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作者&投稿:长沙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助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50118
  【实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名称】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号】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
  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
  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
  ,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
  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
  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
  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
  ,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
  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 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
  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
  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
  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
  、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
  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
  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

  1. 液化石油气站进出管理制度
      ①非本站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时,须经站长(经理)批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陪同,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②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烟头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③酒后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严禁孩童或领小孩进入生产区。经批准进入生产区内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
      ④汽车罐车和本站的运瓶汽车进入生产区,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门卫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
      ⑤电瓶车、拖拉机、畜力车及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
      ⑥门卫及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站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液化石油气站进出检查登记表(见表2-1-1)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2.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①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保护财产和公民的安全。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站长(经理)为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车间、班组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消防员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③安全消防员和从事液化石油气操作的人员要经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消防员应结合本站具体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每年对全站人员进行4次安全消防和知识培训教育,并将考核情况记人职工个人技术档案。
      ④本单位建立由站长和安全消防员任正队长、副队长,全站40岁以下男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安全消防员要针对本单位特点,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要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两次消防灭火演练。
      ⑤站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装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并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和设置,装置在便于使用的指定位置。值班巡查员在每日安全巡查中,应将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防火检查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
      ⑥安全消防员要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检验与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灭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⑦站内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进站须知”、“严禁烟火”和“危险场所,闲人免进” 等消防安全标志。严禁携明火或穿戴化纤衣物和带钉鞋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履行科学的隔离、置换和分析化验方法,做好动火准备工作。动火现场要有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将动火设备撤离生产区。
      ⑧当站内出现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中最高职务者要担负起领导责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疏散无关人员、车辆和气瓶,任何人都有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的义务。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3.生产区巡回检查制度
      ①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特制定生产区巡回检查制度。
      ②巡回检查分为单位值班领导组织的每日安全巡查和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操作巡查。站内领导实行轮班制,每日应有一名站领导负责做好当日的安全巡查工作。
      ③值班领导每4小时应带领消防员、设备员和维修人员对生产设备、工艺管路的运行状况;操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和防火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填入液化石油气站安全巡查记录表。

    ④机、泵操作员每1小时对运转设备的电机温度、电流、声音和机器的温度、声音、压力、液位、油位、油压与振动情况,以及与机器相关的系统设备和附件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巡查结果如实填入机、烃泵操作记录表。

    ⑤储罐操作人员每小时对罐区内储罐的压力、液位、温度和安全装置,及主要操作控制阀门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夏季要根据储罐温度变化,及时开启喷淋冷却装置,冬季要注意排水防冻,并按时填写储罐运行记录表。

    ⑥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装卸操作规程的规定,做好对装卸罐车的安全巡查,并加强与机、泵和储罐操作人员的联系配合,严防罐车或储罐超装。
      ⑦钢瓶充灌作业前,操作人员要对待装瓶、充枪、计量秤和系统压力进行检查核验,并定期对操作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对已装瓶、待装瓶的清验盘点。
      ⑧安全巡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对需要检修或动火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设备和系统带故障使用与运行。
      4.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①为加强设备仪器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检验等管理工作,使设备仪器保持完好状态,特制定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②设备仪器实行站级管理和岗位管理。设备技术员负责全站设备仪器的更新、修理、检验和资料档案的管理,操作人员负责所使用设备仪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③站内压缩机、烃泵、自动灌装秤、锅炉、储罐及其他压力容器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其中锅炉和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④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使用和停车,并按规定做好设备润滑加油、防锈工作,认真落实巡回检查制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⑤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设备、管线、阀门、仪表等装置实行责任制,要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冒、滴、漏,并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工作。维护人员要对设备的修理质量负责,保证检修后设备的完好使用。设备技术员会同安全员每周对设备按“完好、不完好、修理、停用”4个档次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每月将4次检查结果作为对设备的评定依据挂牌公示。
      ⑥全站生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每月进行一次小修。设备技术员要预先提出设备仪器的检修内容和备品配件计划,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严格控制修理费用。
      ⑦设备技术员要按规定做好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的安排和落实。锅炉每年进行一次运行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 年进行一次检验,3级的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年要校验一次;接地装置每年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
      ⑧设备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a.设备、仪器的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监制证书、装箱清单等资料; 
      b.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检测验收资料文件; 
      c.修理、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d.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e.压力表、安全阀、接地电阻等安全附件的校验、修理、更换记录和资料; 
      f.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以及报废报告资料。
      ⑨外购设备、仪器(包括备品配件)先由需用班组提出申请,经设备技术员审核、分析,并提出购置的型号参数和数量等具体计划,报站长审批。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由有关专业人员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购。所购进的设备、仪器必须是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相应产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还需附监检证书。设备仪器到货后,由设备技术员、使用班组、购置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对质量、数量和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负责落实。
      ⑩由于人为过失造成的设备仪器(包括零部件)丢失、报废,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处罚。对需报废和淘汰的设备仪器,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站长批准后,在设备档案和财务固定资产台账上注销。
      5.汽车罐车使用管理制度
      ①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的管理,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汽车罐车使用管理制度。
      ②本单位汽车罐车的使用管理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设备仪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③汽车罐车投入使用前,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使用、危险物品准运和汽车罐车行驶牌照等使用登记手续。并将核发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准运证、行车证等证件随车携带。
      ④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汽车罐车准驾证》和《汽车罐车押运员证》后,方可从事汽车罐车的驾驶和行车押运工作。未具有相应资格的不得随意驾驶罐车和承担押运工作。
      ⑤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应按汽车日常检查和保养要求每天对汽车发动机、底盘和运行部分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押运员要对罐体及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导静电装置及灭火器材等附件的性能与完好状况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保证汽车罐车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罐车的清洁卫生和漆色完好。
      ⑥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按第5条检查内容对罐车进行全面检查,并带齐各种证件资料和维修工器具。行车中,要做好对罐车和安全附件的经常性检查保养,严禁罐车带故障行驶。
      ⑦新汽车罐车或经检修后的汽车罐车,在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前,必须经抽真空或充氮气置换处理合格[真空度不小于86.7kPa(650mmHg)或含氧量小于3%],并有处理单位的证明文件,方可进行充液。
      ⑧汽车罐车返回单位要及时卸液,不得带液入库停放。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禁止直接向钢瓶灌装。卸液时不准采用空气加压或蒸汽加热等提高卸液速度的办法。卸液罐车应留有不低于0.4MPa的剩余压力。
      ⑨遇有雷雨天或附近有明火,周围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罐体内压力异常或其他不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⑩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罐车或储罐超装。装卸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填写装卸作业记录表。

    ⑾汽车罐车行驶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要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b.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c.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d.车上禁止吸烟。
      e.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f.当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及时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等降温措施。
      ⑿汽车罐车途中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b.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10m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
      c.停车检修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d.途中停车若超过6h,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按其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
      e.途中发生故障,若检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f.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g.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⒀罐车罐体及其安全附件应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定期报送检验机构检验。凡超检验周期未检验的,不应继续使用。
      ⒁汽车罐车的外借使用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该车驾驶员、押运员随同操作。液化石油气罐车不得用于充装其他介质。
      6.钢瓶充装管理制度
      ①为加强钢瓶充装的检查管理,杜绝不合格钢瓶充装和钢瓶超装,特制定钢瓶充装管理制度。
      ②凡需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实行灌前检查、充灌过程检查和灌后复检责任制。检查员和充装员应严格把关,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等工作见证。
      ③钢瓶充装前,由质量检查员逐只进行检查登记,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a.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钢瓶,以及经检验单位判定报废的钢瓶。
      b.钢瓶钢印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c.用户自行改装或涂敷漆色的钢瓶。
      d.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e.钢瓶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f.超过检验周期的钢瓶。
      g.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钢瓶。
      h.首次充装的钢瓶,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④对经检查不予充装的钢瓶,检查员要及时通知用户作相应的处理。需抽真空或抽残液的钢瓶,先进行抽空、抽残处理。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质量检查员作空瓶称重和核定充装量,并填好检查登记表后,将钢瓶转送充装岗位。
      ⑤充装岗位的待装瓶应按不同质量、型号分类存放,并与已装瓶区用标志相互分开放置。充装员要按该钢瓶核定的充装量和充装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充装操作,如实填写充装记录,严禁过量充装。YSP-10、YSP-15型钢瓶允许充装误差不大于±0.5kg,YSP -50型钢瓶允许充装误差不大于1kg。
      ⑥充装计量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为保证称重衡器的准确可靠,每2个月应校验一次,校验报告要记录存档。
      ⑦充灌过程中,充装员随时注意对充装钢瓶的角阀、瓶底、焊缝等部位的检查,并做好称重衡器量称的调整检查。若发现钢瓶出现泄漏,要立即停止灌气,并将瓶内气体回收。对超允许充装量的,要及时将超出量回收。
      ⑧充装后的钢瓶,由质量检查员逐只进行重量复验称检,复检结果和检查员姓名等内容要如实记录到钢瓶检查登记表中。复检合格的已装瓶,转运工要及时发放给用户或送瓶库暂存。
      ⑨检查员、充装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外来人员动用充装设备和工具。非充装员、检查员不得从事钢瓶的充装检查工作。
      ⑩钢瓶检查记录表(见表2-1-7)和钢瓶充装操作记录表(见表2-1-8)每天由站技术负责人收集并存档备查。



储存液化气是要有严格资质的。这种易燃易爆气体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说在安全管理方方面非常重要,也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火源方面一律严格禁止零容忍,对于电也是非常严格的,各种用电负载都要有防爆防静电措施。因此在管理上要格外细心认真一丝不苟不可有任何的麻皮思想。制度到位责任到人。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勤查勤看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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