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和基本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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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8.从1906年开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消都察院。
9.南京临时政府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0.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
1.西周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法,尽管还不太科学,但它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所以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
5.从秦简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如果这类案件告发到官府,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告发,则判处告发人有罪。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只是阶级性,在本质属性的意义上,人民性是受排斥的,充其量也只是在局部范围或形式上具有某些程度有限的人民性。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

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

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皇帝作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既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又是国家法院的唯一法官,还是最高检察院的唯一检察官司,这里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最根本的特征。以行政权兼领司法权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简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儒家思想指导下的古代法律制度与古代礼制有着密切的衔接关系,强调根据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区别对待。例如,《唐律》中的八议制度便是一种典型的等级特权体现,享有八议权利的人犯罪时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判罪,而是由皇帝定夺。以上内容改写,旨在更准确地反映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同时保持语义的连贯性和...

中国古代制度中有司法权的是哪个朝代
你这个问题问得有点含糊吧,司法权就是指能够以法行使法律规定权限的,中国最早的应该是在春秋的时候,应为孔子所批判的就是当时新兴的法律治国,而孔子的是以礼治国。正式的大面积推广,被全国所接受应该是从商鞅在秦国变法开始。所以说秦是一个法治国家。我想你说的这个应该是这个吧,秦是我国第一个...

皋陶架构了中国最早的司法制度体系,他还有哪些成就?
由此可见,皋陶刑法是中国最早系统和制度化的刑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开端。夏朝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发展而来。皋陶的“五刑”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三四百年,因此皋陶被尊为中国的“司法始祖”。皋陶的法治思想为后世的法制起了典范作用。他执法...

中国古代没有多重审理制度
中国古代确实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多重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经多个朝代的演变,但始终没有形成像现代法治国家那样的多重审理体系。古代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通常是由地方官员或专门的司法官员负责审理案件,而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往往受到官员个人素质、政治环境以及当时法律条文的影响。一审终审的...

陈光中的学术思想和理论
但是,陈光中教授从来不盲目相信西方的制度,认为,对外国法的移植和吸收,必须同本国国情相结合。 1. 《刑事证据制度理论》(合著),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2.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一作者),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3.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4. 《律师学教程》(主编),中国政法...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作者简介
在制度层面,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精细而完备,包括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配置专业的审判官吏,明确的司法管辖范围,严谨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规范的普通审判流程,以及对于复审与死刑复核的严格程序。死刑的执行,更是体现出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法律公正的追求。中国古代司法的伦理特性明显,它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中国古代司法的特征
但是,从司法制度的整体来讲,民事与刑事的分离并不十分明显。比如,审判的具体机构是同一的,审判人员也是同一的,审判方式、甚至处罚方式也有的部分一致性。今天,我们有公、私法的观念,其适用法律的条件,司法审判的方式,证据规则的适用,责任承担的方式等等都有很大的区别,而古代社会的这种区分是不...

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哪个更靠谱些?
这就是我们我们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体现和成果。 所以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缺一不可,两者相结合会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昌盛! 中国古代的司法是建立在农耕文明的基础上的主要以德治国,而他的法律严苛和近代的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没法比!主要体现在不人性话,中国现在的司法体系受到了建国初期的大背景下的...

下列有关唐宋之前中国古代各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D项正确。(4)御史制度。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法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所以,C项错误,正确的应该是御史...

我国法律发展史
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所以,唐代法制、《唐律疏议》自然是学习...

商洛市15891214431: 谈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及缺陷、现代影响.
阮盼蒲公: 法律制度比较经典的看法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这样一个结构体系下的内容是相当少的,对于现代的影响我想就是延续了一个成文法的传统,在近代改革的时候没有选择英美法系而选择的大陆法系

商洛市15891214431: 概括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
阮盼蒲公: 特点:突出道德教化与强化社会规范. 形成原因: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文精神的发展;统治策略的提高;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儒家思想的影响等.

商洛市15891214431: ,谈谈你对,中国古代制度的认识求一篇作文 -
阮盼蒲公: 读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仅对古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了解到其产生的根源和社会背景.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

商洛市15891214431: 中国古代对司法审判什么样的思想观念? -
阮盼蒲公: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商洛市15891214431: 试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色 -
阮盼蒲公: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商洛市15891214431: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
阮盼蒲公: 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通过听讼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

商洛市15891214431: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
阮盼蒲公: 主要有两种,一是“刑起于兵”、一为“法源于礼”. 《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 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

商洛市1589121443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华和糟粕 -
阮盼蒲公: 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只有约定俗成的法律,一般是族长村长代执行 刑法不太清楚,只记得一条挺好,越是官大的如果犯罪砍头的时候用最钝的刀,基本被砸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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