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者&投稿:欧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也就是投保方向保险方支付保险费,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赔偿责任的协议。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合同应写明以下几项主要条款: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投保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即被保险财产的名称。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即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偶然发生的事故。责任免除即合同中订明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如战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核辐射和污染、财产本身的缺陷等。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财产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赔偿金的方法。
.保险金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
.保险费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A、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B、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C、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任。
D、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移、变更座落地点、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负。
E、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F、保险事故发生,投保方向保险方要求赔偿时,有义务提供保险财产或利益实际损失的清单、避免扩大损失费用的清单、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在损失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A、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的10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B、对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C、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可以以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为条件,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再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
给付保险赔偿金,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基本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又称之为保险给付,为保险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又被称之为保险责任。
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已经成立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确定或者可以确定;③保险危险的种类和范围已为确定;④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责任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发生。凡是由于特定的不可预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均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险的性质发生变更、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原则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金钱给付为限;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害,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即使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人恢复保险标的原状的条款,保险人仍可以依约选择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复保险的情形下,若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各保险金额的总和之比例,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给付或者迟延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及时核定保险给付的数额。保险人核定保险给付责任的主要事项有:保险单证的效力、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保险责任范围、给付保险金的额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保险责任承担的事项。经保险人核定的保险给付的数额,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保险人应当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给付协议,并在达成保险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再者,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财产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否则,保险人拒绝签发保险单证。法律对保险费的交纳有规定的,投保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纳保险费,由保险合同加以约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一次付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险费,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应当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此外,保险标的的危险降低或者其价值明显减少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的,保险人增收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利息;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例如,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纳保险费和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2.防范灾害和采取施救措施的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应当以谨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自己负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当投保人需要改变保险财产的坐落地点或用途,而这种改变有可能增加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时,投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检查,并提出安全建议。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范围,则投保人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增付保险费。




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这些主要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其主要条款为: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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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主要特性
1.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二是无形财产,主要包括由财产所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财产使用权等;三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指被保险人在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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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此条款明确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以确保保险人能够按照约定获得应有的报酬。七、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解除或终止,以及解除或终止的程序和后果,以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以上所述即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主...

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风险转移而签订的合同,是保险业务的基础。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具体条款。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三部分组成。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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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

长岛县14744952799: 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哪些 -
冉翰顺奇: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常见的就是家庭财产保险财产合同,很多家庭都会购买财产保险合同,也会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哪些?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长岛县14744952799: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是什么呢?
冉翰顺奇: 1.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免除也称为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不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规定往往通过列举方式或概括方式予以明确.

长岛县14744952799: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
冉翰顺奇: 保险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

长岛县14744952799: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
冉翰顺奇: 主要看保障内容和除外责任,一般企业投保的财产险种有综合险、基本险、一切险.依据企业性质或业务范围,可以附加N多附加险和其他险种,如机损险、货运险、仓储责任险等等等等.你问题不如直接把你企业概况拿出来让大家帮你分析.

长岛县14744952799: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简答题~ -
冉翰顺奇: 答: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7)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8)当事人双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长岛县14744952799: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冉翰顺奇: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长岛县14744952799: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
冉翰顺奇: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长岛县14744952799: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甚么??
冉翰顺奇: 从条款的性质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方面构成.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当事人姓名,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简称为保额.由保险合同确当事人肯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赔付的最高责任限额;(4)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而支付的价格,保费=保额费率);(5)保险期限.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1期间,可按日历年月计算和以事件的始末期计算.(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背约责任和争议处理;(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附加条款是根据投保人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长岛县14744952799: 保险合同的内容? -
冉翰顺奇: 一)保险条款إ 保险条款(Clause)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主要包括: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

长岛县14744952799: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由什么组成 -
冉翰顺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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