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保护的法律

作者&投稿:斗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退耕还林条例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0、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11、土地登记办法
12、土地调查条例
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5、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8、土地税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作为例外,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设住宅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可以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原法规定,集体经济
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包括四层结构:

一、顶层:根本法律——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十条中有关土地的主要内容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是我国土地立法立规的根本依据:城乡二元结构、土地性质、征地补偿、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管理、土地利用规划。

二、高层:基本法律——民法通则与物权法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部分对土地加以规定。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下来。

三、中层: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

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形成对土地资源的巨大压力,一方面是非农业用地不断扩大,占去和破坏一部分耕地;另一方面是在土地利用中,由于一些不合理的开发,破坏了土地生态系统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致使土地资源不断退化,生产力不断下降。所以,土地保护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基本任务。
土地保护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保存土地资源,恢复和改善土地资源的物质生产能力,防治土地资源的环境污染,使土地资源能够持续地利用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我国1978年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在20世纪80年代,把“保护环境”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两项基本国策。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这些国策、法律和法规中明确了土地保护的内容包括对土地资源数量的保护、防治土地资源污染的环境保护、维护土地的生产潜力和提高土地资源生产力的地力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的目的是要达到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
原则
一般说来,土地保护应该遵循如下三项基本原则。
1.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生产资料。但人口的不断增长,使得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因此,只有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将珍惜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的政策落到实处。
2.强化计划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根据有关资料,中国现有的全国城市规划面积加起来可容纳20亿人生存,这种现状与人均耕地1.19亩的局面相比较,是触目惊心的。强化计划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对土地保护是必要的。因此,对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民用建房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区用地、特种养殖用地等非农用地实行计划控制,对城镇建设规模进行科学规划,是确保用地总量不突破计划指标的前提。
3.依法保护土地的原则
中国法律对土地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土地管理法》首先确定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年度计划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是各项审批制度的主要依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国实施最严厉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突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其次,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还需防止水土流失、风蚀沙化、盐渍化、潜育化等土地破坏情况,因为它们严重地毁损、降低了土地的质量,破坏了土地的环境效能,使得危及生态系统平衡的现象屡有发生。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不仅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系列其他相关法律的重要内容,譬如《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的原则、方针、组织、具体措施、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均对防治土地沙漠化、风蚀作出了规定。[3]
内容
(一)土地数量保护
土地资源数量的保护指对土地资源的保存,主要是针对农业用地的保护,防止非农业用地的盲目扩展,主要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实现。
(二)土地质量保护
土地资源的质量或土地资源的好坏包括:“适宜程度高低”、“生产潜力或生产力的大小”、“污染状况”和“价值的多少”等四种类型。土地资源质量的保护,通常指土地资源的地力保护,指维护土地的生产潜力和提高土地资源生产力水平,主要有防治水土流失、沙化、次生盐碱化、贫瘠化等。
(三)土地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环境的保护即防治土地资源污染。[2]
立法
法律依据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它从原则上规定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国策。另外,在宪法中与土地保护密切相关的条款还包括: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除宪法外,中国还颁布了许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予以保护:
《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依法确定了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以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并在第7条提出了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土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要求。第4章又专门就耕地保护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保有制度、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以及对土地生态质量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农业法》第5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小流域治理,控制风沙危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围湖造田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而《水土保持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3]
法律规范
(1)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其环境效能的规定
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应该把保护土地的环境效能,保护生物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则是达到这一目标所应采取的重要措施。中国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在这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2)关于防止水土流失、风蚀沙化、盐渍化、潜育化等规定
水土流失、风蚀沙地、盐渍化、潜育化等土地破坏情形,严重地毁损、降低了土地的质量,破坏土地的环境效能,危及生态系统的平衡。因而防止这些土地破坏现象的发生,是保护土地资源法律的重要内容。例如,《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的原则、方针、组织、具体措施、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有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第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其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时规定

四、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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