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作者&投稿:樊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只说了权利主体,没有说关系主体!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海军
审 判 员:许以强
代审判员:张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绍泽

相传在元朝末年,天下大乱,衰鸿遍野,民不聊生,在安徽风阳有个穷小子朱元璋,为了躲避灾荒逃到了福州寿山。他饥寒交迫,又偏偏碰到大雨,走投无路后躲进了一个寿山石农采掘寿山石的山洞。这场雨一连下了几天,他也就在山洞里睡了几天,幸好没有饿死,否则就没有后来的明太祖了。等到雨止天晴,朱元璋一骨碌爬了起来,这时奇迹发生了,他原先满身的疥疮,突然不治而愈。原来他睡在田黄石的石粉上面,是田黄石治好了他的病。到后来,他当了明朝的开国皇帝,还专门派太监来开采田黄石。

2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
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
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
争鸣的自由。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教师有权利依据学
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
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
德品性、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评价。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
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有权通过教职
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
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
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
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
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3
、教师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
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
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笃行道德的好公民。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
同时,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学习等起到良好的
教育影响作用。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
赋予教师应尽的义务。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教学
工作安排。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
教育教学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
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
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
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教师更应给予学生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
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
体罚学生,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
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
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
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
法行为给予制止。同时,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
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
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
评和抵制。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
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
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权利。

随着《教育法》的不断完善,学生在就读、学习等方面的权利越来越得到
重视。某校一学生在学习上比较懒惰,从不按时完成作业,也不爱参加各种活
动。任课教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他是“弱智、白痴、大傻仔”
,该生思想压力
很大,整天郁郁寡欢,后来换上精神分裂症。学校因此劝其退学。在此案例中,
涉及的教育法律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校侵犯了学生人身权中的身心
健康权、隐私权和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学校又侵犯了该学生的受教
育的平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
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中,学校个别教师当众多次侮辱该学生是
“弱智、白痴、大傻仔”
,这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由此而导致他患上精
神分裂症,
又是对他身心健康权的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规定:
“任
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案例中,学校把学生的隐私公布于
众,这是对他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中的学校以各种理由,企图剥夺该名学生接受
适当的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对他受教育权的侵犯。该生监护人可以依法对学校
和个别教师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四、我国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体现了都是
职业性和专业性的根本要求。教师资格是国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
教师。

1
、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
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

2
、教师资格条件。其基本条件包括:


1
)必须是中国公民


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
)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3
、教师资格考试。就目前而言,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教师资格分类及其业务水
平、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等。教师资格考试的
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
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

4
、教师资格的认定。符合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并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学历条件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不意味当然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
法定机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除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
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外,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教师资格认
定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取得教师资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
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
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5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
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教师职务制度,其内容包括:职务系列规定。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
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从现行各教
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来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具备各级
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
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
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
)具备学历、
学位要求;(
5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6
、评审规定

一般来说,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教
师职务度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
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在教师职务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7
、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
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
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

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
2
)续聘。即
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
)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
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4
)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
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案例一:以下这件事中,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
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
李某(
9
岁)
、王某(
8
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包皮挫裂伤。杨某受
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
3
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
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
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
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
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
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
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
3
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
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知识,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步进行分析。

第一步,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步,
确定引起该教育法律关系、
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事实
(
也可以先从此环
节入手,找出由其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关系
)


第三步,确定构成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四步,运用有关的教育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判定相应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
律关系
(
三要素
)

最后,
对于判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
依法确定教育
法律责任问题。

据此,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
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
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
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
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
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
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
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
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案情】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
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
入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
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
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

孤家寡人

,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
写道:

苏老师经常侮辱我,
逼我转学。
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
夜里常做噩梦
……”
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
10

4
日离家出走。
4
天后,当邱
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
走后,学校和班主任苏某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
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
对此,
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
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
为此,
去年
12

1
日,
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诉讼的请求很简单,
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1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如下:
1

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
学生王雪
(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

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
.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
)根据《教育法》

《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


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
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
……
外,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
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
严,侵犯了王雪的隐私权。


2
)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
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
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

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
精神补偿。

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
)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
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
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
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
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3
)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
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
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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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1513138761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滑畅必纳: 只说了权利主体,没有说关系主体!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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