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贪污罪辩护词怎么写?

作者&投稿:南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共同犯罪贪污罪辩护词的书写的主要内容包括,先要说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罪轻,然后利用己方所掌握的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的事实情况等进行无罪或者是罪轻辩护,请求人民法院参考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无罪辩护后是不能进行罪轻辩护的。
一、共同犯罪贪污罪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上诉状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也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错误。
第二,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王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某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所以,无论从主观方面来看,还是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王某都没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其也不具备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法律证据方面来讲,认定王某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王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没有充足的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王某当时具有犯罪的主观心理,反而证明王某无罪的证据比较充分。因此,本案对王某定案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得出唯一确定王某具有犯意,构成犯罪的结论。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如果认定王某有罪,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根据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原则,王某应当是无罪的。
第四、按照共同犯罪理论,要求各共犯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从王某对其他人的言语和行为,以及王某对本案后果的认识因素和心里态度综合来看,王某自始至终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本案对于被告人王某来说,不仅关系到其罪与非罪的事情,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还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认真研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辩护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同时也可以是其家属、朋友或者是聘请的律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什么身份,只要在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时,是不得故意歪曲事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故意引导法官误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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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19891926600: 贪污罪自首辩护词该如何写,主动到监察委去投案的是否构成贪污罪自首?
姚废鱼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好,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天桥区19891926600: 怎么判断共同贪污犯罪
姚废鱼腥: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共同贪污罪: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天桥区19891926600: 怎么认定是共同贪污罪
姚废鱼腥: 我国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其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一般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贪污的共同故意,共同实行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共同犯没有身份限制,不需要也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数额,也即贪污罪的数额以共同犯罪所占有财物的所有数额,而不是个人所获得的数额.

天桥区19891926600: 为什么一名辩护人不能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
姚废鱼腥: 是这样的,同案犯的话可能涉及到主犯 从犯等方面的问题,所以被告之间是有利害关系的,如果一个律师同时为两个被告辩护的话,很难做到同时维护两个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是不允许的 而不是同案犯而只是同案受审的话,就没有利害关系了,因此律师可以同时维护两个被告的利益,所以可以的~~~

天桥区19891926600: 贪污罪的共犯怎么认定
姚废鱼腥: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共犯是指共同共谋实施以上行为的犯罪分子.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个幅度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个幅度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罪中的共犯处罚由共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按照以上量刑标准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以以上量刑标准为基础,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天桥区19891926600: 几个人犯贪污罪一起被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判决下来同案不同判怎么回?
姚废鱼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天桥区19891926600: 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应该如何做,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的条件都有哪些?
姚废鱼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

天桥区19891926600: 辩护词要怎么写??谁帮我写一个? -
姚废鱼腥: 应该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写一份代理词,不是辩护词.

天桥区19891926600: 怎么区别教唆犯和从犯
姚废鱼腥: 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有:(一)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立的,所谓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帮助犯是“正犯”、“实行犯”的对称,指共同犯罪...

天桥区19891926600: 贪污犯罪中的共谋应该如何认定
姚废鱼腥: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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