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答案了,非员额法官审案程序是否违法,法院这样看

作者&投稿:盍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质疑非员额法官办案违法,律师上诉有错吗~

一、非员额法官为何还在办案?
按说,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这是中央推行员额制改革的初衷,也是把办案法官和不办案法官区分开来,以此提升员额制法官的履职待遇,更好的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但在一些地方,却出现非员额法官办案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可以说,虽然中央一再强调,要守住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的红线。但现实情况是,在诸多地方,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的情况还依然存在,也可以说,虽被严查,依然有法院铤而走险。从全国法官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案件数量激增,入额的12万法官能办完这么多案件吗?这样,那些没有入额的法官就成了办案替代者。没有入额,还依然要办案,这是一些未入额法官的苦衷。
而律师的质疑,提出了员额制改革的真问题,剑指员额制在实践当中变了味。没有区分员额和非员额,让非员额法官也一样办案,那么,非员额法官能乐意吗?所以,律师质疑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被诸多的非员额法官叫好,有人表示,(律师)干的漂亮,说出了多少法检两院辅助人员的心声,改革不能只涨工资不干活;辅助人员也不乐意,宁愿不入额,还要独立办案,工资还不变,简直领着白菜的钱操碎了心。
可见,让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他们也一肚子牢骚。凭什么我没有拿员额补贴,还要办案?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不拿工资还要干活?非员额法官,拿的是助理工资,干的却是员额制的活,他们内心能心甘情愿吗?既然内心不愿意,他们又如何能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二、员额法官办不完案怎么办?
员额法官办不完案,就让非员额法官办,那么,员额制改革的意义何在?如果中央的政策在底层大打折扣,非员额法官也一样办案,但却拿不到员额津贴,这样的员额制改革现状,是背离中央的政策,也与员额制改革的初衷不相吻合。那么,员额法官办不完案件,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有人说得刻薄一些:员额办不完案件,那就加班呀,加班还办不完,那就退出员额呀。那么,员额制改革之后,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存在吗?从中央政策来说,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入员法官不得独立办案,这是员额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员额制改革的首要责任,否则,员额制改革便要大打折扣。
试想一下,中央好不容易启动了员额制改革,把非员额法官排除出法官队伍,不让他们审理案件,只让入额法官审理案件,并且提升入额法官的履职待遇,目的就在于严格区分办案法官和不办案法官。法官的数量也从原来的21万,减少到现在的12万人,但这12万人,可都是切切实实办案的,而不是和之前一样,21万法官,不办案的法官占了多数。
可以说,现在的办案法官数量增加了,但另一方面,案件数量也增加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那么,如何解决呢?那就是增加员额制名额,而不是用非员额法官替代。要不,就是把非员额法官任命为员额法官。而全国一刀切的以百分比为数量界定员额法官数量,缺少针对性和区别性,导致一些地方员额制法官过多,案子却太少,员额法官闲着。而另一些地方员额制法官依然不够用,案子办不完。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领导办案数量少,挂名办案依然存在。一些领导挂着员额制的名额,但很可能,领导的办案数量都不及员额法官的五分之一,甚至更少,这也导致一些法院虽然员额制法官数量够用,但一线办案的法官数量依然不足。这就应当严格区分领导办案和法官办案,并且,不能把领导入额的数量也看作员额制法官的数量,毕竟,领导办案少,还可能存在挂名办案。
三、律师以非员额法官违法办案为由上诉,二审会支持吗?
从法律层面来讲,律师的这一个上诉理由很难成立,很可能会被驳回上诉。因为,非员额法官虽然没有入额,但也是经过人大任命的,在其法官职务未经法定程序和事由被免职的情况下,非员额法官依然是法官,那么,就当然可以从事审判工作,那么,独立审判就不在话下。
从政策层面来讲,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这是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是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如果非员额法官可以独立办案,那就违背了政策规定。现在,竟然有法院胆敢违反中央政策要求,让非员额法官一样办案,这不是与司法改革唱反调吗?现在,律师以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违反程序正义为由,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该如何做出裁决呢?
如前所述,二审法院可以以《法官法》等法律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就是,非员额法官也是法官,法律没有禁止他们不能办案。但另一个方面,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违反了中央政策要求,在此,必须对一审法院出现的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做出内部否定性评价,并且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否则,员额制改革便是一句空话!
亦有法官表示,律师的这一质疑很低级,除了让未入额法官更加难堪外,对案件审理并无实质性意义。即便是未入额的法官,他们依然是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进行案件审理并无程序上的不当。既然如此,那么,还施行员额制改革干啥,这不是瞎胡闹吗?一方面宣布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一方面又为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开脱,这样的说辞,除了打脸外,我不知还能说什么好?
四、政策和法律打架,法院怎么办?
政策和法律打架,这是我国在出台政策后常常会出现的场景。如果这类情况被诉至法院,法院当然应该以法律规定来判案,而不是依据政策。但是,政策和法律打架,正说明政策的制定欠缺考虑,只追求政策的执行,而不考虑法律的修订,这让司法人员无所适从,也较为难堪。

您好,目前来说是的,根据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只有员额法官才可以审判案件。

一、法官员额制:所谓“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由于该项制度涉及面较广,在社会各界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一个相对突出的争议点就是“员额制”下法官人员减少,可能导致“案多人少”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院、检察院案的数量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法院和检察院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我们国家大部分法院和检察院中约有40%的法官、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而真正在一线案的人并不多,因而造成“法官人员数量减少后无法适应”的假象。如果通过员额制改革,把有效的、积极的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案效率相应就会提高,案多人少的相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谢鹏程说:“这就意味着员额制将使司法的生产力得到解放。”二、没有进入员额的法官有何待遇:1、法官员额制改革实施以来,法官队伍存在诸多困惑,一部分法官将无法入额是必须面对的现状。海南省原有法官1540人,改革后,法官人数减至1100多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全院有法官资格的人员62人,现选任主审法官29名,未入额法官33名,占53.2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原有法官53人,第一批入额18人,未入额法官35人,占原有法官人数的66.03%。2、员额有余地,转岗有安排:①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要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和相关政策,不仅不能突破,在第一轮遴选时还要留有余地,为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空间。各地试点的实际操作中,也一直按此进行。海南省第一批遴选留有10%的余地。贵州省采取以案定员、一步到位原则,根据案件数量及特点、法官承案件能力等综合因素,计算出各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法官员额一次性控制在39%以内,并为未来留有足够空间。花溪、汇川、贵定、榕江四个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分别为29%、30.7%、24%和30.8%。已完成试点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目前78名具备审判职称的入额32名,尚有9个名额空缺。空缺的名额,设计是根据案件的增长来增补法官,同时也给年轻人留出一个奋斗的目标。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53名法官有18名入额,同时为今后青年法官入额选任预留了9个名额。②除了留下入额的希望,转岗和分流也尽量做到妥善安排。过渡期内未选任为法官的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法官职务保留,现有待遇不变。过渡期内出现缺额,先从表现好的法官助理中选任。即使过渡期满了,只要有真本事,还可参加全省遴选,仍有做法官的机会。

现在搞司法改革,以前法院里面包括行政部门人员都有被任命法官等级,但是这些人实际不案。现在改革之后,一个法院最多百分之三四十的人可以进入员额,重新被任命法官等级,这些员额制法官才有案资格,也必须亲自案。其他没有进入员额的法院工作人员要么做法官助理,给员额制法官打杂,要么去行政部门做司法行政人员。


纪委转司法局容易吗
从纪委跳到法院做行政工作,个人不认为不是很理想。在我国,两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司法机关。司法改革后,法院人员岗位被分成了三类,不同类别其发展轨道截然不同。第一类是员额法官,也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比例在法院中大致在40%,要想提拔成为法院的副院长、院长,包括庭长等,一般都要求入额。员额法官的收入...

什么是员额制法官
1、正确的说法是法官员额制。法官员额制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2、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

法官收入
没有入额的助理法官,收入相对低一些,比四级法官(科员级)低2万元左右,为12万元。 3如果是从事行政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比助理法官和检察官低,比如,正科级的法院行政人员,全年总收入大概为15万元,比一级法官低2万多元。 4另外,员额法官还有出差补助,大概100元一天,每年大概也有6000元左右。...

司法行政岗位工资
司改后,法检“两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人员核定不同的工资待遇。 目前,法检“两院”六类人员分别是: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聘用制书记员等六类人员。法检“两院”人员分类后,不同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有所差异,因此工资待遇各不相...

什么是员额法官
员额法官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种重要职业。一、员额法官的基本定义 员额法官是指通过法定程序选拔、任命,在法院员额编制内,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官。他们是司法改革中的产物,其设立目的在于提升法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二、员额法官的特点 1. 专业性强:员额法官需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

一级员额法官相当于什么级别
科级。通过中国法院的官方网站查询,一级员额法官是指在法官序列中,具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法官,其中领导职务的一级员额法官对应于公务员序列的正科级。而非领导职务的一级员额法官则属于法官等级中的一级法官,对应于公务员序列的二级主任科员。

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
员额法官是指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判工作并接受国家薪水待遇的专业法律人员。担任员额法官是必须经过高等教育程度的法律专业学习和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的考核。员额法官在其职业生涯中必须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原则,以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全民利益。员额法官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职位,他们主要负责审理各种案件...

法官员额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官员额制的意思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

员额法官能退二线吗
不能。根据查询员额法官相关资料得知,员额法官不能退居二线。申请退出员额是指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退出员额:入额不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的;担任重要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尚未审结,且不宜更换办案人的;其他不得申请退出的。

员额法官入额条件
2. 员额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性;应当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工作作风、职业操守,并具有独立办案能力。3. 未入额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办案工作经历。4. 法官助理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不是员额法官能判案吗 -
再急易宁: 司法改革后不是员额法官是没有资格审理案件的.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非员额制法官能独立主持庭审吗
再急易宁: 非员额制法官不能独立主持庭审,连办案权都没有.司法改革以后,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法官实行员额制度,只有进入了员额,才能成为法官,才具有独立的办案权.员额制改革以前被任命的法官,但未入额的非员额制法官,不再具有法官身份,也不具有办案资格.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多出来的多名未入额法官如何安置?在实行员额之后,多出来的多名未入
再急易宁: 是按照哪个序列进行分类和管理,则凸显尴尬.因为根据司法改革的预设逻辑,既然没有成为员额法官,那么就结合你本身的意愿,根据组织安排,自动转为审判辅助人员...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什么叫普通程序审案 -
再急易宁: 这是涉及审判方式的提问.法院审理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一般为确保公正、公平,审理案件应该让依法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但对于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易于认定的情况下,由三人组成合议庭明显没有必要,相应的就可以由一名法官来进行.相对起来,由一人承担的审判程序称为简易程序,而依法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称为普通程序.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在一审时只有一个法官审案,但判决书上显示有审判员,陪审员这是什么形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再急易宁: 估计开始是按简易程序审理,后来时间超过3个月了,就改为普通程序了. 但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必须下达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必须重新开庭审理,不能直接作出判决. 这种做法,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可以投诉,要求法院对这位法官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申请合议庭,没有答复就下了判决书,法院审案程序违法吗? -
再急易宁: 合议庭当时人不能申请组成的 只能申请回避.合议庭审议案件时在内部的 当时人是看不到的 希望能帮到你 谢谢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入额法官必须办案不办案退出员额 -
再急易宁: 可以选择到业务庭全力办理案件,但也可以选择在研究室继续做研究工作,办理部分案件. 按照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在研究室一般办理案件数要达到业务庭法官办案数的30%--50%.

玛纳斯县18796926529: 法官退出员额的规定 -
再急易宁: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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