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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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用重典"是什么意思?出自哪里?~

乱世用重典的意思是:对混乱社会状态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国民,出自于明朝的《明大诰》。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洪武初,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以严法重刑绳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赃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连发铁榜,申诫公侯。

扩展资料:
具体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在四编“大诰”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1、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
2、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
3、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我记得是:一吕二赵三典四关五马六张飞

《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期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统治者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并提出“三国三典”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这就是著名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与此同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又人为地把治理国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孟子讲求“道性善” ,肯定人性本是善的。“性善论”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皆有四心:“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由此概括为:仁、义、礼、智。这四者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本身的道德本能与道德直觉。当今中国,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的重要使命和人民的强烈愿望。弘扬法治精神,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站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高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深刻认识。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人性应当改造,也可以改造。这就构成了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点。他认为人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这也就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们的恶,并且由此指出了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与法”。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中国历史性的巨变,在其发展长河中可谓深远。一代代人才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随着社会的变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注定为之改革。有多少次震动人心的改革就有多少次同样令人鼓舞的法制变革。一个社会的进步,一个民族兴衰的发展史,都可以从法制中窥见一二。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的反映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体现当时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看法与做法。法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综合反映,是对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铁马金戈下打出来的江山,不是金汤永固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才能筑就千秋的江山基业,很早很早统治者们就意识到了这个定理。他们发展了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以保障他们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江山。在从人们的手中夺权的过程中,一步步积累了经验,发展了自己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大量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却似乎始终围绕着一条定理。这就是我们熟悉的“三国三典”立法指导原则。究其发展原理与验证它的可靠性,可以贯穿整个法制历史的长河。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西周时期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统治者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并提出“三国三典”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这就是著名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与此同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又人为地把治理国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

由此,中国的文明思想不得不提到那个混战的、但是并不混乱的年代——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一时代有太多太多的思想发展起来,并相互碰撞。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生产力的不断提升注定会使社会发生不可想象的变革。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迁,政局动荡,深刻的社会变化需要人们从历史的经验上进行总结,从思想理论上作出说明和解释。社会走向需要人民做出合乎情理的、令人信服的预测,特别重要的是,诸侯国急需适合自己的治国方略,尽快富国强兵,以便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生存和发展。所有的这些问题,都需要由思想家们的思考与解决,统治者的压力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为思想家们增添了压力,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这一时期有着显著的特征,是至今为止未曾再次出现过的文化局面,“诸子林立”、“百家争鸣”,思想领域异常的活跃。其中对法律思想贡献较大的主要有儒、墨、道、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战国时期儒法论争,对中国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两家的论争延续了整个封建历史的舞台,归根到底就是德法的争论,到底是“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这种状态至今仍有延续。儒家代表了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其创始人与倡导者一心想恢复“周礼”,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整套的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极力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与思想意识。

到底实行“德治”还是“法治”,关系到“三国三典”理论的源泉,论证理论的可能性。所以在理论的层面上,思想家们从更深层次的方向来论证其学说的可靠性。著名的《三字经》开篇就提到了“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简言之就是著名的“性善论”,儒家学者赞成“德治”,认为只要以德就可以感化他人,所以大多坚信“性本善”的思想。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是第一个系统的提出“性善论”的学者,将儒家的法律思想构建于“性善论”的基础之上,从更深远的角度论证了儒家思想的科学理论,使人们更加信服儒家的学说体系。孟子讲求“道性善”,肯定人性本是善的。“性善论”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皆有四心:“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由此概括为:仁、义、礼、智。这四者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本身的道德本能与道德直觉。在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影响中,有的人能够保持;有的人却丢失了,成为违犯社会制度的人。但是因为“善”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丢弃它们的人经过道德的感化和教育,可以重新认识到自我的不足,改善自我,得到“善”。因此,儒家的治国方略着眼点在于以德扬善而不在于以法防恶。儒家过多的提倡以君主的贤能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治”的感化力量来教育人们遵守自己的行为规范。

然而,同样是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却也从人性的本质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理论基点,就是著名的理论学说“性恶论”,为法家的理论学说找到了理论的根基。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人性应当改造,也可以改造。这就构成了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点。他认为人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这也就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们的恶,并且由此指出了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与法”并用。荀子发展了孔子的礼学,将礼作了法的解释,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制思想提供了理论的指导。归结荀子独创的“礼法”观,我们可以知道,礼法的一体并不是绝对的二合一,更不是分离的,而是有区别的统一,认为治理国家应该从法开始。

法家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也是唯一一个可以和儒家一决高下的学派。法家人物都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并且这个学派的学者有着共同的思想主张和体系,他们均认为法是重要的,法治优于德治,认为无论是君主还是布衣草民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们认为所谓的“人治”就是“心治”,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一个圣人的身上,这会使国家长期处于混乱的状态中。只要君主能够“以法治国”,平凡的人也能治理好国家,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法家的观点突出体现“重法”。

两千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礼法结合才能创造出中国的盛世局面,任意割裂二者,或者只借助于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只会导致国家的灭亡。只有理顺了人性善恶的关系,才能更好得运用“三国三典”的理论指导国家的立法,两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处于乱国的时候,使用重典情况下也不能废除德治,使社会陷入被动与更加动荡的局面。这样就给“三国三典”的理论奠定了基调,搞清楚了“礼与法”的关系才能在运用“三国三典”的时候,注意两者的关系。

同样历史也给了验证“三国三典”理论正确与否的机会,历史的进程一次又一次的反反复复的来验证“三国三典”理论。

“刑新国用轻典”是“三国三典”中第一个来被历史验证的,因为对于历史的发展,每一个朝代都会由盛而衰,必将经历由新到旧的历史过程。秦代,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的时期。秦朝的铁马金戈踏破了六国固若金汤的城池,随即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以高度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封建帝国。为了防止秦朝再像奴隶王朝一样产生分崩离析的局面,秦朝在统治思想与政治方针上苦苦的寻求。对于墨家,秦的统治者显然不感兴趣,甚至不愿理睬,因为其理论过多的限制了皇权的强化,统治者在封建王朝序幕刚刚拉开之时,是不会与人们分享权力的。儒家的“礼治”思想是无法与自身的政权巩固相联系的:一方面,“礼治”过多的宣扬了民众的思想,儒家的弟子不满于秦的政治统治思想一心想恢复周礼,激怒了秦的统治者;另一方面,新兴的地主阶级与没落的奴隶主之间的矛盾激化,实施“礼治”无疑会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危及秦朝的统治。而且“礼治”会使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这是嬴政万万不愿看到的。道家推行“无为而治”的思想这与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更是格格不入的,无为而治的意思也就是国家统治者不得干涉人民的权利,极大的限制了君主,使君主处于虚位。这样,秦的统治者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万事皆以法先行。这样的大好局面,使法家的思想得以广泛的传播,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方针指引了官僚阶级、知识分子纷纷学习法制。但是也是因为秦的滥用法制思想,使法的思想走上了一条“绝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国家的稳定需要法的治理,任何一代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能意识到这一点,只是对于法的运用却千差万别,致使许许多多的王朝在争斗中土崩瓦解,秦朝的统治就是一个例证。秦的两代君主都认识到了法的统治效用,在统一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对法的意义做出了阐释。只是二者对法的效果未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致使秦的统治仅仅存在了15年。在嬴政执政时期,严刑峻法已经暴露出弊端,然而胡亥也未能及时纠正,反而有过之而无不及,致使身首异处,为天下人笑。法的严刑有利于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是其严刑峻法却严重的窒息了人民的思想,妨碍了人民的生活,使人民惶惶不可终日。秦的统治者把法律当成了统治万世的基点,对自己的统治理论缺乏应有的警惕,一味的迷信权力与暴力统治,没有结合当时的时代潮流以及社会的发展情况,仍然把农民甚至地主阶级看作是自己的奴隶,加以管理,实行峻法,由此走上了迅速灭亡的结局。但是秦的统治者尚能够认识到法的作用,这在历史上已经是文明的进步了。但是他们的滥用却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为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三国三典”的立法指导思想,从侧面例证了“刑新国用轻典”的理论,秦朝统治阶级在新国时,却使用了与之相反的理论,用了重典,致使广大的人们刚刚脱离了战火纷飞的战国时代,转而又进入严刑酷法的年代,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刑平国用中典”,是“三国三典”原则的又一概括。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在汉代脱颖而出,作为“群儒之首”的他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吸收了其它学说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统治的思想,用先秦儒家所不具备的天道观论证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论点,借用了法家的思想把德与刑都作为统治人民的、在不同的领域内使用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工具。汉武帝刘彻年轻好胜,在他的统治时期,征伐四方,在他的领域内,处处可见兵戈与战火。汉武帝听取了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对内外实行严酷的“大一统”的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刘彻进一步维护皇帝的权威,命令张汤制定《越宫律》,赵禹制定《朝律》。此外,还加重了对于“废格诏令”、“僭越”等罪行的处罚,采用重刑镇压人民的反抗,并设有钳制人民思想的罪行。严厉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对于危及中央政权的行为,无论平民百姓还是皇宫贵族,都要严厉打击。汉武帝时期是汉代立法的一次高峰,刘彻以其霸王的气势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他的立法使得汉代的立法系统进一步膨胀。任用很多的酷吏对违反法律者进行残酷的打击,后世一些的法学家与历史学家都认为汉武帝的施政纲领与征伐行动无异于秦始皇,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汉武帝时期处于西汉的中期,提出了“大一统”的思想,在法律上遵循“重刑”的原则,但是社会并没有停止,反而高速发展,社会良性进步,冲击了“三国三典”的原理。

“刑乱国用重典”是“三国三典”中最后一种理论。明太祖朱元璋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思想。他的立法指导思想很具有代表性、实践性和针对性。朱元璋执政后,信奉“重刑”经典理论,并把治吏作为治国的重点,总结了两宋以来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经验,以及元末中央集权势力的消弱,促使他下定决心,采取“重刑”主义,特别是“重刑治吏”,实现“事归于朝廷”以及皇帝“乾坤独断”的目的。在“重刑治吏”的同时,他丝毫没有放弃“治民”的工作,他不过是通过治吏来达到有效的治民的目的,朱元璋把明初的各种农民起义视为明王朝的严重威胁。企图通过严酷苛重的刑罚手段,制止农民群众的反抗,进而达到稳定社会预期目的。在位期间,颁布了《大明令》、《大明律》、《律令直解》、《大明律诰》、《御制大诰》四篇等等。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并没有像秦始皇一样,导致其身首异处,政权更迭,反而稳定了明初的社会局面,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后任的统治者遵循其立法指导思想,并开始了统治中国长达276年的明王朝,这种状态进一步冲破了“三国三典”的原理。

综上,“三国三典”立法指导思想不能机械的被运用,应该因时因地制宜,理论联系实际,绝对不可以教条的使用。“三国三典”的理论在历史的长河中整体上验证了其理论的可行性,这一点绝对不能被抹杀。因此,我们在运用“三国三典”的同时,应当注重实际的情况,加以分析与取舍。历史已经证明,“三国三典”的原则在立法的长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更加应该看到,它仍有不足性,因为时间与空间都是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立法的原则应该是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因为社会的变化,毕竟会要求其上的上层建筑随之变化。因此,不可以机械的看待问题。

西周刑事法制的定罪量刑原则,《周礼秋官大司冠》中有一句曰: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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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三典"-------乱国重典,平国中典,兴国轻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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