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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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子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子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学士学位证获取条件?
专业学位证书按授予学位级别不同分为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和学士专业学位证书三种,在学位证书版心底沿上方印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 1、博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博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粉红色,同时印有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是什么?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包括统招专升本)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要求过大学英语四级。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所有科目的加权成绩在该校所划定的分数以上(不同学校要求不同),毕业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还...

教育部对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包括统招专升本)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要求过大学英语四级。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所有科目的加权成绩在该校所划定的分数以上(不同学校要求不同),毕业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有的...

学位证能不能代替毕业证
不能,学位证是在所有成绩的及格的基础上,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都会要求学分绩点达到2.0(通常即加权平均分为70分)以上才能被授予学士学位,否则只能拿到毕业证。有些学校有特别要求,比如若出现考试作弊的行为,毕业时只能拿到毕业证,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也不能领取毕业证,毕业证是学生...

华东理工大学申请学士学位需要哪些条件?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网络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不再拥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的学生和什么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籍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求助:三全学院英语4级不过发学位证吗
需要根据学校规定,有的学校规定学位授予与四级已不挂钩,但有的仍存在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大部分学校并没有完全脱钩。但从未将学士学位授予与英语四级考试挂钩。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

自考没有学位证影响大吗
自考没有学位证对自己影响不大。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自考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没有学士学位是不会影响本科毕业的,但是要考研的同学要注意,因为有些学校必须要有本科学士学位。自考拿的是自考本科...

怎么拿自考的学位证书呢?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2、自考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高等学校本科...

获得学位后,学位论文如果被教育部或上海市学位办抽检不合格,会被撤销学...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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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庭依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学位法规,于1983年7月2日由国务院发布.该法规对学位授予的管理和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对确保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鹤岗市13418978563: 什么是学位?
干庭依木: 什么是学位? 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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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庭依木: 大学本科毕业后是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是硕士学位,博士生毕业后是博士学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在这三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 取得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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