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法条内容

作者&投稿:弥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什么?~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如果本人行为确实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应该适用行政拘留。如果适用法律不当,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

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新《环境保护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

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网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法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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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蓉中宝: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河间市15218777309: 新环保法2015年实施后,公安部门有什么责任 -
宇蓉中宝: 会有很多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需要参与....

河间市15218777309: 非法运输化工上有毒有害的污水会怎么判刑 -
宇蓉中宝: 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来处理.

河间市15218777309: 环保法53条的规定是什么呢
宇蓉中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河间市15218777309: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适用取缔关闭 -
宇蓉中宝: 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 1、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河间市15218777309: 大气污染物超标处于连续状态,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 -
宇蓉中宝: 1、属于一个违法行为. 2、依据处罚条款可认定属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新环保法,企业违法责任由旧环保法的: “违反本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变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用按日连续计罚,取代一次性罚款. 参考:新旧《环保法》内容区别对比一览www.gepresearch.com/104/view-2290-1.html

河间市15218777309: 环保法分哪两种处理 -
宇蓉中宝: 第一,一般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经审查...

河间市15218777309: 新环保法中由对环保部门权限转向对环保部门的. -
宇蓉中宝: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由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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