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园林城市考核细则

作者&投稿:汪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苏省以园林城市著称的是 [ ] A.南京市B.无锡市C.苏州市D.常州~

C

你好!我只知道这三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我不知道,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省级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市民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较高,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指标在全省同类城市中居领先水平的城市。

  
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一个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和重要的城市品牌。省级文明城市每三年一届,届期内出现重大问题予以摘牌,届满后不再保留荣誉称号。

   省级文明城市共有七个方面的测评标准,涵盖了各个方面内容,总分1000分。涉及到所有单位和全体市民,具体内容是:

   (1)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80分)

   (2)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140分)

   (3)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80分)

   (4)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240分)

   (5)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200分)

   (6)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100分)

   (7)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160分)

省级园林城市:
一、组织领导(6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
(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二、管理制度(6分)
(五)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已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七)绿化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八)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
(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陕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景观保护(8分)
(十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
(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十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整洁;
(十四)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50分)
(十五)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5分);
(十六)绿化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资金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4分);
( 十七)绿化指标(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10分)
1、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秦岭以南设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秦岭以北设市城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2%、36%、8平方米。秦岭以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秦岭以北县城“三绿” 指标分别达到30%、34%、7.5平方米。西安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27%、32%、6.9平方米。
(十八)道路绿化(6分)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化建达到彩化、美化的效果;
2、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新建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面积的25%,旧城区改建主干道不少于20%。主干道行道树整齐、无缺株断行,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
3、城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体现本地特点。
(十九)居住区绿化(6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开辟有室外公共活动绿地;
2、城市内各居住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城市有50%以上小区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陕西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进行养护。
(二十)单位绿化(6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2、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城市有50%以上单位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
3、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4、单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陕西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进行养护。
(二十一)苗圃建设(3分)
1、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生产绿地,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要求;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县城不做指标要求)。
(二十二)全民参与绿化(4分)
1、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全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十三)立体绿化(3分)
1、积极推广建筑物阳台、屋顶、墙(崖)面和立交桥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二十四)群众满意率(3分)
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大城市随机抽查100人,中等城市随机抽查50人,小城市随机抽查20人)。
五、园林建设(15分)
(二十五)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在城市内达到800米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城市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
(二十六)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造景,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规划建设具有较高水平;
(二十七)绿地养护管理较好,能够满足人们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二十八)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方面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地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地方历史文化风貌;
(二十九)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六、环境建设与管理(10分)
(三十)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十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三十二)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十三)山、塬、江、河等绿化改造建设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光带;
(三十四)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建有湿地公园;
(三十五)城市管理规范有序,垃圾日产日清,路面平整干净,市容整洁美观。
七、市政设施(5分)
(三十六)市政设施主要指标如下:
燃气普及率城市80%以上、县城75%以上;
万人拥有公交车辆8辆(标台)以上、县城6辆(标台)以上;
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8%以上;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5M2以上;
用水普及率90%以上;
水质综合合格率城市98%以上、县城95%以上;
每万人至少拥有公厕4座;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以上,城市快速干道、过境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达100%、县城达70%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三十七)数据经验收组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三十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三十九)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四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四十一)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幅度低于0.5%或0.36平方米,倒扣1分;
(四十二)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1.5%的,倒扣1分;
(四十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二)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均可申报陕西省园林城市。
二、申报时间
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
(二)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经自检达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四)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创建工作书面汇报、其他相关材料及音像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关于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对《陕西省园林城市的标准》逐项进行说明,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及防护绿地统计一览表,技术报告要提供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以及规定城市绿线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居住区、单位绿化情况,城市道路和街道绿化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情况的说明);
5、城市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规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情况的说明);
6、城市绿化现状图(标明建成区范围、主要绿地范围)。
(四)资料装订要求
1、装订顺序: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打印页码。
2、装订规格:文字材料和图片资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申报的,一并抄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县级市和县城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六、评审与命名
(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现场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最后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二)对综合评审达标的城市在陕西省政府信息网和陕西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三)公示结束后,根据考核评审结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授牌。
七、复查管理
(一)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建设厅将代表省政府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满2年,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建设厅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

省级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 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 ;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 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 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在每年6月份前,由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情况的报告。 (二)城市基本概况、城市环境及其建设保护情况。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评审意见和批准文件。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情况。 (五)城市各类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情况。 (六)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综合情况。包括园林绿化法规建设及执法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资金筹措与投入,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行业改革与体制创新,园林绿化科研成果等。 (七)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创建以及全民义务植树的情况。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 (九)城市特色风貌、古典园林、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情况。 四、考核验收 根据申报城市提出的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现状进行遥感测定,核实城市绿化有关指标,并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再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 五、命名管理 对符合《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对获得“江苏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5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江苏省园林城市”称号。 六、工作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稳步实施,积极推进创建活动。 (一)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立足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定位,科学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稳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的重点,努力创造优美、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继承和发扬传统园林绿化的精髓,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园林绿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城市自然风貌,不拘一格创造特色,展示现代园林绿化建设的时代特征与魅力。重视保护和挖掘城市历史文化,紧密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内涵,塑造城市个性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三)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制定切合实际的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实施计划,加强组织管理,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努力增加绿化总量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园林绿化精品工程,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景观质量的整体水平。克服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保持均衡发展,切不可忽视质量,急于求成。通过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水平,逐步达到园林城市建设的各项指标,实现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 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重点是考核创建城市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水平和成效。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地方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健全。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组织有力,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结合城市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创造性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示范、推广作用。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行业管理规范。 二、规划编制 (一)按照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要求,完成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按规定通过评审,并已批准实施。 (二)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三)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绿线”范围,经批准后公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和发展规划,划定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三、资源及景观保护 (一)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风景名胜资源及城市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保护良好,自然和人文景观得到充分展现。 (三)城市古树名木建档挂牌,保护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四)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风格协调、和谐美观。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果明显。 四、园林绿化管理 (一)执法管理有力,“绿线”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杜绝擅自侵占城市绿地、砍伐树木、破坏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事件。 (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查,近两年完成的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达标率达到85%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按规定审批。 (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杜绝无证设计和施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各类绿地养护良好。 (四)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推进养护作业市场化,施工及养护管理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园林绿化水平 (一)指标体系 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省辖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绿地率达到3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6.5平方米。各城区的绿地布局均衡,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县级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绿地率达到3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7.5平方米。 (二)建设原则 1、注重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积极探索创造新风格。 2、注重绿地生态效益和植物物种多样性,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材料适地适生,植物品种多样化,没有移植外来古树名木和大量移植大树的现象。植物配置科学合理,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优美丰富的植物景观。 3、园林建筑、小品能体现城市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文化内涵和时代气息。 4、因地制宜,普遍开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景观效果良好。 (三)公园绿地 1、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及游园绿地布局合理,满足居民游憩活动的需要,基本做到城市居民出行500米有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2、城市各类公园布局合理,建筑物和构筑物精致,植物景观优美,绿化面积占陆地面积的70%以上,生态环境良好。 3、绿地养护管理良好,植物无病虫害和枯枝败叶,设施维护良好,基本达到城市绿地一级养护标准。 4、满足城市居民休憩、观赏及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道路和河道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城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 2、新建道路绿化符合有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3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建成几条景观优美的园林式城市道路。 3、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各具特色,形成城市绿色风光带。 (五)居住区绿化 1、70%以上居住区绿化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其中近5年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区绿化全部达标。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式居住区,其中省辖市不少于5个,县级市不少于3个,县城镇不少于1个。 2、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人员和资金落实,绿地养护良好,植物基本无病虫害和枯枝败叶,设施维护良好,达到城市绿地二级养护标准。 3、居民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六)单位绿化 1、城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 60%以上单位绿化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其中近5年新扩改建工程90%达标。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式单位,其中省辖市不少于20个,县级市不少于10个,县城镇不少于5个。 2、各单位积极开展庭院、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七)生态和防护绿地 1、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及绿化隔离带,基本形成城市绿化防护林体系,各类防护林带、绿化隔离带功能显著。 2、注重城市大环境绿化,形成城乡一体的绿化格局。 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八)生产绿地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 (九)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积极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形式多样,讲求实效,起到良好的宣传推动作用。 2、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六、其他 (一)经遥感测定绿化三项指标达不到标准的,暂缓验收。 (二)未编制或修编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规定评审和批准实施,暂缓验收。 (三)未划定城市“绿线”或未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的,暂缓验收。 (四)连续发生重大破坏城市绿化成果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事件,或发生重大破坏城市绿化成果、风景名胜资源事件未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的,暂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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