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包含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吗?

作者&投稿:昔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里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怎么填,需要和个税系统还有上报统计局的工资和人一致吗~

应该和个税申报的工资和人数一致,各月工资总额合计,各月员工人数合计并计算平均人数,按平均人数计算残保金。在职人数和平均工资不要虚填,现在税改之后稽核很严格的,如果跟实际不符,很有可能要有罚金和其他处罚。
在计算残保金缴纳基数时,既要按照“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明细科目进行提取数据,还要算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即“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科目。
上年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一般来说,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保金计算的工资总额,是上述两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之和,不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保险和公积金后的实发数,也不是计提数。

扩展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1、人数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雇佣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包含派遣人员,如果你们不缴纳派遣人员的,那么和你们合作的劳务公司也会向你们收取这笔费用。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包含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属于劳务公司和外包单位。

本单位在职职工指的是在本单位工作,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进修学习、病假、产假、事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与单位签定正式或临时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兼职人员,但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比如退休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职职工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都包括在内。

在职职工是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汝州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职职工



这个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从法理上讲不算,因为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为派遣单位。你单位为用工单位,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肯定不算。

派遣来的员工,人家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们公司的人,你们只是用工单位,不是他们的用工主体。

@@(就好比包工头领着一帮人,到建筑工地打工,而这帮人不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一个道理)@@

请赏赐!! 呵呵~~~~~~~~~

不算的,你们公司自己的员工,要交残疾人保障金的,你不用管派遣人员,因为派遣公司会自己搞定,如果你自己公司的员工残疾人保障金不想交,你可以委托派遣公司做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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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谁知道上海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怎么计算的??
1、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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