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人,车,路和环境等方面在交通中的相互关系?如何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投稿:播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主观(内因)原因,有客观(外因)原因.有直接原因,有间接原因。从我国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从人、车、路、环境、管理五个方面.但人是主导因素。
(1)人的原因:人是指参与交通行为的所有的人,如驾驶员、骑自行车的人、行人、乘车人等。这些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他们的心理素质、职业道德、文化程度等有关。
(2)车辆原因:主要是指车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道路原因:路况差、混合交通、路面障碍多和道路建筑本身就不符合标准。
(4)文通环境原因:主要表现在交通秩序混乱、道路通过能力低,碰撞机会多,车辆的速度差大、道口标准不符合要求以及气候条件的影响。(5)交通管理的原因:对现有交通法规执行不严;对道路交通的监控、管制、指挥、通讯设备不适应当前交通发展的需要.

 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 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 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 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 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2)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在交通中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和极短的距离内变更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比如,在横穿马路时可以陡然站住、跑步或变更方向等;行人的步行心理因人而异,步行速度没有一定的规律。所以,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时的交通安全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关爱和保护人身安全的原则。这部法律的许多规定,如: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等等,都说明了,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这些规定,千方百计保证路上行人的安全:但同时,注意分析道路上行人活动的特点,积累行车经验,也有利于预防与行人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遇到缺乏交通经验的行人时安全驾驶。有些行人缺乏交通经验,看见汽车还在很远的地方驶来或听到行驶声,就急忙闪避到道路的一边,待汽车临近时,又感到自己所处的地方不安全,表现出惊慌失措、左右徘徊,有时会突然向路的另一边猛跑,从而造成险情;还有一些行人,发现后面有来车时,就向路边让,当汽车驶过去以后,马上又回到路中间,忽略后面还有来车;还有一些横穿道路并已行到道路中间的人,遇到左(右)方来车时,往往向后退让,而不顾身后还有来车,结果,顾此失彼,不知所措,造成事故。驾驶入在遇到这些行人时,应提前减速,并尽量离行人远一点驾车通过,同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一旦发现险情即应立即停车,待这些行人安定下来后,再继续行驶。 (二)遇到麻痹大意的行人时安全驾驶。有些人认为汽车有人操纵,即使自己不让路,汽车也不可能撞到自己,看到汽车或听到喇叭声,甚至汽车已驶到跟前,也不迅速避让,甚至不予理会;有的人虽然避让一下,但并不考虑避让的效果,使车仍然无法通过。遇到这种行人时,应减速并鸣喇叭(在非禁鸣地区,以下同),耐心地设法避让通过,切不可急躁赌气,更不可意气用事,冒险强行。 (三)遇到顾物忘却安全的行人时安全驾驶。有些行人将东西掉在道路上,为尽快捡回失物,不顾汽车临近和自身安全,冒险上前捡拾;有些赶着牲畜在路边行走的人,当汽车驶近,牲畜骚动起来,为了保护牲畜而冲到路中驱赶,忘却自己的安危。对于这些行人,驾驶人必须既要看人,又要看物,要将物和人有机地联系起来,一旦发现有物掉到车行道上,就应做好有人来捡物的准备,主动降低车速,避让物品,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四)遇到沉思的行人时安全驾驶。陷入沉思的行人,注意力高度集中在所思考的问题上,除两腿本能地机械移动外,对外界一切都置若罔闻,汽车的行驶声、喇叭声都不能引起他的注意。遇到这类行人时,要减速鸣喇叭,缓行绕过,并尽可能地保持较大的安全距离,以防行人在沉思中突然惊醒,盲目乱跑。 (五)遇到儿童和老人时安全驾驶。研究资料表明,65岁以上的老年人独自在路上行走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一般成年人高3倍以上;而10岁以下的儿童在无成年人陪护的情况下于路上行走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成年人高10倍还多。老年人体力日衰、行动迟缓,视力、听力日益减退.对路标指示及车辆发出的声、光信息不能及时感知;一些老年人不同程度地患有疾病,或只顾自己走路,对路上车辆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自行其是;再者,许多老年人多喜着深颜色衣服,在黄昏或夜间光线较暗的情况下,不易被发现。而儿童天性活泼好动,行走时进退多变,对事物判断与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当其看到车辆驶来时,会出现恐惧、惊慌反应.行动具有盲动性,令驾驶人防不胜防。当发现车前方有老人或儿童在行走时,不能以常规道理待之,应尽可能先减车速,并随时注意刹车,然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通过,这时应避免超车或其他莽撞行为,千万不要存在麻痹思想。 (六)遇到聋、哑、盲等残疾人时安全驾驶。行车中,遇到聋、哑、盲等残疾人时,要谨慎小心,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如聋哑人因为听觉失灵,根本听不到外界的一切声音。凡遇到鸣喇叭而行人毫无反应,就应考虑可能是听觉失灵者,要尽快减速,从其身旁较宽一侧缓慢通过;盲人的听觉一般都很灵,通常听到汽车声就急忙避让,但不了解自己应如何避让,遇此情况,应观察判断视情况通过,不要鸣笛不止,使盲人无所适从而发生危险,必要时,要下车搀扶盲人离开危险区,而后驾车通过。 (七)遇到受气候影响的行人时安全驾驶。遇到暴风骤雨时,行人为躲避风雨而东奔西跑,道路上的秩序会混乱。汽车在行驶中应减速鸣喇叭,注意和掌握行人为避风雨而奔跑的动态。雨天,行人撑伞或穿雨衣视线和听觉会受到影响,不能及时发现、避让车辆,对此应加强观察,从路中间缓慢通过;严寒和风雪天,行人穿戴较厚,行动不便,一心赶路,对汽车不太留心,对此应减速鸣号,从其一侧缓慢通过,通过时要考虑道路的湿滑情况,防止车辆横滑或行人滑倒而发生事故。另外,有些冒失的行人,为了躲避汽车行驶扬起的尘土和溅起的泥水,往往不顾安全,在汽车驶近时,突然跑向路的另一边。对这样的行人,重点应放在预防上,要注意观察风向和行人动态,尽量减速,以减少尘土飞扬;避开水洼,减少污水的飞溅,并做好避让行人的准备,尽早鸣号提示行人注意。 (八)遇到精神失常的行人时安全驾驶。有些精神失常的人,往往在公路或街道上毫无规则的游荡,有时手舞足蹈地拦截车辆,甚至横卧在道路上。遇到这种病人时,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设法低速缓绕而行,不应对其恫吓或用武力驱赶;必要时,可协助有关人员将其收容。精神失常的人与汽车缠闹时,驾驶人应关闭驾驶室,不要与其纠缠,让车处于随时起步的状态,待病人离开后即起步行驶。 (九)遇到结伴而行的行人时安全驾驶。几个人结伴而行,其中一人向路的一边跑.其他人也可能跟着跑。对这些行人要注意领头的人和那些表现比较犹豫的人。尤其在同行的人大都已穿越道路,还剩少数人在另一边时,要特别注意这少数人的行动。结伴而行的人,常常边走边谈,一些年轻人爱打闹玩笑、指手画脚。对此必须格外注意,防止他们因打闹玩笑而突然跑到道路中间来;对列队而行的团体,只需稍鸣喇叭提示,按正常速度通过即可;当列队横穿道路时。应停车等候队伍过完。不可鸣喇叭催促,更不可强行冲断队伍, (十)遇到突然横穿道路的行人时安全驾驶。行人突然横穿道路,对行车安全危害极大。当发现有人横穿道路时,应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同时判断行人横穿的速度和车辆可以避让的安全地点。避让横穿道路的行人时,应从行人身后绕过,但也要注意行人可能突然止步或往后退。视线不良的胡同小路、村道与公路交叉路口,看不到行人的动态。要注意从胡同、小道内突然出现的横穿道路者。

“人”开着“车”跑在“路”上,气候、道路、车辆和驾驶员构成了一个运动系统,互相之间独立又互相依存而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好地诠释了其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方法(事实证明,违法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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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石吉浩: 预防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归根到底是人、车、路、环境四个方面的因素失去平衡所造成.一般情况下汽车驾驶员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统计,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有直接责任的约占70%,而行人和乘车人的责任只占20%.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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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石吉浩: 交通中要素是人、车、路、环境与管理.其中人是主要因素,80%以上的事故责任在于驾驶人员.因此预防交通事故的重点在提升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同时加强对驾驶者自身的防护.人眼处理80%以上的信息,驾驶时眼睛眨眼次数少...

滨州市13492108074: 儿童交通意外发生的原因有哪些?儿童交通意外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亓石吉浩: 发生原因:可以包括人、车、路、环境与交通管理五个方面的因素.我国除行人外,无论何种道路意外交通伤害,多与驾驶员有主要的和直接的关系.驾驶员的因素又分为超载(含超宽、超高、超重)、超速、违章、判断错误、措施不当、疲劳与酒后驾驶等.此外,行人、非机动车、机械故障、道路质量、地理条件、设施配套、天气气候、交通环境、交通管理质量等,都是影响和构成交通安全的组成部分.仅2006年12月黑龙江、辽宁、青海、湖北等几起校车翻车事故多与超载(超员)、超速、车况和司机有关.

滨州市13492108074: 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呢?
亓石吉浩: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发生的时、空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于交通事故基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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