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问题?弃权票的解释?

作者&投稿:刀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投弃权票是对选举权的放弃吗~

但对投弃权票以后能否另选他人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弃权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弃权只是对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那么,投弃权票以后究竟能否另选他人?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  对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存在的争议,关键是对弃权的理解和解释问题。对弃权的理解,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应当有所不同。如有一篮球队在参加比赛时弃权了,则表明该篮球队放弃了参加比赛的权利;又如一跳高运动员,在参加跳高比赛时,当第一次高度定为一点二米时,他认为高度太低,为了保持体力,经裁判同意后他放弃了起跳,等高度升高时才开始起跳。但他并没有放弃比赛的权利,是对该高度起跳的放弃。涉及选举过程中的弃权,适用范围的不同,也应当有不同的解释。如选民或代表不参加投票选举,即放弃了选举的权利;如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是否赞成选择了弃权,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绝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有人认为,投票人对候选人投弃权票,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笔者认为,这是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投票人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者是另选他人,都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规定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是对另选他人的一种限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道理上是说不通的,也是对选举人民主权利的不尊重。若一定要这样规定,无非是促使投票人对不了解、不知是否能够胜任的,也投反对票,以达到可以另选他人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弃权票和反对票的区别。另选他人,是指投票人对确定的候选人,在不了解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在选票中,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设置了一至两格的另选他人的空格栏供投票人自由选择。另选他人,是一种无候选人的选举,是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必要补充;是给投票人提供按自己的意志选择另行人选的有效方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当然,不参加选举、放弃选举权利,也是选民或代表的一种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按照通常的理解,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为实施选举所制定的《选举办法》,主要是涉及实施选举应坚持的原则、选举人如何行使选举权利以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不涉及选举以外的事项。即它不可能作出“可以不参加选举、可以放弃选举权利的规定”。因为法律和《选举办法》明确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可以弃权,即专指选票上的候选人。它不包含选民或代表是否参加选举也可以弃权的意思。如大会进行表决时,表决人弃权只意味着放弃了赞成和不赞成的权利,并不是放弃了表决权利,实际上他已经参加了表决。因而,笔者认为,法律条款中的“也可以弃权”的规定并不包含放弃选举权利的意思。(作者为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人大主席)

投了反对,才能另选他人;投了弃权,就不能另选他人。

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

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所以在某些投票机制中,有有效票一说。

弃权票不会算在有效票里。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获胜者。另外,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

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扩展资料

弃权票折射出参会人员权力主体意识的提高。

随着会议制度逐步深入人心,人们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不断增强。在有些时候,不清楚或不满意参选人员时,弃权票往往就体现了自己的态度。

不随波逐流,盲目投下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是用弃权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

多数组成人员能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慎重行使自己的职权,在不了解被提请人员的情况下,不投“感情票”、“违心票”和“糊涂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要比无原则的“一致通过”、“全票赞成”,更能体现出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弃权票



通过,投弃权票就是认同这次选举,但是认为投票的后选项中没有自己觉得满意的选项。而又只有一人方对,2人赞成,所以通过。

依据: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必须一视同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票决对象。

2、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真实反映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

4、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扩展资料:

中国选举制度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

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当然,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与政府博弈,需要允许他们自办报纸、发表观点,需要允许人大直选,需要缩小人大代表数量)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

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票



  通过,投弃权票就是认同这次选举,但是认为投票的后选项中没有自己觉得满意的选项。而又只有一人方对,2人赞成,所以通过!

  在我国的法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需要表决的法律案、人事任免案、决议案等,一般都规定以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这样的规定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其不尽合理的一面。
  1999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表决公路法修正案时,因有29人未出席会议,42人投了弃权票,在只有6票反对的情况下,因与法律规定的应到人数过半数只差一票而未获通过。这一事例至少说明两个问题:

  其一,未出席会议的影响了表决结果。试想如果那29人均出席了会议,那结果会怎样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29人中只要有1人投赞成票,公路法修正案在当时就会获得通过,只有当29人全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才有未通过的结果。可见未出席会议人员对表决结果有多么大的影响。我们知道,法律规定以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为通过,是以应到人数全部到齐为前提,它并不考虑未出席会议人员的因素,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是把未出席会议人员与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加在一起计算表决结果的,这等于把未出席会议人员与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同等看待了,这是极不合理的。未出席会议是一种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表决结果的影响是消极的,应当加以消除。要消除这种影响,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修改现有法律,将“以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为通过”改为“以实到人数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这是对出席会议人员的鼓励,也是对未出席会议人员的鞭策;二是对有表决事项的会议作出特别规定,不允许有出未席会议的情况出现,如果出现,就暂停或推迟表决。

  其二,弃权票的计算方法影响了表决结果。我们知道,投弃权票的往往是对所要表决的事项不太了解,不知道是投赞成票好,还是投反对票好,或者认为所要表决的事项虽然非常重要,但又觉得目前条件尚不具备、时机尚不成熟、还有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自己有保留意见,因而投了弃权票,这是一种既不赞成、又不反对的中立选择。这种选择是法律赋予他的一种特定权力。如果在计票时客观上把弃权票作为反对票来对待,就无形中扩大了反对票的票数,同时,把投弃权票的中立选择权给剥夺了。而且,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也是很不合理的,它既不能体现投弃权票者本来意愿,也可能使大多数人的意愿遭到否决。因此,我认为应当把弃权票作为既不赞成、又不反对的中立票来对待,计票时应当从应到人中减去弃权票后再计算赞成是多少、反对是多少,以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当然,如果弃权票太多,甚至达到应到人数的一半,那表决已失去意义,应停止表决。象上面的事例,如果把应到人数145人减去42人弃权,赞成票只要达到52票就应该算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1、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选举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从狭义上说,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2、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获胜者。
3、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通过!

二、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必须一视同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票决对象。
2、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真实反映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4、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5、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接收”或“同意按期转正”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弃权票达到多少的时候选举作废,如果全班32个人,只有5个人缺席,弃权票达 ...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有效票(非弃权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同意票超过有效票的一半,即可宣布选举有效且得到通过(特殊情况下会提高比例),所以你的问题中弃权票达到27人的一半以上,即14张以上,选举就无效了。

...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什么在国际关系的问题上总是投弃权票?
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中国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其他一切都要为其让道或为其服务。所以我们没有那么多时间去参与一些相对自身来说比较次要的问题,以免牵涉其中难以自拔,妨碍经济发展!而投弃权票这种决定,无疑使最好的。第一,长期投弃权票使得美国等西方摸不清我们的牌路,可以隐藏真实目的和外交...

在利比亚政权的问题上为什么中国、要选择投弃权票而不是反对票?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会使一个议案无法通过。在联大决议是否在利比亚设立军事禁飞区的问题上,中国暧昧地投了弃权票。作为常任理事国,可以一票否决这个议案。中国此举具体动机不仅没有在国际社会上、而且也没有对国民有清楚的交代。虽然还可能有别的原因,但我觉得这跟陈水扁过境利比亚得到卡扎菲...

联合国的大国弃权等于投反对票吗?
联合国的大国弃权不等于投反对票。由于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即所谓的大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如果弃权,即表明不支持也不反对,不会否决表决结果。例如,在第一次伊拉克战争时,对于开战表决时,其他常任理事国赞成,中国弃权,决议也通过了。

为什么中国投弃权票
这个决议草案采用了“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的措辞,实质上是允许采用军事行动,而这一内容有悖于中国政府力主和平解决的一贯立场,因此,中国投了弃权票。678号决议案以12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中国投了弃权票。古巴和也门投了反对票。2004年7月30日,安理会就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的决议案进行表决,...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那个国家使用了弃权票?
我查了,确实是中国,详细解释如下: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4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政治解决南联盟科索沃危机的决议。中国投了弃权票。当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此发表谈话说,中国对八国集团提出的决议草案一些内容有严重保留,但是没有阻拦该决议草案的通过,投了弃权票。中国政府...

弃权票和废票算不算不同意票
选举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从狭义上说,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2、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

克里米亚事件中国持什么态度
中国投了弃权票 说说明了自己的态度 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安理会表决乌克兰克里米亚公投问题决议草案答记者问 问:北京时间3月15日深夜,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美国提交的乌克兰克里米亚公投问题决议草案。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答:在联合国安理会表决乌克兰克里米亚公投问题决议草案时,中方投了弃权票。表决后,中国...

美国拉拢10国也没用,俄一票否决
美国的草案从来没有获得通过,但是这种安理会内部的对立却是令人忧心的。和平是全世界都期待的,但是美国主导的决议草案却充满了对抗的味道,根本不是为了解决问题,也不是为了和平,所以印度、中国等四个国家投了弃权票。政治孤立、制裁施压、拱火浇油和集团对抗不会利于问题解决,反而导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原来前几天联合国美国的叙利亚提案,中国投的是弃权票
2、中国跟叙利亚的敌人,沙特、以色列之类国家,关系很好(但是跟叙利亚关系一般),所以,中国不可能公然支持或者反对什么。如果中国过多的介入,反而会使中东国家(例如沙特、伊朗),心存不安,这不利于中国和他们间的关系。3、在叙利亚问题上,中方一直坚持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中方认为...

九里区15911753156: 不投票和投弃权票有什么不同啊?
冶应中华: 不投票就是放弃投票的权利,可能带有某种抵制放对的态度,以不投票来表示这个态度. 投弃权票就是认同这次选举,但是认为投票的后选项中没有自己觉得满意的选项.

九里区15911753156: 党员选举弃权票怎么看待 -
冶应中华: 不算.所谓过半数,是指“应到会”人数半数.也就是说,支部有35名党员,有1名长期卧床,应到会人数就是34人,7人请假,实到会27人,那么,过半数就是指要超过34人的半数,就是超过17票.这是...

九里区15911753156: 选举人投弃权票后还能否另选他人?
冶应中华: 不能.在团内选举中,选举人投弃权票,是放弃了自己对候选人表达赞成或反对的权利的一种做法.如果选举人不同意某候选人当选,可以投不赞成票,并另选他人.如果选举人只对部分候选人投弃权票,意味着选举人放弃了对部分候选人表达赞成或反对的权利;如果选举人全票弃权,表明选举人放弃了对全部选举对象表达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既然选举人投弃权票是放弃了部分或全部表达赞成或反对权利,当然也就不能另选他人了.

九里区15911753156: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时候,反对票和弃权票一样吗?最后所得的选票数是不是用赞成票数减去反对票? -
冶应中华: 反对票和弃权票不一样.弃权票是指选民未在规定表格内作任何标记的选票,反对票不用说了吧. 最后所得的票数=收回的全部选票数-无效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包括赞成其他候选人的有效票数). 而候选人所得的赞成票数÷收回的全部选票数>1/2,则候选人可能当选(不一定必然当选);纠正giant_girder ,投票总数是赞成票、反对票(包括赞成其他候选人的有效票数)、无效票和弃权票的总和

九里区15911753156: 选举中如果有接近半数的选票弃权选举能否算是合法的么 -
冶应中华: 根据《村委会选举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选民可以选择弃权.弃权票也应投入票箱内.所以说弃权票也是有效的,即使有一半弃权票,还是能继续选举的.因为投了弃权票也是算参加选举了,达到了进行选举的人数要求,弃权票只是一种选...

九里区15911753156: 选举唱票时应该怎么说? -
冶应中华: 唱票的台词就是:今天把大家召集到一块,就只有一个议程那就是:公开选举一名候选人.选举的方法就是:无记名投票.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对候选人的了解,从N名候选人中,选出一个真正能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带头人,让这位带头人能把我们大家领上致富路上!现在先选出一个唱票人,一个记票人.然后再开始无记名投票!当大家投完票以后,由唱票人唱票,记票人公开计数,最后统计结果,谁的票数最多,谁就被荣幸当选!

九里区15911753156: 怎样确认有效选票?怎样确认有效选票、废票和弃权票?怎样唱票、计票
冶应中华: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

九里区15911753156: 团内选举,选举人是否可以弃权?
冶应中华: 可以.《团章》第2章第14条明确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根据《团章》上述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第5章第43条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第5章第39条均明确规定,团内选举 选举人可在选举时投弃权票.这种弃权票,既可以对选票上的部分候选人投弃权票,也可对选票上所有的候选人投弃权票.这就是《团章》第2章第14条规定的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九里区15911753156: 弃权票达到多少的时候选举作废,如果全班32个人,只有5个人缺席,弃权票达到多少选举作废. -
冶应中华: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有效票(非弃权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同意票超过有效票的一半,即可宣布选举有效且得到通过(特殊情况下会提高比例),所以你的问题中弃权票达到27人的一半以上,即14张以上,选举就无效了.

九里区15911753156: 村民选举总票数628,弃权2票,候选人获得314票合法吗? -
冶应中华: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弃权票属于有效票, 但均不计入同意、反对票中.314票没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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