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垄断法的法律特征

作者&投稿:郁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反垄断法律特点~

您好,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如下:(我们老师说的!)

1.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行为。
2.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3.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适用。

如果想记得方便点,就是:

一是,原则性立法,总共八章共57个条文。
二是,经营者承诺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引人了这一制度。
三是,宽恕制度。
四是,经营者集中采取了强制的事先申报制度。
五是,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
六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无疑属于国内法,其效力本应及于域内。

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
(二)补充性

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 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法,当然会具有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如经济性、政策性、社会整体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但反垄断法在体现经济法基本特征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呈现出自己的特色,使其与经济法的其他部分判然有别。具体而言,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最典型地体现了国家N-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最终导致生产与资本的进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垄断。

垄断组织滥用垄断力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活动,并大肆吞并和盘剥中小企业和广大民众,引发了深刻的阶级或阶层矛盾,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各有侧重,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三)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其次,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通常也要反映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致于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四)是以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政策法。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部门,它主要由企业组织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即市场运行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所组成。

(五)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

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实体法和反垄断程序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反垄断实体法为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它是对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的规制。

主要包括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即经营者滥用垄断力、对大企业合并的监控以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等几部分。

扩展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8月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

维护消费者权益。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

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法,当然会具有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如经济性、政策性、社会整体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但反垄断法在体现经济法基本特征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呈现出自己的特色,使其与经济法的其他部分判然有别。具体而言,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最典型地体现了国家N-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最终导致生产与资本的进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垄断,垄断组织滥用垄断力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活动,并大肆吞并和盘剥中小企业和广大民众,引发了深刻的阶级或阶层矛盾,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对此,传统的经济生活的唯一调整者民法一筹莫展。此时,反垄断法就成了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主动干预经济的有力武器,正是凭借这个武器对市场上排除、限制竞争的禁止和消除,才使市场重归于自由与公平的良好秩序,从而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继续在竞争中向前发展。
  (二)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各有侧重,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一般说来,行政法以权力为本位。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则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①作为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反垄断法正是通过对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规制来达到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目的,进而捍卫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反垄断法在调整竞争关系时,既不是直接出于对国家利益的维护,也不是出于对个体利益的维护,而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当然,反垄断法在捍卫了整体利益的同时,通常也就捍卫了国家利益和大多数个体利益。正象许多学者和著述所指出的那样,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是代表人民大众整体利益的竞争机制和秩序,而非竞争者个体。
  (三)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其次,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通常也要反映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致于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条文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美国被执行的力度就比在诸如日、韩等国要严厉得多;在美国。在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力度也是不一样的。”【正是因为反垄断法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因此许多学者将其界定为竞争政策法。
  (四)是以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政策法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部门,它主要由企业组织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即市场运行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所组成。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构成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运行调控法的主体,它们共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担负着维持市场处于自由、公平、正当、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的任务。反垄断法在实现其对市场竞争关系的调整时,采用的是经济法所特有的综合性调整方法,即以解割处于垄断状态(主要是处于独占或准独占,同时又有垄断行为的大企业)的企业、发布禁令、批准、罚款等行政手段为主,同时附以民事调整方法(如判令垄断企业对损害的竞争对手以三倍赔偿等)和刑事调整方法(如对垄断企业处以罚金,对垄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等)。
  同时,由于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及执行都体现了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所以反垄断法可以说是竞争政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竞争政策法是经济法中的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运行法的主体。竞争政策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政策法是指一切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垄断促进法等等。而狭义的竞争政策法主要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包括垄断促进法等其他竞争政策法。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共同之处,如两者都以维护良好竞争秩序为己任,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反垄断法所反对或禁止的是经营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反对或禁止的是经营者采用假冒、混淆、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贿赂和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反垄断法是狭义的竞争政策法的两大支柱之一,是禁止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的经济法。
  (五)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
  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实体法和反垄断程序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反垄断实体法为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它是对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即经营者滥用垄断力、对大企业合并的监控以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等几部分。在我国,还应当包括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而反垄断程序法从广义上讲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反垄断主管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程序,如对大企业合并的监控程序、对企业之间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的登记或批准程序;另一部分是在适用反垄断法实体规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程序,如对反垄断主管机构的禁令不服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反垄断主管机构以政府及政府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程序,以及反垄断主管机构要用准司法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等等。对于反垄断法的法规范体系,有学者认为,“除涉及垄断与限制竞争的实体法规范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范和反垄断的程序法规范。后两种规范的调整对象至为明显:行政法规范是调整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组织关系和它在职权行使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程序法规范是调整因适用反垄断法实体法规范而产生的诉讼关系。这两部分法规范严格说是不属于反垄断法范畴,因为它们只能被看作是规定在反垄断法中的行政法和诉讼法。

沃才教育: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8.2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行为概述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是否对影响有效的竞争机制,是否采取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需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后作出决定。 《反垄断法》还专门规定了滥用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反垄断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法律分析:反垄断法是公法。公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具体包括刑法、反垄断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等;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如民法等。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从多方面限制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差别待遇、禁止强制交易、禁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禁止掠夺性定价、禁止独家交易。 (3)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家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控制兼并只是为了防止企业规模无限扩张,进而防止市场垄断,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该类行为的法律特征!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独占即为垄断。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也离不开的.3: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很大区别。依据《反...

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为你整理解答。 垄断自人类进行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石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一个行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小企业无法生存的情况。所以各国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是指什么
反垄断法规则就是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的总和。具体条例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我们惯称的反垄断法,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通行称谓,而更主要是理论上的一种称呼。从国外的反垄断立法来看,直接将其以禁止垄断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称为《反垄断法》的国家几乎没有,由于...

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最后,禁止行政性垄断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方面。行政性垄断指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行为。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的统一和...

反垄断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概念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

洪江市13774693551: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是什么? -
戚凭同新:[答案] 您好,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如下:(我们老师说的!) 1.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行为. 2.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

洪江市13774693551: 反垄断法的意义 - 反垄断法的客观依据和作用?反垄断法的客观依据和作用
戚凭同新: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增进消费者福祉的最有效方式.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本质...

洪江市13774693551: 选择题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什么特征 -
戚凭同新: 答: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洪江市13774693551: 反垄断法的性质是什么 -
戚凭同新: 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经济领域和所有经济活动,它为经济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般性的依据,又以其原则规定弥补了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它从根本上维持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被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们称作是“市场经济宪法”.

洪江市13774693551: 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
戚凭同新: 1、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

洪江市13774693551: 美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
戚凭同新: 美国的反垄断法,只针对在美国的外国企业或美国在国外投资的企业,不具有全球性.

洪江市13774693551: 反垄断法是什么意思? -
戚凭同新:[答案]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洪江市13774693551: 论反垄断法的概念、功能和调整对象 -
戚凭同新: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反垄断法的功能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垄断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3)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主体:1)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欲集中的经营者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

洪江市13774693551: 垄断法和反垄断是什么意思? -
戚凭同新: 垄断是某一个行业对市场全面控制,别人无从插手.反垄断法解决有无竞争问题,其目的是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管是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是使竞争无法展开的市场结构,以此促进 竞争自由,或者说使自由竞争得以实现,为自由竞争提供一个舞台.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理念是维护竞争的自由性.

洪江市13774693551: 反垄断法 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什么区别?、 -
戚凭同新: 《反垄断法》是反对市场被一家企业霸占,而造成垄断的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竞争某项业务的时候,反对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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