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个小水电站,村民的水田因引不到灌溉水,变成旱田,最后无人耕作成了荒田,谁来管?

作者&投稿:召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办理房屋【规划证】,咸宁市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委收1万多元的该章费,又没相关文件,是新农村,找谁投诉。~

川西平原,中国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德阳市,德阳市位于成都平原,四川盆地东北部的边缘,是一颗璀璨的明珠一致认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两院院士调查在德阳,德阳国内甚至世界机械制造业最高水平的代表。德阳万人口的国家和四川省重点规划的主要城市之一,是“德棉”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蜀秘境重装之都”声誉“西部鲁尔”东方布达佩斯。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德阳,不仅是在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基地,是唯一的联合国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国际示范城市“,在西南地区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在亚洲最大的雪茄生产基地;西方的最大生产基地的植物蛋白饮料;西方现代粮食和石油生产基地,是最重要的和的最有竞争力的新能源生产基地,是世界上最大的大型铸造和锻造钢
德阳市,古蜀文化,起源,其中的发源地之一的生产基地,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省级园林城市,上双方的京沪生态环境的“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农村改革,被称为“天府粮仓”
说,是典型的“天府之国”的一个缩影。
杜甫诗赞:在此危险也开始喜荒野宽。 BR />城市的国内生产总值仍排在德阳市,四川省,排在前三位的。
之间的平均工资排名前50位的288个市(州)前国家。
德阳移动电话普及率手机拥有密度居西部第一,德阳移动电话拥有率居全省第一。
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工业总量,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每万个私人汽车保有量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总收入均居四川省第二位。
人均GDP,相对富裕,区域竞争力,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是四川的收入和支出帐户。
09城镇职工在四川,德阳市中排名四川第二

城市名称:德阳市(别名精诚)
拼音:德阳</英语:德阳市
年初成立:1983年
行政区类别:省辖地级市
司法管辖??区:辖泾阳,洛江区2县,中江县,代管什邡市,广汉市,3个县级市,绵竹市
面积:5818万平方公里;
人口:3,880,000
方言:四川话,东北普通话和上海方言
人口密度:666人/平方公里(2007年)
邮编:618000
区号:0838
车牌编号:川F
市树:樟树市花:玫瑰
德阳市历史悠久的情况下的巴蜀文化发源地的人文景观之一了众多优秀的。的广汉三星堆发掘的宏伟的古代蜀文化重写巴蜀历史的文明。德阳市孔子庙的建筑美丽,在4孔子庙之一,也是中国保存完好。
德阳庞统祠,落凤坡,以三幅土地,以及碧波荡漾的诸歌双忠庙,任何墓京沪,精湛的雕刻艺术家“东方魂”石刻艺术墙,让人流连往返。的发源地中国农村改革之一,从事家庭责任系统凤阳广汉市金鱼镇,在第一个在国内,以取关人的公社品牌广汉市向阳镇。随着改革的深化,旌阳区八角井镇,绵竹汉王镇,一组“中国乡镇之星”脱颖而出,一个乡镇“两个文明”的模式。县域经济的发展,四川县域经济评价十强县,德阳几年占据四席。四川省,200个乡镇,德阳市,51。什邡市,广汉市,绵竹市,旌阳区,接受省“小康县有机小康标准。江是全国农业百强县之一。
德阳明显的区位优势,完善的基础设施。是位于成都平原腹地,成(成都) - 德(德阳) - 棉花(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带的一部分。交通便利,47公里,距省会,成都,宝鸡至成都铁路,成达铁路,成都 - 绵阳高速公路和国道108线贯穿境内南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北靠绵阳南郊机场。
德阳市经济发展迅速,接近1000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产总额达102.2亿美元,2009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比增长78十亿人民币, 14.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46.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1.2%,达到24.58十亿多元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去年同比增长22.6%,财政总收入一十二点九六四十亿人民币,比上年上同比增长32.04%,地方财政收入6.499十亿人民币,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为3.188亿元人民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634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625元,四川省200乡,德阳,51。
市出生人口3.4万人,3.1万人死亡,年底的总人数为1410300,总人口为3.884亿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98800000人,农业人口为2.896亿人,男性人口1.999亿,女性人口1.885亿。城市的城市化率为41.2%,比上年同期增加1.7个百分点。

原产地的名称在中国的土地上,有许多“男性”的名字,“德阳”,是一个非常含量,深入的名称,一个有趣的名字令人羡慕的。
所谓的德国人生活在一起的行为,行为,质量标准和规范。自古以来,人们把“德”作为这个人的行为。 “左传”三不朽,立德,立功和立言的生活。立德被列为第一三不朽。世界上的一个人的品格高尚,砸,德才兼备,“德”摆在首位。可见,前“男”字冠的“德”和“德阳推崇的道德古,是一个非常骄傲的事情。
谈论在德阳市地名的起源,一个故事广为流传元朝以后:西晋大光绪年间,道教神仙徐迅任何景阳裁判官,因为点石成金,救济贫困,画拂水摆脱瘟疫和良性的人,法院法令,改变泾县,德阳县。据历史考证,从东汉从江油市小溪坝,隋宁龙凤场德阳县集的名称,然后唐高祖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只有几分钟的路程,罗平县,绵竹方式设置德阳县。 “德阳最终植根于地方的名称,没有进一步的变化。小泉城”的三笑“故事”姜诗孝泉跃鲤,“安安送米,被称为”孝道“第一的德国变成了一个模范打开孝文化。这个小镇在德阳孔庙位于主入口的“道冠古代和现代的”,“天地”八个大字德国排名最高的高上面雕刻的东西,它似乎很清楚:道德,是土地的“灵根。 “1300多年来,人们生活在钟鼓楼和龙护理舍利宝塔,按照儒家的道德说教,继续传统的德孝民间,独特的”德“纪念碑竖立在川西平原。20世纪80年代,当未来德阳增长到380万美元的普通的家中,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她的文化品位新的升华,德孝文化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卡在德阳。
今天,大德阳花了26生日,二十一世纪的朝阳缩放“大德阳市建立,促进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征程。站在一个新的历史坐标,我们德阳德阳文化内涵的深入挖掘,使更新的解释。我认为,德阳内涵的最好的表示:如太阳德政这种积极的美德。
德政杨 - 德政什么?“高级汉语词典”解释“是指政治措施,以造福于人民和政治的成就。“古人说:”善若水,厚德载物,治理,爱民“事务的线在独联体国家流行。”布德泽春活着光荣“,我们希望德阳市各级组和领导干部坚持“三个代表”,清正廉洁,勤政,务实,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使爱的人,利益的律师和慈爱的心是温暖的阳光,透明如人民力量像太阳,骑实用的东西,像太阳,并在各个方向散射。
美德,如杨 - 美德,道德的行为。“周礼地方官员注意:德性,内外外位于德国,石线。古人认为一个地方,“建议美德,顺宪法”兴胜富强,“王子,比其他地方更多。德阳应德雷克,努力建设精神文明,建立社会伦理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德阳市文明镇,投资业务在德阳,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人们如沐春晖,让全市人民在社会主义道德的阳光照耀下,建立一个幸福的新生活,...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是在2015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
上看的,你可以搜下,觉得补的吃亏了也可以打电话问下上级

最好先跟你说的(有级别的那些人协商)

带些手害者(群体)有效点

你在向水利局和环保句反映,要求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人口都有拥有集体用地的权利。目前集体用地一般以户口为取得土地的依据,故你仍有权利分得土地,因而土地补偿款应全额补偿给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第十五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三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从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建议找个数码相机把现场拍下来,当着证据直接去省上告,等你把更详尽的法律条文搞懂后,黄花菜都凉了!

找央视某些节目吧,虽然央视确实那啥啥,但是有的事还真是只有被他们曝光了才有救

你用相机把场景拍下来,在各大论坛发布,总会有媒体注意的.我支持你!

你可以到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投诉


农村小水电站要求电站设计运行不少于,几年
电站设计运行时间不少于20年。《方案》指出,项目应选取水能资源开发条件好,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优良,不存在影响工程建设的重大敏感问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6%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但对于已享受过国家补助资金的农村小水电项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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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电站承包合同最长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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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小水电站的装机容量规模设定各有不同。在美国,小水电站的容量标准为15000千瓦及以下;日本和挪威的标准则为10000千瓦以下,而土耳其的标准更低,为5000千瓦以下。在1980年的国际小水电技术发展与应用考察研究讨论会上,提出将小水电站分为三个等级:装机容量在1001至12000千瓦的称为小水电站,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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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为水电站建设项目的验收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它规定了从工程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各个环节应遵循的标准和流程,旨在确保水电站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在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并根据实践经验进行自我评估,如遇到任何疑问或问题,应直接向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

庆城县18540995378: 前几年,有一私人老板在本村建了一座水电站,占用了本村的土地,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电站老板补偿, -
陟钞高舒: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首先,以租代征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这个租地却是用于水利建设,如果这个水利建设是为农业服务的,再加上之前村民都同意了,那么又可以被解释为承包行为,这样也就没有理由要求再次提高补偿.如果以补偿标...

庆城县18540995378: 建造水电站不允许村民接水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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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18540995378: 我想建设一个私人小型水电站需要什么手续,通过什么部门.求解 -
陟钞高舒: 小水电站由水利局下属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归口管理.投资兴建小水电站,其办理程序如下: 1、业主申报,经水利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坝址要符合安全、防洪、环保等有关要求. 2、单机500kw以下(含500kw)的小水电站新建...

庆城县18540995378: 急!电站修建非法占用农民土地该怎么应对 -
陟钞高舒: 你可以先找到对方协商,它属于在你的土地上设立了地役权,地役权是有偿的,是民法明文规定的.如果你告知他之后他仍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他,这时候如果法院调解 对方同意支付相应对价 那么你还应该就该电力公司先前的强制架设行为 要求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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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18540995378: 修建水电站为什么会引起环境污染 -
陟钞高舒: 1、水电站将江河围起来提高水位来增加水的势能,通过水的势能差来发电,这样就会形成类似湖泊的水库,一旦上游有污水排放就会在这里蓄积,这样治理起来就非常难了.2、修建水电站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环境,使得原来的洄游鱼类无法正常洄游,使原来的近岸植物被淹没,原来的旱生植物近岸生长,相应的,原有的动物生存环境也会遭到破坏!不得不进行迁移.同时还有可能引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3、蓄水区水位上升,会使周围山体处于一种浸泡的状态,会引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三峡大坝就是例子.

庆城县18540995378: 建水电站对农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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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18540995378: 农田被私人发电站在施工损坏要找那个部门
陟钞高舒: 私人水利发电站吧,这个规水利局管. 如果他是无牌无证的话,可以到当地政府反映. 不过,这事儿吧,水利局就算让他停了,也就停几天,过几天风头过了,照样运转. 绝对不属于. 建议你去水利局咨询下,先让水利局调查他,如果能停,那好了,它确实违规,可以依据这个判断到任何地方上诉. 意思就是间接的让水利局替你打头阵,毕竟当地政府只注意到山体滑坡,并没有考虑导致其自然灾害的原因. 如果水利局也是推三阻四的,这个你就要看看这个私人发电站主人的背景问题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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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18540995378: 私人用荒田荒地建水库国家会不会批 -
陟钞高舒: 这个回答应该我答得最佳的,因为我就是农村人.荒田荒地也就是说这田地曾经耕作和利用过的,后来就不再种植任何农作物,或利用.就自然的荒废在那里,这就是荒田荒地.你可以采纳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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