲名下、就还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因此,你后妈现在没有权利来争这房,但你妹妹有权利要求分房;如果你妹妹还未满18周岁,你后妈作为你妹妹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来为你妹妹向你要求分遗产。

  2、“原先父亲只有我一个儿子,现在多了个妹妹,请问法律专家,我如今该怎么办? ”:
  (1)任谁也没有办法:你多了一个妹妹,就多了一个和你分你父亲遗产的人,除非你父亲有遗嘱说他的全部财产只归你一人所有,否则的话,谁也无法剥夺你妹妹的继承权。
  (2)其实,即使没有你妹妹,你父亲的房也不一定就是你一个人的:如果你父亲去世时你爷爷奶奶还在的话,你爷爷奶奶也有权向你要求分割你父亲的遗产、也和你有相同的继承权的。

  (3)至于怎么办:假设你父亲去世时你爷爷奶奶不在了,这房你应该分你妹妹一半,你自己看看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如果已经超过,可以不理你后妈、让她去起诉,起诉她也很难获胜、可能被法院驳回,她分不走你的房子;
  但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你后妈起诉有可能获胜的话:就不如现在分你妹妹一半房子、或是补偿你妹妹一半房子现价的钱,这样一家人还可以和气解决、而且你也不用再承担一笔诉讼费(房产纠纷,标的额不会小、诉讼费不会少的)。

  3、但是,如果安置房的房产证上已经是你的名字:这房目前在法律上是你个人的了,你后妈想要房,先得打确认房产不是你的、请求法院撤销房产登记,然后才能和你分遗产。

  4、“我父亲去世时我妹妹来送殡的。 关键是我妹妹现在是否对老房子有继承权”:
  (1)你妹妹肯定有继承权,不管她是否来送葬!
  即使她不来送葬:除非你妹妹有“故意杀害你父亲、为争夺遗产而杀害你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遗弃你父亲或者虐待你父亲情节严重、伪造或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才会丧失继承权。
  依据是:《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但你妹妹虽然有继承权,如果她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主张继承遗产的,就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无法再请求法院保护她的继承权了,此时如果你不同意分给她遗产,她有继承权也无法继承了。

  (3)所以:你问题的关键,不是你妹妹是否有继承权,而是你妹妹的继承权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5、“我父亲去世时后妈是知道的,但当时并没有来要求分遗产”:
  如你所说,你父亲去世时,你妹妹来送葬了、你后妈也知道你父亲去世的情形,那么,继承的2年诉讼时效,应自你父亲去世时起算,到现在应当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了:你可以让你后妈去起诉,但你要收集好你父亲去世你妹妹、你后妈都知道的证据,到时向法庭提交,请求法庭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你后妈的诉讼请求。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的父母留下遗嘱的话,按照其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你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你和妹妹都是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分割时你们可以协商,如果是法院判决的话,要根据你们双方的身体状况、经济来源等情况来综合判决,2人的情况不一样就会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同为子女,法律上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请查阅继承法

有遗嘱按遗嘱办。没有遗嘱只有你们共同继承了。

hen


湘阴县18789755315: 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父母已去世.我还有个妹妹,房产证怎么过户? -
俎以弗罗: 你妹妹和你具有同等继承权,如果要过户给你,需要你妹妹同意,并且做好协议或公证,做好后把父子证明拿到房管所过户,会有相关费用的.

湘阴县18789755315: 房子继承权问题我们姊妹三人我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父母去世早,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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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以弗罗: 这个要看父母生前有没有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如果有遗嘱,遗产的分配就按遗嘱来办,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则自己可以跟爷爷奶奶协商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产生遗产纠纷,则可走法定程序来继承父母遗产,具体能分到父母多少遗产,...

湘阴县18789755315: 房产继承不需要公证了父母去世,我和妹妹达成协议,如何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
俎以弗罗: 1、你父母的继承人,除你和你妹妹外,如果你父母去世时你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在,老人们也有继承权,还需要他们有在继承协议上签字,如果老人们都在你父母之前去世就不用了.2、签好协议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农村宅基地房到国土局办理.

湘阴县18789755315: 父亲去世以后母亲说要把房子留给妹妹,这样合法吗?我有继承权吗? -
俎以弗罗: 1、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这些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有一个算一个,大家平分. 2、继承的范围限于遗产,如果那房子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就全部当遗产平分;如果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能当遗产平分,另一半是你母亲的. 3、遗嘱继承优先,你母亲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给女儿不给你——除非你没有生活能力,法律不允许完全剥夺无生活能力继承人的继承权. 4、你母亲也有权在生前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女儿,那也是合法的.

湘阴县18789755315: 父母立遗嘱房子给我,但家里还有一个抱养的妹妹她有继承权吗 -
俎以弗罗: 非U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

湘阴县18789755315: 父亲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有后母,我,还有个同父异母的妹妹,房产我们三人该如何继承?
俎以弗罗: 房产由,您,您后母、您同父异母的妹妹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湘阴县18789755315: 父亲去世,母亲把房产全留给妹妹,有效吗 -
俎以弗罗: 看房子是母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和父亲共有的财产,如果是母亲的个人财产的话,她是有权自愿处置的. 如果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享有一半儿的权益,另外和子女共同继承父亲的份额,母亲在处置时,只能处置自己的那一部分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那一部分,超过该范围的是无效的. 父亲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父亲那一块儿. 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湘阴县18789755315: 父亲去世了,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我有一妹妹,到时候拆迁是平分吗? -
俎以弗罗: 有遗嘱遵照遗嘱,没有遗嘱的遵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继承人可以平等继承你父亲的财产.但是由于你哥哥已经去世,可以由你哥哥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你哥哥的那个部分.至于继承的份额,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湘阴县18789755315: 我父亲去世,我还有个同父异母的妹妹(不确定是不是我爸的)现在有一处房产,如果没有妇女关系.我那个所谓的妹妹也能分到房产吗?
俎以弗罗: 您那个妹妹无论与您父亲是否有血原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您妹妹即就可以继承您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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