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具有哪些中国特色

作者&投稿:涂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

您好!具体反应在很多方面。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成文法的法律传统里,一个国家常通过编纂民法典的方式表达国家和民族对基本问题的看法。基本的问题包括比如对人的定位和表达对人期待的问题,人和人之间、人与家庭、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超国家形势、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看法问题。在《民法总则》里,就国家、民族对一些基本问题所表达的看法,体现了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也体现出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民法总则》第九条就确立了这样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媒体所讲的绿色原则。表达了中国人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⑨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⑩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的内容在主要继受之前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体现了鲜明中国特色。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1条明确了民法的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总则当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是第一次在立法上将其正式列为法律的内容,体现了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2、确立了“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是五大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是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要求。表现出民法保护范围的扩大,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绿色、环保是全世界的呼吁,但只有我国的民法总则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3、法人分类体系有突破和创新

民法总则第三章45个法条专门规定了法人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和创新在于法人的分类体系。民法总则中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别于西方国家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同时也是在民法通则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法人分类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可以说,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体系体现了法典化立法机关应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表现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4、规定了“好人条款”和“保护英烈条款”

民法总则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善意救助人紧急救助中给被救助人造成损害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上鼓励见义勇为,弘扬助人风尚。民法总则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先烈牺牲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精神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所以对英烈人格的损害也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也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1、确定了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首次对善良风俗习惯的效力做了一般性规定。中国幅员辽阔,民俗各异,为了更好解决民间纠纷,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十分必要。

2、胎儿利益受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比如关于民间“遗腹子”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问题,还有胎儿在母体未出生期间受外力伤害待其出生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这类问题,根据民法总则都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这条规定说明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不过其权利能力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即出生时死体的,上述民事权利能力自始是不存在的。

3、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岁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别人赠与、获得奖励,或在其父母离婚时确定其与哪方共同生活时需征求孩子意见等。自然人的限制行为能力由原来10岁调整为8岁符合时代特点。

4、明确了监护原则,丰富了监护的种类

民法总则中有14个法条专门规定监护制度。首先,民法总则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原则。其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把智力减退的高龄老年人纳入监护范围,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是十分必要的。监护种类除了传统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以外,民法总则还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协议监护(第30条)和意定监护(第33条)。

5、强化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15种人格权,比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明显增多。其中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三种没写“权”字的人格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属于自然人的本源性权利,由此衍生出其他具体人格权和当前未规定但因维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须保护的其他权利。保护个人信息实质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此外,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等权利”表明立法技术上采用非限定主义,对人格权的规定体现开放性,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产生法律要予以保护的新生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中不断发展的新生领域。

6、诉讼时效制度有了新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中有以下新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统一延长为三年,从而扩大了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范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诉讼时效的适用是非职权主义,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当事人主张情况下方可适用;对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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