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修正)

作者&投稿:支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七、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及时立案。”八、将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第六十二条中的“行政机关”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九、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修改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及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修改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十一、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执法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十二、将第五十四条中的“铁路监管部门”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

  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在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十三、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十四、将第五十六条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1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上2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2倍以上的,或者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高铁站台上抽烟罚款标准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四)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五)钻车、扒车、跳车;(...

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安全、线路安全管理及相关...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_百度知 ...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在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铁路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共8章108条,是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的。《条例》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条_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_本办法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凭...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什么不能办理退票
第十六条__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应当另行购票乘车。第四章__乘__车第十七条_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

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

高铁上抽烟会有什么处罚?
在高铁上抽烟180天内不得购买车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

应城市18124902868: 高铁上哪里可以抽烟? -
敖炭血塞: 高铁上不管哪里都不可以抽烟,高铁上是禁止抽烟的.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

应城市18124902868: 高铁运行中发现有人吸烟,你会怎么处理?为什么不能抽烟? -
敖炭血塞: 在高速列车或者动车组列车上吸烟,会引发烟雾报警导致高速行驶的列车自动降速甚至紧急停车,严重影响高速列车或动车组列车的行驶安全. 违法行为人在高速列车或动车组列车上吸烟的行为,已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七...

应城市18124902868: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安机关维护铁路安全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敖炭血塞: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安机关维护铁路安全的职责作了以 下规定:一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 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二是机动车...

应城市18124902868: 不履行铁路职责的,相关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敖炭血塞: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

应城市18124902868: 带宠物狗上火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敖炭血塞: 宠物狗不可以带上火车.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中规定:: 第六条 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

应城市18124902868: 今天在动车上面抽烟,被列车长登记身份证了,说是到站就会找我,我没有到站就下车了,后果会怎么样 -
敖炭血塞: 没抓到就没事动车组上全程全列禁烟的原因,跟其他公共场所不一样.乘坐动车时吸烟,不仅仅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有损社会公德,更有可能会影响行车安全,影响整条线路的列车运行秩序,甚至危及列车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动车组运行...

应城市18124902868: 导致列车晚点行为会受处罚吗?
敖炭血塞: 阻断铁路运输等行为涉嫌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表示,涉事女子的行为或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第...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