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土地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作者&投稿:农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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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发生土地使用纠纷有很多类型的,比如,家庭内部纠纷或者是土改公改引起的土地纠纷,所以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先要找出原因,然后在进行处理,因为不同的纠纷类型,处理的方法也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以及土地纠纷调处一般原则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一、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6、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7、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8、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9、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10、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11、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12、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13、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4、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二、土地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5、)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6、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7、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8、)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9、)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上面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以及土地纠纷调处一般原则是什么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土地的使用权,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大家在平时的生活中,有必要多了解相关的知识,如果出现纠纷,就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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