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刑法学案例分析

作者&投稿:貂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两道刑法学的案例分析~

案例1中:甲、乙、丙三人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后丙在盗窃过程中当场对丁使用暴力,根据刑法269条,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2:甲构成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丙构成行贿罪。

这个 估计没人给你写现成的 给你列个提纲吧 你可以照着抄书或者百度一个都行 然后结合案例往里套用就行了 3百字也就分分钟的事 再一个 你这也不全是刑法分论的

案例一
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
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1 构成绑架罪 犯罪中止 犯罪中 自动停止
2 构成故意杀人 既遂
案例二
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意外事件?
主体 客体 主观 客观

由于使用汽油与火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这是“意外”事故。
可能有人认为直接导致火灾的就是使用汽油,因此存在因果。但这是把事故性质表面化理解了。事实上只有在不当使用汽油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火灾的,因此使用汽油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从肇事人的年龄以及可能的社会阅历看,不懂得汽油的正确使用方法,不懂得汽油发生爆燃情况下的猛烈程度这也是在情理之中。
从带队老师角度看,也没有预想到肇事人寻找汽油引火的行为,因此也是“意外”。
抓住了以上各点,火灾的性质就可以确定为是一种意外事故,而不是过失或者故意。且由于损失程度未达到严重,因此校方、肇事者仅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肇事人不满法定年龄,就本案考察,不是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仅为参考依据。

金冬的行为存在故意杀人的嫌疑。不属于防卫过当,更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范围是侵害人在侵害的过程中,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在魏受伤失去侵害能力后,注意:魏某在王某刀砍其头部下也没有反抗,证明已经完全失去了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以此为界,可以认为金某的行为都是属于正当防卫,而王某在魏某放弃侵害蹲地后继续用刀砍,且在两个人对一个已经因伤停止侵害的人这种力量悬殊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可免予刑事追究。
注意:
这种情况下,金又让王某为他“找来”扎枪(存在着时间过程,意味着魏某持续放弃了侵害)。而致命的是这扎枪导致,可以确认是在魏某持续放弃反抗且失去侵害能力后发生的。那么已经完全没有必要“防卫”,哪里来的“防卫过当”?
鉴于金某与魏某之间的问题,不排除金某利用这次魏某对他的暴力侵害而故意杀人的嫌疑。

1,不负刑责,辛的行为属于失火罪,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属于需要承担刑责的罪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失火罪不属于这八大罪。但辛的家长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2,金冬的行为在魏受伤后蹲在地上之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魏某是来杀金冬的,来势汹汹,金若不进行防卫,自身难保,所以当魏某的不法侵害结束时,即魏某已经受伤停止了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消失。而在这之后,王和魏德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王和金冬此时由于激愤,完全想致魏某死地,其客观行为也表现出来,刀刀致命,枪枪索命,手段凶狠残忍,以致魏某当场死亡。

案例1中:甲、乙、丙三人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后丙在盗窃过程中当场对丁使用暴力,根据刑法269条,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2:甲构成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丙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辛某不负刑事责任。辛某引起火灾的主观故意为过失。其14岁不到刑事责任年龄。
金冬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魏某对王某某的伤害已经结束,王某持叉待防,无过错,但进门就进行伤害,已经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要求。之后的伤害行为更和正当防卫没有关系。

第一题:
辛x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辛X满14岁,如果按照十七条第二款,故意放火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中很明显事故原因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班主任对辛X负有监护责任,对辛X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题:
对金冬不以正当防卫的过当行为进行定性。理由如下:
魏某被金东一叉扎在前胸,随后又扎数下,魏受伤后蹲在地上以后已经不具备对金东等人实施人身侵害威胁的条件,法律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此看来,于时间上金东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其后与王某的行为更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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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雍重组: 1.直接故意!理由:虽然只想杀甲,但乙没有其他后续逃生选择,是必死无疑的.故为直接故意. 2.应该不构成犯罪.以飞机失事作为杀人工具,是某甲不能控制的.飞机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如果某甲对飞机某个必要部件做了手脚而导致飞机失事,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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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雍重组: 1不构成故意伤害,伤害行为属于强奸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罪.许三构成强奸罪、盗窃罪既遂、抢劫罪未遂,数罪并罚;行六构成抢劫罪的未遂. 2两人就抢劫罪构成共犯,其中,许三是主犯,行六是从犯,两人为抢劫罪的未遂 3许三构成强奸罪、盗窃罪(趁刘小妹不注意)、抢劫罪(事先商量) 4不单独定罪,抢劫后销赃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单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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