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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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本条第(一)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体有下列情形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整改,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 ,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1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  (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整改的,各加记20分。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  (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  (三)项目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  第八条 建造师、总监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款情况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继续实施记分;累计记分不足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  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记分起算值。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  (一)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内的记分登记册上(格式详见附件3):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  (三)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  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4),作为给相关责任人记分的依据。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  《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  第十三条 《告知单》应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  第十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可责成项目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第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卡管理制度。记分卡(详见附件5)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项目监管部门负责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下载、打印和发放。  责任人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  记分卡由被记分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现任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责任人的记分情况作为其是否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时,应检查责任人的记分卡,并依据记分情况对其所任职的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  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人,由项目监管部门向其发出《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7),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四)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文件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  (一)责任人提供虚假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假证明意见的;  (二)责任人记分卡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的;  (四)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  (五)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六)被责令停工(含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未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  (二)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  (三)出现第六条情形,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3、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  4、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5、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  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  7、约谈通知书(格式)

建立一个网络化的质量管理平台,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融入到信息化管理方案之中。实现质监站、业主、监理、承包人等对建设项目各方面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的动态收集、实时发布,并根据需要自动生成各种报表、提供查询,以便随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达到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管理和控制的目的。
在系统中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各项质量管理业务,包括开工报告、工程试验、工程质量检验(自检、抽检、巡检)、工程质量评定(交工、竣工)、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交工证书等质量管理业务以及各种统计查询,能够自动进行竣工文件中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导出和打印。
工程质量管理资料量大,基础数据录入工作量大。现在国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质量管理资料的录入有扫描和在系统中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录入两种模式,下面对两种模式的优劣进行对比分析(表2-7)。
表2-7 两种模式对比分析表


从表2-7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两种模式互有优劣,在“景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中两种录入模式都支持,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试表、检表、行表等原始表格资料均能电子版操作提交,自动对数据进行处理、统计、汇总。在录入质量检验资料时,工序下可添加照片、影像等附件。提供按部位、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编号、审批状态、关键字等多种查询方式。
在系统中由用户设置哪些表格是“主要表格”,如可以将质量事故、月度质量检查评比情况、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专项检查情况、中间交工证书、按月对应进度(已完分项工程)承包人自检表格及监理抽检表格等设置为“主要表格”,则用户只需在系统中录入这些表格数据,从而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宏观管理。如果将所有质量表格设置成“主要表格”,则表示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资料要纳入系统,从而实现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全面、全程的实时、动态管理。
用户进入质量管理子系统,右上角列出了检测数据超出规范规定的表格信息,打开表格后会看到超标数据用红颜色显示。该权限只授予业主质量管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提供。由于一个项目工程质量表格繁多,为了方便业主质量管理工程师重点关注存在检测不合格数据的部位,系统设计了该功能,如图2-43。

图2-43 超标数据预警

1.标段质量体系
各合同段以交通部颁标准和规范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划分本合同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在分项工程下继续划分施工段落或部位(需要时)以及施工工序,最后确定每道工序需填报的质量表格,建立各标段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如图2-44。
标段质量体系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各项质量管理业务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由于每各合同段的质量体系是以“工程质量体系范本”为基础建立,从而实现整个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统一,解决了以前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自己的模式管理,经常出现内业资料和竣工文件返工的问题。

图2-44 标段质量体系

2.质量检验
自检:承包人按照标段的工程质量体系,在工序施工过程中进行各项试验、检测,自检合格后填报相应表格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抽检: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施工自检资料,按照一定的检验频率进行申报项目和部位的抽查检验。若不合格,则退回承包人,要求其重新按规范施工、重新自检;若合格,则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工序和检验内容签字认可,承包人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一道施工工序下,表格中只需填写原始数据,相关数据自动计算填入,其他表格中相关联的栏目也自动生成。表格编号确定规则后自动填写。
一道工序经施工单位自检,填写相应表格,签字后申报,监理工程师抽验检查,合格后签字审批,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图2-45。
在质量检验时,工序下可添加照片、录像等附件。

图2-45 质量检验

3.质量评定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各合同段建立的工程质量体系标准基础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JTG F80/2-2004)的方法和标准,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检验和试验,填报相关的表格等资料,对各标段已划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或标段)的工程质量逐级自动进行评定、打印报表,并提供相应的各项查询,如图2-46。
在工程质量评定中,分项工程评定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标段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逐级自动汇总生成。若下级有工程项目没有评定,上级评定不能进行。
在质量评定中,各分项工程检查项目评定有原始数据的,系统自动取出数据填入分项工程评定表,自动计算平均值、代表值、合格率、实得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图2-46 质量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
对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抽检、建设单位巡检时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业主。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在对工程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指令承包人按照审批后的处理方案施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在处理过程中和处理完后,须重新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以上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报告、审批、处理程序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使质量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用户能实时查询和掌握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的进程。
5.试验
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中,各用户需要对原材料和工序进行一系列相关的检测和试验,并填写相应的表格,以作为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试验表格中只需填写原始的基础数据,其他数据按试验规程自动生成,有图形的表格根据表中数据自动绘出图形,如图2-47。
按用户需要随时自动生成试验台账和工程质量月报汇总表。试验台账和汇总表数据来自已做的试验检测。
对各试验表格进行分类整理,并提供表格打印、试验数据分类查询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

图2-47 生成结果并自动成图

6.开工报告
承包人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应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开工报告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在质量体系中,如果某节点设置需要报开工报告,而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没有申报或审批没完成,则该节点是冻结的,其下的施工工序不能填报表格进行自检、抽检等操作。
7.中间交工证书
分项工程完工或部分工程已完工而需计量时,对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填写《中间交工证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作为工程中间交工和工程计量的依据。
填报中间交工证书时,要求填写交工工程量,交工工程数量只能由标段合同工程量清单导入,然后填写交工的清单数量,该数量的累计值不能大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变更后数量。中间交工证书审批完成后自动生成中间计量单,如果人工编制中间计量单,则累计计量工程量不能大于累计交工工程量。

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就是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信息及时地传递到项目管理者手中,即在项目内部最终到达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的视线之内。

质量和安全动态管理的实现,实际上是将项目管理的质量和安全目标分解之后在项目实施团队内的不同层级相关人员进行分解的过程。换言之,就是建立起项目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责权明确,奖惩合理。如果这个责任制真正得以实现,就能够实现质量和安全的动态管理。

信息化动态管理,是指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流程及其产生的记录信息化,或者说电脑化。例如质量控制的表格、安全检查的表格都是现场人员直接输入手上的信息终端(如PDA),并直接提交给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可以将相关表格信息直接提交给相关人员,相关管理人员例如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负责人也可以在该系统内直接对相关现场信息进行处理,提出反馈意见。

这些随时能够输入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质量信息以及该系统设定的相关管理流程,和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责任制一起,就构成了项目质量安全的信息化动态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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