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等:我入侵别人网站犯了网络上的什么法??

作者&投稿:豆卢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黑客入侵网站 犯的是什么法~

这个知道、百科上都是能都是能搜到的(纯属转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这样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电信网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以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一,违反公民隐私权。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违反法律及处罚:
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4.2.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
  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
  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
  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
  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
  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
  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
  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
  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
  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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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13637827414: 请学法律的帮忙解答:黑客入侵网站触犯了哪条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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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13637827414: 未满16周岁 恶意攻击网站,怎么判刑啊 -
类帘益肾: 心吧,不会被判刑的.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抢劫、贩卖毒品、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了上述8罪,才承担刑事责任.恶意攻击网站不在这8罪之内,所以放心吧,不会被判刑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但是需要你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宛城区13637827414: 入侵他人电脑犯法吗? -
类帘益肾: 犯法,这里肯定的.要做到什么程度呢?下面是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你自己看看 如果又什么漏洞说给我哦

宛城区13637827414: 侵入别人的计算机算是犯罪吗? -
类帘益肾: 侵入别人的计算机算是犯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新司法解释)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传播病毒、制造病毒、进行网络攻击等黑客行为做出明确的量刑标准解释.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今后除了私人电脑受保护外,入侵他人手机、iPad等平板电脑都算犯罪,类似“熊猫烧香”的病毒将获5年以上重刑.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将非法入侵手机、iPad等平板电脑也定性为犯罪行为.石晓虹认为,这将有利于遏制日益猖獗的手机木马、恶意扣费软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参考资料 凤凰网.凤凰网[引用时间2017-12-20]

宛城区13637827414: 用中国的网络登陆美国的网站是否犯法呢.不小心上去的 -
类帘益肾: 那要看你怎麽个登陆法,如果是入侵,友情检测,犯法;正常访问,不犯法.

宛城区13637827414: 关于网络犯罪的问题 -
类帘益肾: 一、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视为盗窃,系利用网络手段施行;二、被修改回去并且未实际收到钱,只能说明是盗窃未遂,并不影响盗窃犯罪的成立;三、当然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宛城区13637827414: 黑客到底犯不犯法 -
类帘益肾: 其实你应该到那种大型的黑客网站上面去看看真正的 黑客 是怎么定义的!! 一个真正的黑客,是具有相当牛的网络技术的人、是走在新的网络技术前沿的人,他们做的事情是超越一般人的技术的,往往是他们带领了网络技术的发展. 而你上面...

宛城区13637827414: 侵入别人的计算机算是犯罪吗?
类帘益肾: 那要怎么看,如果窃取什么东西就算了啊.依照情节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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