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求法律专家

作者&投稿:逮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饮用水吃水问题有什么法律保护吗?~

根据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有的。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优先居民用水,并兼顾农用,灌溉。

一般由乡政府出面解决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相关意见如下:
  一、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1、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集中式指南》)及《分散式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2、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集中式指南》《分散式指南》等文件,自2015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针对因人类活动影响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3、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结合《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4、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参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推进县级农村供水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和维修养护基金建设,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确保饮水工程安全、稳定、长期发挥效益。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指导、督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供水安全的行为;规范开展水源及供水水质监测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供水。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抓紧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五、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无可非议,本案的焦点可能并不在此处。

依《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所以说,确定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到底谁对那口井享有权利。因为贾某看似不允许村民用水,但这并不是说贾某的行为是在否定国家对水资源的属有。例如,水资源规国家所有,是不是也意味着,无论谁都可以到我家的自来水管取水用呢?

一、那么本案中,对于这个自挖井权属的认定怎么来开展呢?

1、从你的描述看,这个口井最先是由一部分山村村民自费修建的。若为集体(如小组)均摊修建,这口井权属于集体无可非议。
2、若是个别投资,大家使用,可能还需商议(可以权属个别投资者,也可能属于集体)。但由于,这是关于集体利益的水井,依《物权法》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水井即使是部份村民投资也应当被归于集体所属。

因此,再依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贾某就无权对该井进行占用。

当然,贾某可能会依其“林权证”来主张。但《物权法》同样规定: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所以,只要水井属于村集体所有,贾某无权拒绝村民用水。

另外,关于贾某后来投资扩建这一个事情,从法律上来说,也不能仅仅因为其投资改变权属。属于集体的权利,非经集体程序是可以让随便让与的。即使是村委同意《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贾某的行为侵犯了村民集体的利益。

二、再例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三、关于本案的解决办法。个义建议先找村集体或县、镇来解决。实在不行再考虑走法院的途径。

四、特别提醒,依水利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所以,最好尽快申请相关许可,避免日后纠纷。

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是国家资源,国家保证公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公民生活用水。
如果该水井是村民自费修建,贾某即使扩建,其产权还是村民的,不能因为水井在贾某承包的荒山下,就拒绝村民饮水。
如果贾某拒绝,村民可以依法向水利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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