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罪的行为特征

作者&投稿:丑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有无性贿赂罪?性贿赂算是受贿吗?我国法律对性贿赂是怎么规定的~

  有关性贿赂是不是一种贿赂,是否应该“入罪”,法学界,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决策层,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在2001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性贿赂罪”的条款。虽然这事最后不了了之,但有关性贿赂是不是贿赂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主要考察的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毫无疑问会可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只要贿赂者“投其所好”,所榨取到的不正当利益甚至远远超过利用财物贿赂。近两年,性贿赂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将其当作经济运行的润滑油。既然“性贿赂”贻害无穷,按道理我们的法律应该给予严惩。然而,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罪的内容限定为财物。特别是现行刑法在废除类推定罪的原则以后,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如“性贿赂”是不是一种贿赂的问题,在法律上已经找不到依据。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性贿赂”变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加拿大,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均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性贿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是一种贿赂。为什么我们内地的刑法没有将“性贿赂”入罪?许多学者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法学家冯象曾经写过一篇《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认为新刑法保留计赃论罪,不同国际接轨的原因在于中国法治环境不允许和法官素质较低。因为对性贿赂的取证认定需要非常复杂的程序准备和审判技术改造,以及最公正的司法环境。冯象先生并没有否认“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他同时也指出:“性贿赂入罪,至少在国家立法的层面,应该是没有大的道德和政治障碍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将贿赂内容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这是大势所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贿赂罪的主体由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扩大至国家机关,后来又增设了单位贿赂犯罪,同时,多次提高刑期、刑种。这些的确起到了一定打击预防作用。但是,一味扩大主体范围、增加刑罚严厉程度只是一种单边预防,在面对性贿赂这样的犯罪时就显得捉襟见肘,所以还必须扩大贿赂的内涵与外延。只有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范畴,才能形成双边预防,更有效地惩治贿赂罪行。

应该!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接受他人性服务。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性服务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接受他人性服务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分局长安惠君任职期间,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旧客观说。旧客观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说)。但这种观点对刑法规定进行了扭曲解释,也容易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利益,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已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接受他人性服务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中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外。不利于打击越来越严重的贿赂型犯罪。故将性贿赂纳入刑法体系势在必行。
(三)性贿赂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贪污贿赂罪的特征有
法律分析:贪污贿赂罪的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多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贿赂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哪些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法律...

多大金额属于贿赂
一、贿赂行为还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交易极具隐蔽性且多在买卖双方进行;也有的是妻子、兄弟姐妹、情人参与,也有的是身边靠得住的参与,总的来说第三者参与现象为数不多。2、卖方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中高官居多。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干部提拔、任用权;资金物资的分配处置权;建设工程、土...

一般行贿罪是指多大数额,犯罪特征是什么?
一般的行贿行为是指收贿赂在1~3万元之间,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给自己谋取私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一、一般行贿罪是指多大数额,犯罪特征是什么?行贿罪的数额界定有两种,一种是三万元以上;一种是一万元...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特征及其预防
基层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贪污犯罪相对较多;主要是一把手犯罪;以及主要是通过私设小金库等方式贪污受贿。预防的办法是加大处罚力度;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宣扬良好的、廉洁的道德风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
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商业贿赂罪的特点
1. 商业贿赂的隐蔽性极强,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为了掩盖事实并逃避法律责任,贿赂行为通常非常秘密,行贿和受贿双方通常会保持一对一的关系,很少有旁证、书证或物证。2. 商业贿赂在多个行业中都有发生,呈现出明显的行业特征。在全国范围内,那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且...

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有...

贿赂三万有什么罪
相关法律法规中属于贪污贿赂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和主要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为经营者,行贿对象为对方单位或个人。2. 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的销售或购买。3. 实施手段包括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 现金回扣或实物回扣。2. 软回扣,例如高消费招待、娱乐场所的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以及旅游观光。3. 为对方提供明显...

琼海市17793592628: 贿赂罪的特征是什么?
势钢皮炎: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琼海市17793592628: 性贿赂在我们这个社会是什么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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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17793592628: 贿赂犯罪有哪些特点?
势钢皮炎: 从中国历史来看,历朝历代都有腐败,特别是贿赂犯罪行为,腐败已经威胁到政权的存亡,贿赂犯罪在每个时期都有其特点,当前我国的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一)...

琼海市17793592628: 性贿赂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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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17793592628: 贿赂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势钢皮炎: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

琼海市17793592628: 性贿赂是一种犯罪行为吗?
势钢皮炎: 性贿赂在法律上没有明显的规定,这只是一个社会的公德问题,针对方只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全体并且无法进行严格的界定,性涉及一个感情问题,如果没有感情,而为的性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在将来应将其认定为犯罪.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很大.

琼海市17793592628: 受贿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势钢皮炎: 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琼海市17793592628: 受贿罪的特征是什么?
势钢皮炎: 受贿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琼海市17793592628: 法律有明确性贿赂罪名吗? -
势钢皮炎: 虽然中国刑法没有性贿赂的规定,但是根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的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对中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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