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剑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一、《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的回收处理渠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和资格许可制度,由获得处理资格的企业对该《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规划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扩展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成文日期:2005-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一)各类机动车;(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和走私嫌疑物品;(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自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公司,主要回收电线电缆、铜电缆、吕线缆、各种新旧变压器、冷冻积储、配电箱、接触器、新旧电动机、电焊机、发电机组、废旧钢铁、铜、铝、不锈钢、锌、钼、镍、钎及各种有色、黑色、贵重稀有金属及原材料、各种灶台、厨房设备等。




国家税务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现行政策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

金属回收拆解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

废旧物资回收资质办理
废旧物资回收资质办理的流程如下:1. 资格审查:申请人需提交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内的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方可继续申请过程。2. 培训考试: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废旧物品回收岗位培训,并成功通过考试。3. 现场审查:环保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

废旧物资的分类? 废旧物资管理?
特种废纸、其他进口废纸、废瓦楞纸箱、美废 纺织皮革类 合成化纤、纱线、坯布面料、皮革、废棉料 、羊毛制品、丝 、家纺废料 、牛仔布、人造纤维、编织料、特种化纤、麻 电子电器 废旧电子类、废旧电器类、废旧办公设备 其它未分类 化工废料、可利用材、废旧交通工具、全新库存物资、报废设备废旧物资管理...

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的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增值税免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监管的普通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10%计算扣除。

废旧物资管理方面一般存在哪些问题
1 废旧物资的区分模糊。2 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失调。3 管理不当存在法律风险。

废旧物资处置回收资质目前更改成再生资源回收了吗
废旧物资处置回收资质目前更改成再生资源回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加强了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将其作为重要的环保和资源节约措施之一,因此,相应地对废旧物资处置回收企业的资质认证和管理也进行了调整和升级,将名称更改为再生资源回收资质。

废品收购站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手续如下: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优化公司回收物资利用管理的优点
1、废旧物资回收能够节能环保,防止对地球发生过多的消费垃圾废旧物品回收进行一定的程序回收利用。2、对国家的环境保护,以节省资源,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河东区19511685080: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搜狗百科
龙苗奥力: 废旧物资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

河东区19511685080: 废旧物资归哪里管呢? -
龙苗奥力: 1、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可见,废旧物资归工商局管,也归商务局管.2、废旧物资回收属特种行业,公安局要办许可证的.所以公安局也管.

河东区19511685080: 求生产型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越详细越好! -
龙苗奥力: 一、废旧物资必须交由物资仓库统一管理、登记、入库.二、各生产部门修旧利废活动要开展有力,措施得当.每月检修技改时,先充分利用废旧物资,实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报计划采购.三、废旧物资出库领用需登记、下账.

河东区19511685080: 煤矿废旧物资的管理制度 -
龙苗奥力: 一、成立xxx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xx xxxxx xxx xxx xx 成 员: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财务科、武保科、行政办企管等相关人员. 二、各部门职责 1、供应科负责全矿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种废旧物资...

河东区19511685080: 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应如何处罚
龙苗奥力: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处罚根据《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收购、出售、使用废旧专用器材.违反该法规...

河东区19511685080: 修旧利废的细则 -
龙苗奥力: 关于规范修旧利废回收管理办法 根据2008年任楼煤矿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奖励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单位和员工参与修旧利废工作的积极性,增进减耗提效,特制定以下回收奖励具体办法: 1、物管科物资回收站人员从财务科领取8000元奖...

河东区19511685080: 注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
龙苗奥力: 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领取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

河东区19511685080: 废品收购站归哪个部门管 -
龙苗奥力: 归工商局和商务局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

河东区19511685080: 什么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
龙苗奥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料出处:http://www.smehen.gov.cn/ArtPaper/Show.aspx?id=180556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