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

作者&投稿:辕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党委在党内监督负主体责任,什么是第一责任人~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
1、 负责党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党委会议和党员(党员代表)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贯彻党委的决议和决定;研究安排党委工作,将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和党员(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 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会一课”制度。
3、 负责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建目标的实现,及时准确地完成是上级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4、 负责党委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党员、干部队伍的教育与管理。
5、 负责党委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搞好党委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
6、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职能部门,广泛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7、 检查党委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党委和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委副书记除协助党委书记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外,还可负责党委分工的某些专项任务,党委书记不在时,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

扩展资料
权力义务
党委书记的各种权力中,最厉害的是用人权——可以派生出很多权力的“权力之母“。在党委会这一层面,党委委员不是专职的,他们多数是党委或政府的官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受他们选出的常委会的领导,因此,他们主要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监督。
纪委是党内专门行使监督职责的部门,但纪委书记同样是书记的下属。同理,地方人大、政府部门,都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其主要负责人,又是常委会成员,在书记手下工作。
新闻舆论监督本是对权力实施监督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地方新闻媒体均隶属于党的宣传部门,不能也不敢出“杂音”。如此一来,具体到一个地方,尤其是相对独立的县、市一级,对书记权力的所有可能的监督都失效了 。
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书记的权力有“生杀大权”。但是,党委书记本来就是上级党委协调安排的,许多人甚至未经党代会选举,就由上级党委一纸令下而上任。这也是党委书记不怕群众、只怕上级的关键原因。所以,除非有上一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同意,上一级纪委等监督机构,也很难对下一级党委“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委书记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当前全国上下党委纪检系统热议的话题。这一提法让人耳目一新,同时也让不少人困惑。因为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就无法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作为基层人社部门的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与感悟,通过深入学习思考,对“两个责任”发表一下粗浅的理解和认识。

一、如何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指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也要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从地位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所决定的。主体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责任人是谁或者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体与责任颠倒过来即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承担主体责任,谁就是责任中的“主体”角色,要负主要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应该负全面责任、负总责。

3.从责任主体上理解: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4.从责任内容上理解:一是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二是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既要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选好管好干部,又要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阳光运行,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四是督导责任。对本级党委各部门、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抓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指导,组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偏。五是示范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并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勤政廉政、一心为民,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二、如何正确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指各级纪委要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从地位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

3.从责任上理解: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4.从监督内容上理解:一是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三是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四是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三、正确认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
1.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容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务求实效。监督责任主要是指纪委必须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主体责任是总责、是全面责任;监督责任只是一个方面的责任,是有没有尽到监督责任的问题。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没搞好,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无庸置疑,党委要负总责,承担主要责任,但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以推卸。

2.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基本方向。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监督主责,提高纪委的监督地位和能力,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保障。

四、如何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有两层意思,一是分内之事也,二是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既然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那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党委分内应做的事,应履行之职责、应尽之责任、岗位责任所使,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要承担后果。纪委自然也要把监督责任作为分内之事,没落实好也要承担后果。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实,根本在于强化责任理念,关键是在于严格的责任追究。过去十余年来,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之所以有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特征,关键就是没有进行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的落实。责任追究是责任制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1.强化责任理念。一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提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分管领导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和稀泥、算糊涂账,相互推诿,一推了事。要不断提高党委的主体能力,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逐步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二是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机制。赋予纪委更多的监督方式和问责手段,提高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实施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积极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对该监督没有监督、该问责没有问责的进行监督问责,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2.严格责任追究。首先要尽快制订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制定单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补充,也可以通过直接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来处理。具体的修改内容,既要强化问题倒逼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理顺责任追究关系。所谓责任追究关系,主要是由谁为主来执行追究责任。过去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处理),一级党委(党组)和政府(主要是指省及省以下)。在这样的规定下,执行主体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执行职责的交叉性,也存在一定的内在矛盾性。照理说,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应当是上级党委和纪委,纪委承担具体工作,向党委提出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由上级党委做出追究责任的决定。总之,在现有规定中,凡是执行责任追究主要环节缺失的,凡是制约责任追究执行的,都应该予以补充或修改,只有这样,责任追究才能启动和实施,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成为刚性的规定。其次在责任追究对象的认定上,要区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当前全国上下党委纪检系统热议的话题。这一提法让人耳目一新,同时也让不少人困惑。因为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就无法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作为基层人社部门的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与感悟,通过深入学习思考,对“两个责任”发表一下粗浅的理解和认识。

一、如何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指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也要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从地位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所决定的。主体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责任人是谁或者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体与责任颠倒过来即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承担主体责任,谁就是责任中的“主体”角色,要负主要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应该负全面责任、负总责。

3.从责任主体上理解: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4.从责任内容上理解:一是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二是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既要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选好管好干部,又要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阳光运行,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四是督导责任。对本级党委各部门、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抓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指导,组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偏。五是示范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并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勤政廉政、一心为民,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二、如何正确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指各级纪委要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从地位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

3.从责任上理解: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4.从监督内容上理解:一是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三是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四是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三、正确认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
1.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容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务求实效。监督责任主要是指纪委必须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主体责任是总责、是全面责任;监督责任只是一个方面的责任,是有没有尽到监督责任的问题。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没搞好,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无庸置疑,党委要负总责,承担主要责任,但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以推卸。

2.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基本方向。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监督主责,提高纪委的监督地位和能力,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保障。

四、如何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有两层意思,一是分内之事也,二是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既然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那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党委分内应做的事,应履行之职责、应尽之责任、岗位责任所使,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要承担后果。纪委自然也要把监督责任作为分内之事,没落实好也要承担后果。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实,根本在于强化责任理念,关键是在于严格的责任追究。过去十余年来,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之所以有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特征,关键就是没有进行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的落实。责任追究是责任制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1.强化责任理念。一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提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分管领导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和稀泥、算糊涂账,相互推诿,一推了事。要不断提高党委的主体能力,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逐步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二是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机制。赋予纪委更多的监督方式和问责手段,提高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实施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积极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对该监督没有监督、该问责没有问责的进行监督问责,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2.严格责任追究。首先要尽快制订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制定单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补充,也可以通过直接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来处理。具体的修改内容,既要强化问题倒逼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理顺责任追究关系。所谓责任追究关系,主要是由谁为主来执行追究责任。过去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处理),一级党委(党组)和政府(主要是指省及省以下)。在这样的规定下,执行主体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执行职责的交叉性,也存在一定的内在矛盾性。照理说,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应当是上级党委和纪委,纪委承担具体工作,向党委提出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由上级党委做出追究责任的决定。总之,在现有规定中,凡是执行责任追究主要环节缺失的,凡是制约责任追究执行的,都应该予以补充或修改,只有这样,责任追究才能启动和实施,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成为刚性的规定。其次在责任追究对象的认定上,要区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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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负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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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解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
党委(党组)负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

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
在党内监督中党委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委...

什么在党内监督中负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党委(党组),而书记则承担着第一责任人的重任。这一条例强调,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必须积极参与监督工作,确保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着重于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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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根据查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信息显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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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
书记。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什么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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