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口粮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重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人口口粮田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农村人口口粮田的规定。你提到的口粮田指的是两田制的一种。
  两田制发起于山东平度农村,是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一般是每人0.4-0.6亩,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按人口及按劳分配。或者以村 委会名义进行招标承包,除了负担农业税,还要缴纳一定的承包费。
  这种制度给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损害了不少地区农民的利益。1997年以后,中央政府不允许两田制的存在,地方政府逐渐收敛了 两田制的推广。
  两田制在向全国推广过程中,由原来农民自愿实施,变成了强制推进,变成纯粹向农民征收更多承包费。农村干部也借此中饱私囊,偏离了原本的初衷,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村委有机动地的地方新增人口村里会分给你一点,没有机动地的,等下次调整吧,各地都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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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人口的土地当然可以从这些到期的承包地中解决。不需要什么材料,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村里不解决,可以到乡镇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去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案例中所说的到期的承包地便是村集体的机动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条的意思说明新娶媳妇也是新增人口,她也可以在婆家村里取得土地,但她取得土地以后,在娘家的土地则应该交回娘家的村里。他们与新生子女没有差异。这里面还提到了减人减地的情况。

对新增人员的土地小范围的调整,不需要按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中规定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只是叫“小调整”。

由此可见,农地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是有法律依据的,上面这个案例,提到了如果村集体有未分配的土地,需要实行增容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

但对于村里没有尚未分配土地的情况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土地也已经不是按人均分配了。这其中是不是要调整,目前尚无全国通用的法律依据,国家只有指导原则:“长期稳定承包关系”。

农村的土地有国家的规定,上次土地调整政策是30年不变,但现在正在土地流转,是改善的时机,大家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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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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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13885007159: 农村户口可以得到口粮田参照的是那些法律内容 -
海居天香: 《农村土地承包法》

京山县13885007159: 土地承包法中的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什么区别 -
海居天香: 1. 两田制,发起于山东平度农村,主要方案是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一般是每人0.4-0.6亩,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则按人、按劳分配,或者以村政府的名义进行招标承包,除了负担农业税,还要交纳一定的承包费....

京山县13885007159: 什么是口粮田和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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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13885007159: 口粮田是否需要交纳承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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