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

作者&投稿:居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

因为宪法制定和修正的权利属于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制宪权?制宪权和人民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制宪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人权之父“西耶斯提出来的。无论讨论制宪权理论还是人权学说都无法绕过西耶斯,而且西耶斯极为注重学说与思想的体系性,西耶斯的宪法人生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均影响巨大,就实践而言,“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

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中提出:“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西耶斯进一步划分了国民的制宪权与政府的宪制权,前者通过宪法创造了后者。在这种双重结构中,国民的意志是最高的,“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的本源。它的意志永远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在它之前和在它之上,只有自然法”,“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西耶斯这种制宪权至高无上的理论,后来经过施米特的演绎,具有了政治决断主义的强烈色彩。

保尔·巴斯蒂教授(宪法专家)有过精辟的概括:宪法是自然亦即社会现实的自发产物,人类的天才和个人的创议在其中毫无发挥余地?抑或相反,它是一种艺术的产物、一种意志的创造,体现了人类的聪明才智?概而言之,它出乎自然,还是人为的构建?

通过《论特权》可以得知西耶斯的两点人权主张:首先当然是反特权,由此可以断定西耶斯必主张平等,这和卢梭一脉相承;其次是西耶斯主张自然法与天赋人权,他将“不得损害他人”作为“一条母法”,认为“自由先于一切社会,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这与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的自由定义是相通的。他还进一步说,“公民权利包括一切;特权损害一切,而且丝毫也不能补偿。”如此看来,西耶斯赞成人权,毫无疑义。但这样的人权论说在内容和框架上显然过于模糊,还必须在《论特权》以外寻找西耶斯的人权学说。

在1789年制宪国民议会上,西耶斯前后总共提交了三个不同的人权宣言草案版本。就完整性和系统性而言,1789年7月21日制宪国民议会审议的草案版本最具代表性。这一草案包含理由阐述和正式条文两部分。以西耶斯的理由阐述部分为基础,可以将他的人权理论归纳为下列四个要点:

第一,人权在逻辑上先于宪法。西耶斯写道:“人权和公民权之承认与阐述,是宪法的前提和预备”,“一切社会结合以及由此一切政治构造,除宣示、伸张和确保人权和公民权外不能有其他目的”,因此,在构造宪法以前,必须先承认这些权利,并且予以理性的阐述,这些权利“乃宪法之必不可少的前提,一切政治构造必须无差别地努力达到的目的或目标”。因此,西耶斯主张必须首先对人权和公民权予以正式的宣告,然后再由制宪国民议会制定宪法。

第二,天赋人权论。西耶斯认为,每个人生来都拥有利用自身手段以达成目标的自由和权利。为了自身和共同福祉而基于互惠利用,人们以自由契约而正当地成立社会。“社会结合的目标是结合者的福利”,“社会状态不是减少个人自由,而是扩展个人自由并保障其行使”,这些天赋权利中首要的当然是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然后是通过劳动获得外部物品,所有这些个人自由的界限仅在于“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这与《论特权》的论述是相通的,并且可以找到洛克(英国的哲学家)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子。

第三,公共权力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西耶斯专门分析了自由的保障问题。他提出,个人自由在大规模社会中有“恶意的公民”、“行使某种公共权力的官员”和“外敌”三种“值得担忧的敌人”其中当然是第二种威胁最大,“政府本身作为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单纯受托人,可能不尊重公民的权利。长期的经验证明,各个民族都对这种危险预防不足”何以对之?由此就引申出了政治构造与宪法的必要性。

第四,政治权利、积极公民与政府。西耶斯将人权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权利,也就是前述的天赋权利和个人自由,西耶斯将其定义为“之所以组成社会的权利”,另一类则是政治权利,即“社会据以组成的权利”。可见,前者是目的性权利,后者是手段性权利。在一个国家里,“一切人享有其人身、财产和自由等受保护的权利”,但“只有对公共营造有所贡献的人……才是真正的积极公民”,并以积极公民的身份获得参与政府的资格。

上述四个要点决定了,西耶斯的人权宣言草案正文必然逻辑严密、内容系统。西耶斯草案共32条正文,可以归纳为原则宣示条款和权利列举条款两部分。草案中宣告的基本原则依次有社会契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该草案中具体列举的人权和公民权依次包括: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运用个人天资才干的自由,言论、著作、出版和传播的自由,运用自己劳力、工业和资本的自由,人身自由兼含离国与归国的自由,处置和管理财产的自由,平等地服从法律且只服从法律的自由,刑事方面的平等权,不受非法传唤、逮捕和监禁的自由,免受专断命令的自由及以暴抗暴的权利,迅速诉诸司法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自由表决批准税收的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复审和改革宪法的权利等等。

制宪权是国民任意决定政制构造的权利与权力,而人权则是成立社会、制定宪法和建立政权的目的。因此人权是终极目标,而制宪权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后者又直接源于积极公民的政治权利。西耶斯的国民制宪权理论一直强调制宪权以其优越性任意地决定“宪法”,因此是至高无上的;西耶斯认为制宪权在本源上乃为国民所有,人们据此认为宪法必须采取民主制;西耶斯选择了代表制(也称为代议制)作为制宪权行使的方式,人们认为选举代表本身包含民主因素。

但是,西耶斯的制宪权属于人民这一主张太过于决断。制宪权属于人民,宪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权,明确宪制权的权限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那么制定宪法的权力也必然存有限度。因此,西耶斯在革命初期提出的制宪权理论已经具备某些无可争议的规范性。法国革命的激进化以及雅各宾派制造的恐怖,让西耶斯进一步强化了其思想中的反意志论。他意识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绝对化带来的灾害。

在1795年热月2日演说里,西耶斯批判了革命唯意志论,批判了把人民主权原则绝对化的观念,认为它们的泛滥成灾导致谋求建立“公共国家”的革命却最终建立起“极权国家”。他表示,唯有创建合理的政治制度,有效地兼顾统一性与权力划分,才能真正地捍卫公民自由。

因此,制宪权绝对归属于人民的原则必然要和旧制度产生冲突,并由此呈现出决断主义的色彩。其次,因为制宪权必须以对人权的尊重与捍卫为前提,所以它的制宪内容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

一,如果盲目的强调制宪权的人民归属,不遗余力地鼓吹人民决断,将之界定为“一种从无到有的绝对决断”,却全然不顾决断的内容是否正当、决断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而另一种实证主义把制宪权的归属问题束之高阁,将之简化成为某种选举制或代表制,竭力把人民的主权意志驱逐出法律的领域。他们试图隐藏国民制宪权,逐渐淡化代议制的正当性来源,不断强化精英主义和理性协商,在规范主义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这两种对制宪权的认识都是极端的,前一种必将产生:(一)是民粹主义的专制(如波拿巴主义或纳粹主义),(二)是激进的民主主义(托洛茨基的不断革命论)。

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的【决断性、有限性、规范性】,确保制宪权绝对地归属于人民,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确保制宪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于代议机构,才是人们可以合理、合法、和平地行使制宪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并且缺一不可。

结论:制宪权属于人民,但是,并非是绝对的属于人民。



如果你要参加考试,请记住楼上的答案;如果是单纯的困惑,请接受现实。有几个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参加物价上调听证会的,你相信他们是百姓?党的干部,那些衣冠楚楚的大老爷,你相信他们是公仆?权利属于“人民”,但你不叫“币”。

因为宪法制定和修正的权利属于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什么?
近代以来利益分配采取了法律形式:宪法对共同体内的基本利益加以分配,普通法律则基于宪法的基础性分配而作延伸性分配和补充性分配(通常所认定的宪法与普通立法间的关系实则是宪法与普通立法在利益分配上的关系)。相应地,公民决定利益分配的权利,就具体化为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通过权(制宪权与修宪权)和对...

男人,你能公平吗?
1789年12月22日,制宪议会通过一项关于选举权的法律,将法国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赞助公共机构的人才是社会的“积极公民”,妇女、儿童、外国人以及那些对公共机构的建立毫无贡献的人被划为“消极公民”,因为不能对公共事务施加积极影响,妇女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 这项法律引起了妇女的不满:“你们扫...

村委会的选举属于公民的选举权吗
村委会的选举属于公民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

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
第一个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权等原则,与西方传统的价值观并无二致。争议最大的是第二个原则,这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因为在社会上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分配应对每一个人有利,于是人们使权力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来实行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在私有制...

孟德斯鸠的"天赋人权"是什么意思?
“天赋人权”认为 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 人是自由,平等的 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 是人固有的本性 也是人固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受自然法则的 指导与规定

《人权宣言》有何作用和影响
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3、...

法国大革命前,法国的贵族有特权吗?贵族的生活状况怎样呢?
法国大革命是整个第三等级在资产阶级领导下发动起来的。 1789年5月国王被迫召集三级会议,继而改为国民议会和制宪议会。7月14日巴黎人民起义,攻占巴士底狱,革命爆发。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确立人权、法制、公民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等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议会还颁布法令废除贵族制度,取消行会制度,...

如何理解“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析其与集体主义的关系论文_百度知 ...
实际上,首先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条文的正是法国自己。法国1789年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在4年之后颁布的“法国1793年宪法”,就对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将其改名为《人权宣言》,放在“法国1793年宪法”前面使其成为该宪法...

经济权利的种类
帮助的人:63.5万 我也去答题访问个人页 关注 展开全部 (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3)法人财产权;(4)经济职权;(5)经济债权;(6)工业产权。基本内容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

九江市13383565428: 为什么制宪权的本质是公民权利? -
诺超麻杏: 这可以从法律的本源上来说的.制定法律的权利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执行,但是,作为现代民选政府,立法机关的权利本质上来源于公民权利,这涉及到卢梭所说的“权利让与”问题,即立法机关由公民选举而来,则本质上是公民意愿的代表,其所有权利都必须服从于公民的意愿.不知道我这么说你是否能明白,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

九江市13383565428: 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的区别 -
诺超麻杏: 现代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但是享有制宪权主体与具有制宪权是不同的概念.为了使国民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各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制宪机关,并赋予制宪机关相应的独立的职权.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 在我国,制宪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除此之外,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制宪机关.

九江市13383565428: 如何理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诺超麻杏:[答案]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

九江市13383565428: 如何理解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诺超麻杏:[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

九江市13383565428: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诺超麻杏: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也成为国家主权原则.换句话说,国家的力量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社会主义宪法》为人民主权原则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化浪潮和自现代世界以来...

九江市13383565428: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主权“是完全绝... -
诺超麻杏:[答案] ⑴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转让与代表;人民主权只能通过直接民主实现;个人服从公共意志.(任答三点得6分) ⑵本题采用分层评分法,按以下两个递进的层次评分: 第一层:能从一个角度用多个材料来进行论述...

九江市13383565428: 如何正确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诺超麻杏: 一切都由人民做主

九江市13383565428: 7.简述宪法实施的重点与难点?
诺超麻杏: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 政体从属于国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1、国家...

九江市13383565428: 如何正确理解“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
诺超麻杏: 就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样,人民是谁,君主是舟!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