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锋的人物事件

作者&投稿:舟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常林锋的人物事件~

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常林锋已经在看守所度过3年多的时间。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的家属楼有一个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此时,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烟熏醒。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尸检结果很快出炉。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其身体大部分严重炭化,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经过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火着得蹊跷。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三个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燕的丈夫、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其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在接受询问时,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点半回的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常林锋的陈述被认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对于这场大火,一审法院的认定和二审常林锋的陈述,几乎截然相反。2010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李燕发生口角,用手扼压李燕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着火过程中,常林锋本人和两名邻居被烧伤。法院审理时采信常林锋在羁押期间的有罪供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到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由于反感妻子这种语气等,两人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李燕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便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2011年3月23日,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被控掐死妻子后,将尸体运到所住居民楼的一层焚烧,企图制造妻子是因火灾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锋本人也被严重烧伤,且其供述反复、相互矛盾,加之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争议较大,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常林锋一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常林锋称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否认“动粗”。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因遭遇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用手臂夹着诉讼材料。庭审开始后,他要了一杯水,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遭遇逼供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细节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时15分至次日4时10分的讯问笔录中,常林锋称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指责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顾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后来,他又将“双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挡”。关于尸体位置,他几次供述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关于点火用的火柴,他有时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里了,有时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在昨天的庭审中,常林锋称,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其间,他一度精神混乱,因为公安机关一直坚定地认为他有罪,还说有充分证据,搞得他也怀疑自己。同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后来,因对方未兑现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是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对于常林锋的辩解,判决称,经查,常林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将妻子掐死,为掩盖犯罪又焚尸灭迹,犯罪动机现实,且有在案的证据证实,常林锋亦曾供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要求改判2011年3月23日,常林锋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存在,坚称自己无辜,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其辩护律师赵运恒还对案件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该认定书在没有列出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分析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结论,违背了科学认定的原则,结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记者了解到,尸体被发现的位置,是在一层楼梯拐角处一个被居民用推拉门私建的小房间内,那里平时被用来打麻将。常林锋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称,他将妻子尸体放在麻将室后,“一共点着了四五个点,火越着越大”,“火苗有桌子那么高”。然后,他又回房间等了一两个小时,直到火烧到楼梯通道被大家发现。其辩护人指出,常林锋的这一陈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证言称,火情在凌晨3点多就已经出现了,有人闻到了焦煳味。然后火势慢慢发展,直到凌晨5点左右被发现。辩护人认为,这说明火是较慢燃烧起来的。而根据当晚打麻将的居民证言,当天的麻将局在凌晨左右才结束,四人中有两人抽烟。他认为,烟头随地乱扔可能留下了隐患,致使火情缓慢发展成较大火灾。而这种可能性,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至于马燕的死因,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杀不代表就是他杀,因为还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认为,目前无法排除马燕在逃生过程中因碰撞、惊恐等原因导致昏倒,顺楼梯翻落至一层平地,后被消防水枪冲至棋牌室的可能性。公诉人对此提出反驳,称马燕气管内没有炭尘,如果她昏倒在火场,不可能没有吸入炭尘。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二审原判2011年4月15日,因被控杀妻焚尸,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一审被判死缓后,市高院当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4月15日上午,该案二审在高院宣布裁定结果。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据常林锋的辩护人赵运恒介绍,此前法院在通知开庭时已告知是对程序性问题宣判,而非针对实体性,当时他便估计到是这一结果。在审判长宣读完裁定书后,常林锋大声问“事情已经这么清楚,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改判”,在用严重变形的手签字后,被带出法庭。 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各方意见对被害人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矛盾。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伤原因以及防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等证据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常林锋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2013年1月,常林锋的代理律师赵运恒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中称,自常林锋被抓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将近6年,日期合计超过2000天。自高院发回重审至今,法院又已审理了21个月之多,合计640天,仍未重新作出判决,已经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赵运恒表示,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对常林锋予以释放,因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已经21个月,超过刑诉法规定的审限3倍多。常林锋被羁押近6年,其本人身上的重伤一直没有得到正常治疗和护理,在看守所内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靠他人帮助。 昨天,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常林锋被当庭释放。之后,检方提出抗诉。从2007年至今,此案可谓一波三折,在昨天二审开庭之前,已经经历了一审被判死缓、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被判无罪、检方抗诉等多个环节。在二审庭审中,双方最关键的争论在于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够确定为人为,以及常林锋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对此,检方还提交了三份新证据。昨天的庭审并未对媒体开放。记者了解到,提起抗诉后,检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在之前的庭审中,海淀分局法医曾出具过《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会诊意见》两份鉴定结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锋的妻子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审中,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并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肯定了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检方还邀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表示,通过审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尸检照片,发现死者具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特征,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虽然其做出的认定是不排除,但结论还是有倾向性的。但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认为,检方新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因为在鉴定报告中的落款中出现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这个名词。另外,这份鉴定报告只依据检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决,表明法医在鉴定时有倾向性。在他看来,至少应该将有罪和无罪判决都提供出来。关于死者的死因,鉴定的结论是“不能排除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终没有彻底排除,因为马某有晕血等病史。而检方虽然确定因为颅腔内未见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见明显畸形,可以认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赵运恒请来的法医证人证实,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话,是不能做出认定的。此外,在尸检中发现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况下都可能出现。在昨天的庭审中,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赵运恒认为,这份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为死后焚尸的法医鉴定结论,但这违背了火灾的认定程序。“说火灾发展迅速,认定是明火,但证据明明显示火灾发展了约两个小时才被发现。”此外,赵运恒表示,检方并未走访和勘查,未对当晚有人在楼梯间打麻将到午夜且两人抽烟的事进行调查,未对私搭乱建的麻将屋以及乱搭电线进行调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灾隐患。赵运恒认为,检方此次的新证据没有新突破,不仅不能证明死者是他杀,更不能证明是常林锋所杀。“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盘。”虽然常林锋曾做出过有罪供述,但他之后很快改口,坚称自己无罪,同时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检方表示,常林锋在整个供述期间,表现平静,不存在刑讯逼供一说。检方指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锋供述本案系因马某对待亲属态度恶劣,这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在作案时间上,常林锋供述放火焚尸时间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这与同单元住户5月16日凌晨3时40分闻到楼道弥漫糊味的回忆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结果上,常林锋供述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这与“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一致。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对此,赵运恒提出,常林锋在被抓之后的前三个月,并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始终称自己没有杀人。等三个月之后被刑事拘留,6名预审人员对其轮流审讯,如果常林锋不承认,就对其采取暴力行为,加上其手的病情恶化,矫治手套又被没收,常林锋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仅限于在预审期间,之后做出的全部都是无罪供述,直到现在。赵运恒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锋举起两只完全不同的双手,以此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常林锋今年3月被释放后,经过多次手术,其在火场中被烧伤、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一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林锋一直强调的公安以此为要挟非法取证。”赵运恒说,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让被告人身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痛苦,违背其意愿做出供述。昨天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赵运恒指出,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由于此案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不允许被二次发回重审,这次高院只能直接做出判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将如何为常林锋辩护时,他指着常林锋的手说:“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赵运恒认为,常林锋的手足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遭到了刑讯逼供后的结果。常林锋的左手肿大得就像被发酵过,上面有清晰的缝合线,不过外形已经基本正常。他说,左手在今年10月9日做了第四次手术,恢复得还算不错。但他尚未接受手术的右手依然畸形,手指几乎不能动弹,食指和中指勉强能伸直,但近指尖处仍有弯折,其余的手指要么反转,要么弯曲朝下,逆向生长。他的整只右手就似龙爪手,确切地说,已经不像一只手,更像根雕。“治疗和康复非常痛苦,手的现状也完全影响了我的生活,身边根本离不开人。”常林锋说。

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常林锋已经在看守所度过3年多的时间。
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的家属楼有一个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此时,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烟熏醒。
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
尸检结果很快出炉。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其身体大部分严重炭化,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
经过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
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火着得蹊跷。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三个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燕的丈夫、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其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
在接受询问时,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点半回的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常林锋的陈述被认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对于这场大火,一审法院的认定和二审常林锋的陈述,几乎截然相反。
2010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李燕发生口角,用手扼压李燕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着火过程中,常林锋本人和两名邻居被烧伤。
法院审理时采信常林锋在羁押期间的有罪供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到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
由于反感妻子这种语气等,两人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李燕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便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2011年3月23日,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被控掐死妻子后,将尸体运到所住居民楼的一层焚烧,企图制造妻子是因火灾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锋本人也被严重烧伤,且其供述反复、相互矛盾,加之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争议较大,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
常林锋一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常林锋称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否认“动粗”。
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因遭遇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用手臂夹着诉讼材料。庭审开始后,他要了一杯水,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
遭遇逼供
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细节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时15分至次日4时10分的讯问笔录中,常林锋称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指责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顾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后来,他又将“双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挡”。关于尸体位置,他几次供述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关于点火用的火柴,他有时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里了,有时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
在昨天的庭审中,常林锋称,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其间,他一度精神混乱,因为公安机关一直坚定地认为他有罪,还说有充分证据,搞得他也怀疑自己。同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后来,因对方未兑现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是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对于常林锋的辩解,判决称,经查,常林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将妻子掐死,为掩盖犯罪又焚尸灭迹,犯罪动机现实,且有在案的证据证实,常林锋亦曾供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要求改判
2011年3月23日,常林锋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存在,坚称自己无辜,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
其辩护律师赵运恒还对案件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该认定书在没有列出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分析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结论,违背了科学认定的原则,结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记者了解到,尸体被发现的位置,是在一层楼梯拐角处一个被居民用推拉门私建的小房间内,那里平时被用来打麻将。
常林锋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称,他将妻子尸体放在麻将室后,“一共点着了四五个点,火越着越大”,“火苗有桌子那么高”。然后,他又回房间等了一两个小时,直到火烧到楼梯通道被大家发现。其辩护人指出,常林锋的这一陈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证言称,火情在凌晨3点多就已经出现了,有人闻到了焦煳味。然后火势慢慢发展,直到凌晨5点左右被发现。辩护人认为,这说明火是较慢燃烧起来的。而根据当晚打麻将的居民证言,当天的麻将局在凌晨左右才结束,四人中有两人抽烟。他认为,烟头随地乱扔可能留下了隐患,致使火情缓慢发展成较大火灾。而这种可能性,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
至于马燕的死因,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杀不代表就是他杀,因为还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认为,目前无法排除马燕在逃生过程中因碰撞、惊恐等原因导致昏倒,顺楼梯翻落至一层平地,后被消防水枪冲至棋牌室的可能性。
公诉人对此提出反驳,称马燕气管内没有炭尘,如果她昏倒在火场,不可能没有吸入炭尘。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二审原判
2011年4月15日,因被控杀妻焚尸,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一审被判死缓后,市高院当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1年4月15日上午,该案二审在高院宣布裁定结果。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据常林锋的辩护人赵运恒介绍,此前法院在通知开庭时已告知是对程序性问题宣判,而非针对实体性,当时他便估计到是这一结果。在审判长宣读完裁定书后,常林锋大声问“事情已经这么清楚,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改判”,在用严重变形的手签字后,被带出法庭。 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各方意见对被害人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矛盾。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伤原因以及防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等证据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常林锋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2013年1月,常林锋的代理律师赵运恒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中称,自常林锋被抓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将近6年,日期合计超过2000天。自高院发回重审至今,法院又已审理了21个月之多,合计640天,仍未重新作出判决,已经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赵运恒表示,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对常林锋予以释放,因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已经21个月,超过刑诉法规定的审限3倍多。常林锋被羁押近6年,其本人身上的重伤一直没有得到正常治疗和护理,在看守所内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靠他人帮助。 昨天,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常林锋被当庭释放。之后,检方提出抗诉。从2007年至今,此案可谓一波三折,在昨天二审开庭之前,已经经历了一审被判死缓、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被判无罪、检方抗诉等多个环节。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最关键的争论在于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够确定为人为,以及常林锋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对此,检方还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昨天的庭审并未对媒体开放。记者了解到,提起抗诉后,检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在之前的庭审中,海淀分局法医曾出具过《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会诊意见》两份鉴定结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锋的妻子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审中,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并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肯定了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检方还邀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表示,通过审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尸检照片,发现死者具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特征,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虽然其做出的认定是不排除,但结论还是有倾向性的。但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认为,检方新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因为在鉴定报告中的落款中出现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这个名词。另外,这份鉴定报告只依据检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决,表明法医在鉴定时有倾向性。在他看来,至少应该将有罪和无罪判决都提供出来。
关于死者的死因,鉴定的结论是“不能排除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终没有彻底排除,因为马某有晕血等病史。而检方虽然确定因为颅腔内未见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见明显畸形,可以认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赵运恒请来的法医证人证实,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话,是不能做出认定的。此外,在尸检中发现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况下都可能出现。
在昨天的庭审中,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赵运恒认为,这份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为死后焚尸的法医鉴定结论,但这违背了火灾的认定程序。“说火灾发展迅速,认定是明火,但证据明明显示火灾发展了约两个小时才被发现。”此外,赵运恒表示,检方并未走访和勘查,未对当晚有人在楼梯间打麻将到午夜且两人抽烟的事进行调查,未对私搭乱建的麻将屋以及乱搭电线进行调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灾隐患。
赵运恒认为,检方此次的新证据没有新突破,不仅不能证明死者是他杀,更不能证明是常林锋所杀。“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盘。”
虽然常林锋曾做出过有罪供述,但他之后很快改口,坚称自己无罪,同时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检方表示,常林锋在整个供述期间,表现平静,不存在刑讯逼供一说。
检方指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锋供述本案系因马某对待亲属态度恶劣,这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在作案时间上,常林锋供述放火焚尸时间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这与同单元住户5月16日凌晨3时40分闻到楼道弥漫糊味的回忆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结果上,常林锋供述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这与“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一致。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对此,赵运恒提出,常林锋在被抓之后的前三个月,并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始终称自己没有杀人。等三个月之后被刑事拘留,6名预审人员对其轮流审讯,如果常林锋不承认,就对其采取暴力行为,加上其手的病情恶化,矫治手套又被没收,常林锋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仅限于在预审期间,之后做出的全部都是无罪供述,直到现在。
赵运恒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锋举起两只完全不同的双手,以此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常林锋今年3月被释放后,经过多次手术,其在火场中被烧伤、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一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林锋一直强调的公安以此为要挟非法取证。”赵运恒说,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让被告人身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痛苦,违背其意愿做出供述。
昨天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赵运恒指出,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由于此案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不允许被二次发回重审,这次高院只能直接做出判决。




马加爵唯一放过的室友怎么样了
马加爵事件中,马加爵放过的唯一舍友名叫林峰,因为林峰曾经帮助过马加爵,在马加爵生病最脆弱,最需要关心的时候,林峰曾经帮他买过饭。这一次也许无意的关心,让这个极度自卑、缺乏关爱的大男孩,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马加爵事件真实的起因及经过 马加爵出生于一个贫苦的家庭,由于成绩优秀考上看云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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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放过的唯一舍友林峰 只因偶然的一碗饭保住一条命(2)
马加爵事件已经过去十多年了,林峰的下落也并没有人关注,但是这肯定是他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的阴影,可能每次回想起这件事都有劫后余生的感觉。当年的一饭之恩,让他免于遇难,所以做人还是要多做好事,好人有好报这话没错。 二、犯案后马加爵的忏悔 杀人逃往时期,马加爵买了录音机和录音带,录下了自己当初的美好回忆...

是谁?香港某媒体报道,香港娱乐圈传出,一名Y男星患上绝症艾滋病。有关Y...
独孤意宣称,感染艾滋病的香港一线男星是林峰,林峰本名就叫林逸峰,其中“逸”字的开头字母正是Y,符合Y男星的一般特征,此外“外型俊朗、身材健硕、电视圈稳坐一线小生位置、拍过几部票房与口碑皆不错的电影、正在歌影视三线发展”的富家大少爷林峰爱泡夜店是出了名的,他与叶璇、杨怡、佘诗曼、徐子珊...

正邦集团副总裁有几个
林峰,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江西抚州人。现任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正邦集团副总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中文名 林峰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籍贯 江西抚州 出生日期 1986年7月 人物经历人物事迹职务任免人物事件所获荣誉TA说 人物经历 现任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正邦...

峰火芳菲简介
《烽火芳菲》是由浙江九盛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品的战争悬疑片,由真实的事件改编而来,讲述的是淞沪会战期间,在江南的杭州湾小渔村长大的青涩村姑妞儿意外邂逅了来自上海的热血青年林峰,二人在短暂的相聚中,萌发了刻骨铭心的情感。而国民党空军轰炸东京后返航迫降在渔村附近,轰炸机坠毁,飞行员则由日军...

林峰王琼花离婚事件
王琼花和丈夫林峰同在当地一家农场工作,王琼花是农场小学的英语老师,出事时他们的儿子刚刚四岁。在事情发生一年后,1999年,经过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农垦医院终于同意每个月以借款的方式,给王琼花和她的儿子1000元生活费。五年过去了,王琼花的病没有任何好转...

林峯《黑金风暴》打击犯罪却被陷害变逃犯,港剧为什么一直使用这样的套路...
不过林峯饰演的高级督察也是幸运的,因为他有一个当律师的女朋友,这个律师由周秀娜饰演,她选择相信自己的男朋友,相信林峯是一个正义的警察,并且帮助她完成案件的追查。可以说,周秀娜是林峰成功破案的一个关键因素。巷战、枪战、追击战,是不少香港类型剧必定会涉及的桥段。而《黑金风暴》保留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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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17897966595: 文章大意指的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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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17897966595: 儿童故事与儿童小说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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