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作者&投稿:焦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在什么地方~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在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里,你去了之后可以在一楼大厅咨询台询问具体楼层。

通知项目内容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的名字“河县规划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自愿公开披露,
> 2009年7月发布
文件,河府办[2009] 86号
信息内容
河县规划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
/>总则

加强县城规划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以下简称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拆迁),以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用地的中国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实施办法“,”土地管理法“潘基文,有关法律函[2008] 73号),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开发的这种方法江
第二,在长期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是全县人民的政府,机构和法律范围内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拆除现有住房的实施和计划安排,法律的行为。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道路,铁路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的规定。
第四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定居点建设。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拆迁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的方式,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
第五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这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家单位,应当服从建设用地的需求,搬迁腾房在规定的期限内。
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制定统一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征用和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或委托征收土地的位置,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为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规划和建设部门和土地收购,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职位的职责。

第二章拆迁管理
征用土地公告日期前7日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地范围内的,新的建设,改造,扩建和装修房屋。
征用土地公告征费已开工建设的边界,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停止建设。
第八条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补偿费和安置登记验证直接服务。迁移和安置,在规定的期限,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证书指定的位置。没有注意到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登记核查要求,全县土地资源局?让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镇,村,组(社区),村,组负责人(社区),拆迁的房屋,房产测绘,公证机构申请住房的代表公证证据保全拆迁。
第九条土地征用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征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当地政府的镇和有关单位的土地开发和意见的法定程序,按照公布的人,或举行听证会的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的批准,县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用和安置单位的组织和实施的具体实施。
签署的协议,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10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家庭为单位,将被拆除搬迁的房屋类型,结构,尺寸,数量和安置房安置区,或名称的货币结算金额事宜,张贴宣传在当地村或组(社区)房屋拆迁。公示期限不超过5天。
宣传宣传对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你可以要求检讨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审查的结果应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宣传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超区范围以外的赔偿,充气配售数量,可以向当局报告。部门,核查过程中按照责任报告的内容,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具体的实施第十一条土地征用和拆迁单位和拆迁,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公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限期。
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单位应及时,全额支付拆迁补偿费,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体的实施。
应在规定时间内腾房并交付住房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搬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和其他义务履行。
拆迁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前解除租赁。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偿和安置承租人。

章补偿费和安置

之前发布的12个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征用土地公告,在征地依法在住房(不包括房屋的附属物)建设。
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籍,土地征用和房屋土地收购公告前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和性能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家庭为单位的补偿和安置,土地征用拆迁公??告,应当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条件,但按照法律规定,结婚,生育及其他前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应适用,但家里。
13下列行为之一,违法建(构),而不是补偿和移民安置拆迁:
(一)适用于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建住房的审批程序;
(二)建设工程规划规定,允许该地区兴建的房屋建设超层;
(三)超出批准的范围内自住住房的土地建成;
(D),应为犯有刑事罪行,出售,转让,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用于住房建设;
(五)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
(f)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建设;
(七)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原因,恢复旧宅基地房屋拆迁搬迁;
(h)款,根据犯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建(构)应被决定。
14,这是非法的,非法的建(构),县规划和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
15被删除,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面积的征地拆迁相结合,根据补偿和安置。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系统内置的房屋沉降都可以享受。

第1部分
第十六条拆迁制度建设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每30?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进行拆卸和建设的房屋沉降
>系统平方米的安置房建设搬迁,拆迁既不是房屋的货币补偿支付给在该地区购买,不享受相同的面积吗?原来的住房。
原来的房子拆迁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人均超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浦江县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的一部分,它的货币补偿吗? 。
除了人均拆迁建安置房30万平方米,也可以申请的成本购买住房制度建设的安置房不超过10平方米,人均享有的基本制度,并做买不到的市场价格不超过10平方米,住房(不超过20平方米)。
委员会17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及建筑成本,土地成本,销售基准地价县人民政府土地和住房宣布? ?共享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的成本会计结算价。评估,以确定建设了大量的房地产价格和市场价格体系?网格房屋置换参考。
系统建房屋置换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决定在80元每平方米的楼面价的差异。
18完成的系统,最初所拥有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原有住房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具体实施拆迁安置不再补偿。
第19条建在安置的过渡期为12个月的过渡期实施土地征用和安置单位安置房过渡摆动的或现有的家外安置,过渡性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覆盖的系统。自行安排住宿,放在家庭成员安置补助费的支付的过渡,每户每月200元1-3人户3人以上家庭的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家用240元,每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支付费,安置补助费支付超过超过12个过渡性的双重标准。
具体实施的过渡??安置补助费以及内置的系统更换住房日交付房屋单位的征地和拆迁的,拆迁腾房搬迁之日起。
300元每户每次发出的拆迁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搬迁费用标准。 1计数的现房将搬迁的费用所剩余次数2搬迁费。
20,组织系统的建立是为了取代公屋单位的分布实施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具体实施。
体系建设,以取代实施国土资源局或具体实施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区21幢公屋单位负责。
制度,建立房屋置换系统应建立在第22条已批准省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安置房安置制度的规模,应根据住房建设,以确定和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和实施。
更换系统建成房屋的位置和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县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带领一个侦察的咨询意见提交县委,县政府批准。
体系建设的房屋置换土地,23个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协议的实施单位在征地拆迁的土地出售。
建屋更换合格的建筑设计,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地质调查,勘察单位委托设计24。 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房屋置换面积按照三类,即设计的原则,建立系统的。县规划建设局审核通过的设计应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
设计和地质勘探成本应控制在50%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具体实施政府?设计调查单位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确定。
25,通过建立系统的具体实施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房单位中标建设单位的财政审查施工合同价款的价格的价格来确定投标价格。
第26条系统建安置房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的安置房建设的进度??,资金分配到县财政局申请为
建筑的安置房系统涉及的拆迁补偿应缴纳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宣传县财政局,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分配给。
体系建设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第27条的规定,权证,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领导,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销售)负责。
28,该系统建成安置房建设涉及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纳税评估。
委员会建立安置房建设,在国家,省,市各级负责具体实施的土地征用及拆迁单位支付所有县级放弃在评估所涉及的成本。
拆迁不承担安置识别系统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参与。

第二节货币补偿和移民安置

29解释拆迁的货币结算,应用程序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住房或其他房屋的安全检查,村(居)中国委员会的住处和验证的。
30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河县“,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货币补偿。
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并应建立自己的住房分配,20%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必须被拆除,搬迁的赔偿金额,照这样计算,给出了自己的住房补贴分配。 BR />家庭300标准的分布式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搬迁费用。
31拆迁货币补偿和移民安置,而不是拆迁安排宅基地建设不提供过渡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货币补偿和移民安置拆迁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拆迁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地的
第32条征用土地的未支付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拆迁的腾房搬迁和住房拥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单位的剩余价值的剩余价值不再是原来的交付土地征用和拆迁的房屋。具体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土地收购签署了和解协议,搬迁房屋拆迁补偿
货币补偿,征地和房屋拆迁,拆迁,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指定的宣传,在县财政局的征地和拆迁安置实施单位33月底。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章,通过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奖励:
()征地和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的宣传结束日期20天,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 30天,征地和拆迁安置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应被授予·五元每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没有签署了一项协议超过30天的,将予以奖励。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屋竣工之日起的10天之内投降,并通过验收单位的具体实施拆迁土地征用和拆迁批准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每平方米奖励;?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的住房生产和实施的征地和拆迁安置单位验收, ·五元每平方米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搬迁未完成了20多天,没有回报。
拆迁“35拒绝签署的协议或交付的标的物的位置按照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署的书面通知拆迁期限,补偿和移民安置搬迁的,标的物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偿,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应在和解协议,或采取补偿,补偿和安置协议,拆迁的期限内交付仍然没有签署或申请事项未收到补偿费和安置主题公证员,补偿和安置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宣布,作为补偿和移民安置标的物提存公证,公证证书的基础上的补偿。
第36条删除,并在依法拆迁补偿安置后拒绝搬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四川省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土地管理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第63条失败移动搬迁的措施的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拆迁,不能低于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0000元。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拆迁的第37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中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其他外,依法执法,除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过程中的征地拆迁,拆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勒索财物;
(2)故障,组织,煽动或参与社会治安的干扰;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BR />(4)阻碍施工的建设项目,扰乱生产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煽动阻挠土地的人收购和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40条的

方式,2009年7月15日起生效。
该法的实施,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是的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
该法的实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党?个案已呈报县政府批准,根据经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第41条,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立法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商品混凝土指令扩展
打开的时限常年公开
全社会开放的范围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总务部的公共部门的公共项目审计 BR />
索取EE000-03 003-2009-00 065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4〕62号 2004年5月10日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拆迁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土地、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估价管理

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市拆迁管理办组织召开的拆迁预备会议上,由拆迁当事人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估价费用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拆迁人支付。
第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合同的约定完成估价,不得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第九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从事拆迁估价的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并在法定机构登记注册。
第十条 单宗房屋拆迁估价,应有两名以上估价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估价人员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时,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当事人签字认可。
拆迁当事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拆迁当事人未履行义务造成估价失实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使用性质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未载明面积、使用性质或面积、使用性质有争议的,应当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确认。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应由参与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明确估价时点,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分期分段实施拆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十六条 估价机构在出具正式估价报告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日期为7日。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委托人必须向被拆迁人转交其被拆迁房屋部分的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估价报告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建立拆迁估价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拆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意见和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向市拆迁管理办备案后,其估价结果作为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维持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估价的,鉴定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鉴定费用的收取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估价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估价的估价目的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第二十六条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或者拆迁估价的估价结果为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估价。
第二十八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7层以下(含7层)住宅房屋及3层以下(含3层)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评估。即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拆迁区位基准价和相应的修正体系对房屋进行估价。
(一)住宅房屋评估公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格×(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1+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着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住宅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住宅房屋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1执行。
2.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1执行。
3.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4执行。
4.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5执行,非单元住宅房屋不予调整。
5.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营业用房评估公式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临街状态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营业用房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营业用房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2执行。
2. 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2执行。
3.单面临街营业用房按照附表6—1进行临街状态修正。
两面临街(含两面以上临街)营业用房先按照附表6—1进行主临街面(区位级别高)临街状态修正。然后再按附表6—2进行次临街面临街状态修正。
4.营业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附表7执行。
5.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可参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评估公式
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3执行。
2. 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3执行。
3.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附表8执行。
4.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可参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补偿区位基准价进行评估。按照附表9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未公布区位基准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及安置房屋根据其实际情况选用以下房地产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一)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可比实例的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二)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的,但具有明显收益特点,且其客观收益较易确定的房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法的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市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性质、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用于拆迁安置的期房,在具备计划、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并明确竣工交付日期后,可以进行预评估,待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但同一拆迁工程分期分段实施且前后间隔超过12个月的,以每期(段)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为重新评估的估价时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括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其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估价活动,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基准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1.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价格表
2.营业用房区位基准价价格表
3.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准价价格表
4.住宅房屋层次差异调价系数表
5.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表
6-1.营业用房临街状态修正系数表
6-2.营业用房临街状态修正系数表
7.营业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表
8.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表
9.土地使用权补偿区位基准价价格表

附表1: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价格表 单位:元/m2建筑面积

区位类别 区位基准价 综合环境修正系数调整幅度 地 段
一类 1500 0-20% 环城路以内
二类 1400 0-20% 环城东路以东,长缨西路以南,兴庆路、康复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太白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太乙路以西,纬零街、师大路以北;劳动路以东,大庆路以南,环城西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雁塔南路以东,雁引路以南以西,雁展路以北;唐延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太白南路以西,科技八路以北。
三类 1260 0-20% 兴庆路以东,华清路以南,万寿路以西,西影路以北;星火路以东,纬二十八街、纬三十街以南,东元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北;太白南路以东,纬零街、师大路以南,雁塔南路以西,丈八东路、水厂路以北;沣惠南路以东,劳动路、建中巷以西,西斜路、西站路以南,南二环路以北;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
四类 1060 0-20% 万寿路以东,华清东路以南,浐河以西, 新兴南路以北;汉城南路、丈八北路以东,大兴路、北二环路以南,星火路、沣惠路以西,丈八东路以北;朱宏路、星火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酒十路以西,纬二十八街、纬三十街以北;陕西宾馆以东,丈八东路、水厂路以南,长鸣公路、三兆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
五类 900 0-20% 产河以东,丈八路、水厂路以南,汉城路以西,北二环路以北。

备注:1.住宅房屋所处地段不在本表之列的,可按临近地段价格标准或低于临近地段价格标准执行,由市拆迁管理办在审批拆迁安置方案时予以明确。

附表2:营业用房区位基准价价格表 单位:元/m2建筑面积

区域

类别
区位基

准价
综合环境

修正系数

调整幅度
区 域 范 围
一类 6000 0—30% 南大街;东大街(钟楼至尚勤路段);西大街;北大街;解放路(含火车站广场)。
二类 5000 0—30% 东大街(东门至尚勤路段);和平路;莲湖路(北大街至立新街段);粉巷;南院门;朱雀大街(朱雀门至南院门段);北院门;案板街;骡马市;炭市街;南新街;端履门;书院门;尚朴路、小寨什字中心区域。
三类 4000 0—30% 尚德路;尚俭路;尚勤路;建国路;西木头市;东木头市;东厅门;东县门;东羊市;柏树林;菊花园;马厂子; 竹笆市;琉璃街;桥梓口;莲湖路(立新街至玉祥门段);庙后街;西羊市街;大皮院;二府街;红埠街;糖坊街;南、北广济街;麦苋街;大莲花池街;大麦市街;东新街;西新街;新民街、东一路(解放路至尚勤路段);西一路;东二路(尚勤路至解放路段);西二路;东三路(尚勤路至解放路段);西三路;东四路(尚勤路至解放路段);西四路;东五路;西五路;东六路(尚勤路至解放路段);西六路;东七路(尚勤路至解放路段);西七路;东八路(尚勤路至解放路段);西八路(解放路至尚德路段);北新街(西五路至西七路段);尚朴路;新民街;东关正街;南关正街;西关正街(西门至劳动路段);北关正街(北门至振华路段);长乐路(万年路至朝阳门段);雁塔路;长安北路;长安中路;长安南路(天坛路至纬二街);文艺路;建设西路;兴庆路、东二环路;柿园路;环城东、西、南路;友谊路;小寨东、西路;朱雀大街(纬二街至环城南路段);建东街(雁塔路至太乙路段);五味什字。
四类 3500 0—30% 菜坑岸;夏家什字;梁家牌楼;盐店街;四府街;柴家什字;红光街;梆子市街;五星街;甜水井街;许士庙街;洒金桥;西北三路;药王洞;习武园;环城北路;咸宁路(东二环路至环城东路段);柿园路;互助路;长缨西路;友谊路;小寨东、西路;纬二街;西影路(三兆路至雁塔路段);含光路(南二环路至环城南路段);太白北路;长安南路(天坛路以南);建西街;高新路;沣镐东路;沣镐西路;大庆路(玉祥门至劳动路段);北关正街(振华路至龙首路段);未央路(龙首路至北二环段);自强东、西路;太华路(环城路至北二环路段);劳动路。
五类 3000 0—30% 咸宁路(幸福路至东二环路段);韩森路;长乐路(幸福路至万年路段);万寿路;建工路;含光路南段;太白南路(电子一路至南二环段);电子路(电子三路至电子一路段);丰登路;大庆路(劳动路至枣园东路);汉城路;含元路;二马路;龙首路;凤城二路;纺正街。
六类 2500 0—30% 草滩镇、郊三区的其他工商业集中区和集贸市场以及市内等区域的背街小巷。

备注:1.营业用房所处地段不在本表之列的,可按临近地段价格标准或低于临近地段价格标准执行,由市拆迁管理办在审批拆迁方案时予以明确。

附表3: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区位基准价价格表

单位:元/m2建筑面积

区位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办公用房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 1700 1500 1300 1100 900
旅馆用房 2500 2300 2100 1800 1500

1.区位范围划分和综合环境修正系数调整幅度同住宅房屋。
2.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所处地段不在本表之列的,可按临近地段价格标准或低于临近地段价格标准执行,由市拆迁管理办在审批拆迁安置方案时予以明确。

附表4:住宅房屋层次差异调价系数表

层次差异

调价系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1 0% 1% 1% 2% 3% 4% 5%
2 -1% 2% 3% 4% 5% 7%
3 -3% 4% 8% 10% 12%
4 -9% 3% 6% 8%
5 -18% -6% 0%
6 -19% -10%
7 -22%
调整幅度 ±0 ±1% ±3% ±9% ±18% ±25% ±32%

说明: 1.顶层坡屋面带阁楼的,顶层系数增加5%。
  2.安置用房的层次差异调价系数亦按本表执行。

附表5: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表

朝向 系数
东 0
南 +3%
西 -1%
北 -2%
东南 1.5%
西南 1%
东北 -1%
西北 -1.5%

附表6-1:营业用房临街状态修正系数表

(临街宽度/临街深度)X 临街状态修正系数
X>1.5 1.10
1.5≥x>1.2 1.05
1.2≥x>0.9 1.00
0.9≥x>0.7 0.95
0.7≥x>0.5 0.90
X≤0.5 0.80

附表6-2:营业用房临街状态修正系数表

(次临街面宽/主临街面宽)Y 临街状态修正系数
Y≤50% 1.05
100%≥Y>50% 1.10
Y>100% 1.15

附表7:营业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

层次 地 下 室 第 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修正系数 -60% 0 -20% -30%

备注:此修正系数只适用于三层以下营业用房。

附表8: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表

层次 地 下 室 第 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修正系数 -10% 1% 0% -1%
备注:此修正系数只适用于三层以下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
附表9:土地使用权补偿区位基准价价格表

区位类别 住宅用地 商业用地 其他用地
一类 1034 1670 1272
二类 638 1283 846
三类 371 995 489
四类 176 621 218
五类 103 151 130

注:区位类别划分同附表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听说,现在全国各地拆迁暂停。明年一月按新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因为现在,全国各地因拆迁发生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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