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实施天保工程的前提下对下岗职工是作如何安排的

作者&投稿:狄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天保工程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是什么?~

《长江黄河天保工程方案》第九章第一条规定,《天保工程实施方案》规定,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保工程的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按有关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东北内蒙古天保工程方案》第八章第一条规定,吉林每人每月208元,黑龙江省每人每月259元,内蒙古、大兴安岭集团公司每人每月284元。

《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产生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补助以及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一次性安置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

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2〕27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振兴林区经济、提高天保工程区百姓生活水平等天保工程战略,继续坚持以民为本理念,统筹解决好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保障民生问题,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总体目标基本解决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以下简称安置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困难问题,维护安置职工切身利益,实现天保工程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应缴尽缴。三、基本原则(一)保稳定原则。(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三)坚持安置职工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坚持量入为出、不突破补贴总额,补贴资金包干使用原则。(五)坚持先缴后补、不缴不补原则。(六)坚持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原则。四、具体实施(一)补贴范围和对象各林业局及所属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文件精神安置的国有全民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制工人)和混岗职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贴。1、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安置后未实现稳定的再就业,各年度按个体劳动者身份由个人承担缴费并且没有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安置职工,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2、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安置后已实现稳定再就业并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安置职工,其按城镇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期间不享受补贴政策。按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和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未达到补贴年限的补贴至规定年限。3、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断保”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经企业和个人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予以补贴。(二)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年度林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6%,逐年计算确定安置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全额自费缴纳的,给予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安置职工个人承担三分之一。(三)补贴年限从2001年安置第一批职工起,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根据安置时间不同,统筹使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对安置职工分别给予逐年计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四)补贴办法补贴采取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摸底测算(2012年12月1日—2013年2月28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统计调查表,各林业局及直属企业分别对安置职工参险缴费、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及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逐人测算应补贴金额。于2013年3月15日前上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科。各林业局和直属企业要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方案,报地区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二阶段进行资格审核(2013年3月1日—3月15日)。各林业局及直属企业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此次补贴范围及对象要求,确定符合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名单。第三阶段进行公示(2013年3月16日—3月26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安置职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第四阶段进行申报登记和发放(2013年3月27日—11月30日)。符合补贴条件的安置职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安置职工原所在企业和人事档案保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向林业局及直属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呈报,经地区社会保险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林业局及直属企业向林业集团公司提出资金申请,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各林业局及直属企业核定的补贴人数及金额拨付专项资金。各林业局和直属企业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对未断保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对断保欠费的,由林业局及直属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员安置职工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享受补贴政策。对于逾期拒不补缴欠费的,不给予补贴。第五阶段进行审计(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由审计部门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保障措施(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履职不认真,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行为,特别是出现新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严格实施问责,切实把政府关怀、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民生实事办好。(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制定宣传提纲,做好政策宣传,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多种方式,动员一次性安置职工积极申领补贴,补缴欠费,实现补贴的根本目的。(三)严明纪律,规范运作。补贴工作要健康运行,必须排除干扰,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进一步完善社保补贴工作流程,杜绝不正之风。(四)加强管理,严密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运行。实行专户管理,设立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五)加强核查,完善监察。认真做好对申报社保补贴人员情况核查、复查、认定审批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贪污、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要什么条件?

  答:在劳动年龄内,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或者下岗职工持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证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及上述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1)档案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申请到就业部门办理。

  (2)档案存在市人才市场的失业人员:凭人才市场出具的《原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失业就业登录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3)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档案未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档案、《失业就业登录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复印件、个人申请和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按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办证渠道办理。

  5、再就业优惠政策与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策有什么关系?

  答: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如果没有实现再就业,可继续享受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现再就业后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有哪些?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对下岗职工子女有什么照顾?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同时,在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重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可由企业、街道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审定,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学杂费。具体减免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哪些职工在哪种情况下,企业不能安排其下岗?

  答:根据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10、下岗职工应享受哪些社会保险?

  答: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11、企业职工下岗后,失业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由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下岗职工被其他单位录用的,由该用人单位继续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当地的统一规定执行。

  12、企业职工下岗后,医疗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在职工医疗保险费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方,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中心按企业原规定发放医疗费,大病也由企业按原规定办法办理。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地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缴费并记入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按统一规定执行。

  13、企业职工下岗后,所住的福利房怎么处理?

  答:按照1998年6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使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工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正常退休)。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

  15、工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继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16、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临时工最后一次在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7、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由单位(企业或主管部门)劳资员带拟审批退休人员档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批。

  (1)、单位在公示中要按正常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工伤退休和退职等不同类别进行分别公示。

  (2)、公示期满后,单位要填写《公示退休名册》、《退休审批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后方可到保险部门申请办理养老金等手续。

  18、病退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女45周岁,男5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出申请病退。

  19、办理病退需要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照片3张。

  20、申请病退职工怎样进行体检?

  答:参加市级保险的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参加省级保险的职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

  21、病退所需的费用是多少?

  答:1、劳动鉴定费。参加市级养老保险的需要交180元;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交200元。

  2、体检费。医院收,依据(吉劳社财字[2005]18号)文件。

  22、工伤怎样办理?

  答: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办理程序及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电话:5679952 大厅:7602240

  2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4、仲裁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6、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7、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28、申请劳动仲裁如何交纳费用?

  答:申诉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29、当事人如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述?

  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0、哪些人可以办再就业优惠证?

  答: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31、办理优惠证都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答:1、申办人持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和解除劳动合同书,到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

  2、经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其表现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式,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表》报所在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以上证件到县级以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32、哪些人可以参加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都可以参加医保。

  33、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申请参保。单位参保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或区医保办)登记审核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缴费基数核查认定表,照片版位图,按规定录入和填写报送。

  34、参保人员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增减及变动的,于每月30日前到区医保办办理个人变更手续。

  35、参保职工的缴费标准?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纳,个人按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36、参保单位缴费时间?

  答:各参保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缴费至区医保办账户,逾期不缴费,将予停保。

  37、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如何确定的?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长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参保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38、住院费用是如何支付的?

  答: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住院押金,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别是: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13%;市级为10%;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卫生服务站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39、参保职工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答: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要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为:按省及省以上综合医院,市(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卫生服务站,个人分别承担15%,12%,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

  4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额度为39008元。公务员补助为4万元(仅限于缴纳了公务员补助费用的参保职工),我区尚未实行。大额救助为15万元。

  41、如何理解大额医疗救助的用途及支付标准?

  答: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职工患大病、重病、疑难病住院医药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用。我市规定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由个人承担,由单位每年1月代收代缴。单独列帐,单独管理。

  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的基金支付待遇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大额医疗救助的起点。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5001元至10000元,补助25%;1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

  42、参保职工怎样就医购药?

  答: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本人用现金支付。

  2、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3日内将保障卡和身份证交到院方查验,否则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将由个人承担。

  3、参保职工在定点药店购药时,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购非处方药由定点药店药师对提药单进行审核后购药。

  43、参保职工如何转诊转院?

  答:如果患者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患者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本地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填写《转外审批单》。需转异地治疗的,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部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报。患者转外(京、沪)治疗的起付线为1950元,自付比例为30%。

  44、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答: 1、核报部分=(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x(1-个人承担比例)

  2、自负比例=(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x个人承担比例

  3、大额费用(超39008元以上)核销计算公式:1至3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x75%;30001至15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x85%。

  4、公务员补助=(自理费用+起付线+自负比例)x60%。

  上述自费金额是指不予核销的两类费用。自理费用是指需个人承担20%的乙类费用。自负比例是指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要承担的一定比例。

  45、医保卡丢失怎样办理暂停支付?

  答: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IC卡暂停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由职工现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补足后,IC卡恢复正常使用。

  46、医保卡丢失如何办理挂失?

  答:职工IC卡丢失、损坏的,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医疗办中心办理挂失手续补领IC卡。不及时办理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47、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是什么?

  答: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它医疗服务费用。

  48、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9、劳动合同都包括哪些条款?

  答: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其他内容。

  50、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决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一方提出辞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决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1、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索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2、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卷代替货币支付。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就将产品交给职工去卖,卖出去的就发工资,卖不出去就不发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53、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是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54、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答: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55、对使用童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6、办理劳动年检需要的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公章;3、工本费50元;4、上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

  57、失业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就业的人员。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中学初、高中毕(肆)业生;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肆)业生,毕业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5、因企业破产、关闭、撤消而失业的人员;

  6、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士兵;

  7、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8、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

  58、什么样的人不进行失业登记?

  答: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其他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内部退养的;

  5、已丧失劳动能力的;

  6、升学,应征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7、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

  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9、本人终止就业要求的;

  10、其他经审查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59、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2、有就业经历的人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3、对于户口在外地而来长春求职的人员,要出具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的外出人员务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身份证。

  60、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社区的那些活动?

  答: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各种文化学习、文体娱乐、组织生活等活动;社区工作人员需每半年与退休人员见面,征求意见,提供服务;退休人员也可以主动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提出建议和要求。

  61、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社区转移手续?

  答:离退休人员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改变社区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退休人员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市退管办在办理转移手续的同时为其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介绍信》并建立新的档案卡。转移人持加盖市退管办印章的介绍信、档案卡到转入社区登记。转入社区接收档案卡并为建立新的信息卡。

  62、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异地居住时需办理那些手续?

  答: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到异地居住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退休人员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并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异地居住地公安户籍部门、社区开具的生存证明(带公章和经办人章)和身份证复印件寄到市退管办;出国定居的要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短期出国或到异地探亲超过半年时,应到社区登记。

  退休人员服刑、劳教、失踪时,家属要到所属社区说明情况,档案卡、信息卡仍在其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

  63、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代领养老金手续?

  答:1、退休人员因子女不在身边、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可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可根据申请,与退休人员签订按月代为领取养老金协议;

  3、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凭离退休人员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到就近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为其领取养老金并按时送到离退休人员家中。

  64、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办理?

  答: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带死亡证明等到社区登记;

  2、社区填写《病故通知单》,由死亡人员家属持《病故通知单》等资料送交原单位;

  3、单位在通知单回执上盖章并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

  4、家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5、死亡退休人员无单位的,由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持社区填写的《病故通知书》等资料直接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并由社保部门在《病故通知单》回执签章,亲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6、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且直系亲属因高龄、体弱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携带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病故通知单》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直系亲属携带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到市退管办开具《病故通知单》,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无直系亲属的,其丧葬费、抚恤金领取资格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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