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与情理的诗句

作者&投稿:卢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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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理和法理为题的作文

一说到情理与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两者的冲突,即人们常说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特别是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为了强化戏剧效果和戏剧冲突,往往 使得这种冲突或者说对立显得尤其突出,不可否认,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确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法律适用中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法理一般低于情理的要求,因而 “合法而不合情理”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应当说明的是,影视作品中这种与法对立的“情理”不是真正的“情理”,这种“情理”被理解成了一种人们的感情认 识,真正的情理,即人情事理,是指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当然,它还有更高一层意思,那指的是道德伦理,是社会公认的情感;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就是 人伦”。

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而道德伦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这种体现更为直接或密切,甚至可以说,情理往往代表着法的价值取向,比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道德伦理的直接法律化的产物,它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则;又如公序良俗原则(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 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情理作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是一种现实的既有状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构成法律运作的实际环境与情况,因而在法 律适用中情理必然成为必须考虑的现实因素,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为基础,要将情理与法 律的价值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果不考虑情理,就会导致认定事实的不便或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合法而不合实际生活的要求,难以得 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比如前些年曾出现过的因一个装修工人在所装修的房屋内自杀,从而导致房主要求装修公司将该房购买,而由其另外购置新房的案例,如果仅从 法律上看,该房装修工人在房内自杀,并未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损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应驳回,但是通过电视台采访公众,公众却一致认为房屋损失相 当明显,房主请求合理。

那么,除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个原因外,在法律适用中考虑情理,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可以通过推定而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证据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案件法律后果的不同,但是由于案件发生的客观不可再现性及偶然性、复杂多样性,许多案件如果不考虑情 理,片面的追求证据的客观充分,将会导致许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或大大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其它已知事实,借助经 验法则、逻辑规则、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显得格外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亦规定,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能够推定 出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比如,两个人发生纠纷,甲被乙打了一巴掌,甲到法院诉称其背部大面积脱皮系被乙一巴掌打伤所致,要求乙赔偿损失,已知 当日系夏天、天晴,甲当日未穿上衣在太阳下晒了几个小时,且甲平时很少晒太阳,而乙主张甲的损失非打所致而是太阳灼伤所致的理由就不需证明,因为根据本案 已知事实和一般生活经验,打一巴掌不会造成甲的脱皮,而阳光灼伤可导致,故甲的那种损失显然系太阳灼伤。而如果不考虑情理,非要乙举证证明(对甲的伤进行 法医鉴定),则一方面显然加重乙的负担,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当然,由于对事实的认定系推定,故法律也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反的证据以推翻这种推定。其二,正确考虑情理也有利于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

比如,甲房地产公司卖给乙一间二楼房子,可该栋楼房没有上楼的楼梯,乙起诉甲公司要求补充修建,甲公司 则辩称其与乙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有楼梯,因而其未违约,不应当再修建。如果不考虑情理,乙公司的辩解也是事实,其与甲的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提供楼梯,那么乙 公司的主张成立了?很显然,这种主张不成立,因为基于社会经验判断,该栋房屋应当有楼梯,这是人人共知的事实,这无需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考虑情理,机械 的适用法律,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当然,考虑情理也不是无原则的,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情理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很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 面,因而法律所考虑的情理应当是确定的情理,即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稳定性强,体现一定的规律性的情理,它能够反映人们对生活现象的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否 则,如果扩大化的理解情理,就会丧失判断标准,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扰乱审判思路。其次,情理应当在法律的适用前提下和范围内去理解,即不能脱离法律 去适用情理,换句话说即情理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去适用。

只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正确考虑情理,才能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正确的反映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从而真。

2.黄意明:哪些古代诗词是情理兼备的杰作

古人说“诗言志”,又说“诗缘情”。

“志”为情志,包括理想和情感;“情”为情感。但在诗歌中,抒情和说理其实并不矛盾。

诗有“兴、观、群、怨”的作用,其中的“观”就包含观察人生道理和自然物理的意思。说理的诗,在宋诗和禅诗中尤为多见,构成了古诗词中的一道风景。

春在枝头在中国文化史上,禅宗的影响是很大的。禅宗强调“明心见性”,认为对本心的了解是很重要的。

《坛经》记载:六祖惠能在广州法性寺时,有一次见风吹幡动。一个僧人说幡动,另一个僧人则说风动,两人争论不休。

惠能上前劝道:“仁者心动。”透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出禅者对心的重视。

历史上,有很多僧人写诗。这些诗或反映他们悟道的心路历程,或说明人生的某种哲理,读来常常发人深省。

其中,宋代罗大经《鹤林玉露》所载某比丘尼的悟道诗,就非常有名:终日寻春不见春,芒鞋踏破陇头云。归来笑拈梅花嗅,春在枝头已十分。

美学家宗白华曾以此诗来说明“美从何处寻”的道理。他批评这位尼姑:虽然似乎悟道,然而她的觉悟不够深、不够高。

她不能发现整个宇宙已经盎然有春意。她在踏遍陇头云时是苦闷的、失望的。

她把自己关在狭窄的心的圈子里了。然而,此诗果真应该如此理解么?从表面上看,这首诗似乎是写一位比丘尼四处寻觅春天的过程;往深处思索,其实是在暗示探索真理的艰难历程:先来看“终日寻春不见春,芒鞋踏破陇头云”。

“春”可以象征美丽的大自然,也同时是真理和道的化身,更是佛教真如、佛性的象征,故这两句交代了历经千山万水、上下求索寻找真理的过程。但芒鞋踏破,真理依然隐而不现。

所谓“踏破铁鞋无觅处”,正揭示了求道悟道的艰难。再看后两句,这位比丘尼寻春不见、失望归来,无意中见到枝头梅花初绽,不禁手拈梅花,顿觉香气满溢,已是春意盎然。

这里,梅花是自心的象征,“笑拈梅花”即在自心自性中寻找真理和佛性。“春在枝头”就是悟出了佛性人人皆有,即心即佛、自性是佛的道理。

由此,这首诗很好地诠释了中国文化中“道不远人”“吾心即是宇宙”之理。从象征角度讲,春天就在每个人的心中,外在的美景只是外境,外境必须通过内心才能起作用。

如果一个人能时时处处保持内心的澄明无染,就能不为外境所动,则无往而不是春天。当然,此诗中的梅花也可以比喻为眼前事物。

这样理解,则此诗又体现了即器存道、一花一世界的道理。在禅宗的历史上,还有一首关于赵州禅师的诗偈。

赵州禅师,法号从谂,是禅宗史上一位震古烁今的大师。他幼年出家,得法于南泉普愿禅师,并坚持在艰苦的环境中弘传禅宗心印,接引四方学人。

赵州禅师有一个著名的公案:不管什么人来问道,他的回答往往是“吃茶去”。这个公案启发了当时的许多禅僧,而且流传后世、历久弥新。

这首写赵州禅师的诗偈,非常质朴,却直击人心:赵州八十犹行脚,只为心头未悄然。及至归来无一事,始知空费草鞋钱。

它说的是,赵州禅师80岁依然在各地行脚,参访各路高人,因为他对生命还有一丝疑惑,对真理还没有彻底了然。等到最后明白了,才知道走了那么多路、磨坏了那么多草鞋,只是白白浪费了金钱和时间。

因为道不在他处,而就在人心之中。一个人只要善于研究自身、发现真我,便不难明白人生的道理。

用后人的话说,或许就是“心外无物”“心外无理”。醉者与醒者老庄所创立的道家学派,主张清静无为、任运自然。

他们贬斥世俗价值,强调“哀乐不入吾心”。道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对文人的影响很大,因而在文人的作品中,道家思想时有反映。

这方面的经典,可以苏轼的《临江仙·夜归临皋》为代表:夜饮东坡醒复醉,归来仿佛三更。家童鼻息已雷鸣。

敲门都不应,倚杖听江声。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

夜阑风静縠纹平。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在宋人叶梦得的《避暑录话》中,曾记载这样一个故事:苏轼被贬湖北黄冈,有一次喝醉酒,作了一首《临江仙》。这首词第二天就传开了,并且传说苏轼在作完此词后,将官帽官服挂于江边,驾一叶扁舟,长啸飘然而去。

当时的郡守听说了这个消息又惊又怕,要知道苏轼是以戴罪之身在黄冈劳动改造的,现在突然失踪,地方官的责任就大了。于是,他急忙赶到苏轼寓所,发现苏轼正鼾声如雷、宿醉未醒。

那么,此词到底表达了怎样的哲理,以至于成为经典?第一,醉醒转换,暗示跳出常规思维。“夜饮东坡醒复醉”,既说明作者因酣饮而多次沉醉,联系后文又暗示世间之醉者与醒者的对立。

有时候,醉眼蒙眬者或许很清醒,所谓清醒者却可能正是沉醉者。“仿佛三更”,暗寓时间的缺省。

对于一个明理的人来说,时间并不重要,所谓十世古今不离当下一念,关键在于迷还是悟。“家童鼻息已雷鸣”乃举世皆醉之象征。

至此,沉醉众人与独醒作者之间的形象对比,已挺立出来。第二,万念俱息,感悟真实的世界。

“敲门都不应,倚杖听江声”,寓意深远。“敲门”暗示醒者对世界的叩问,“不应”则暗示无人理解的现状。

“倚杖听江声”令人心神俱远。在传说中,一些高人大德离开世界的方式是拄杖而化,由此就勾勒出一幅飘逸的高人听涛图。

江声空。

3.诗中有理的诗句有哪些

诗中理1。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2。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汉乐府民歌3。

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汉乐府民歌4。何意百炼钢,化为绕指柔------晋。

刘琨5。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唐。

王之焕6。人事有代谢,往事成古今------唐。

孟浩然7。草木本无意,荣枯自有时------唐。

孟浩然8。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唐。

李绅9。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唐。

韩愈10。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

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唐。杜甫11。

物情无巨细,自适固其常------唐。杜甫12。

春花无数,毕竟何如秋实------宋。陈亮13。

功高成怨府,权盛是危机------宋。王迈14。

万物兴歇皆自然------唐。李白15。

天若有情天亦老------唐。李贺16。

一寸光阴一寸金------唐。王贞白17。

人生七十古来稀------唐。杜甫18。

山外青山楼外楼------宋。林升19。

古来青史谁不见,今见功名胜古人------唐。岑参20。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唐。刘希夷21。

寅父犹能畏后生,丈夫未可轻少年------唐。李白22。

假金方用真金镀,若是真金不镀金------唐。李绅23。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唐。 刘禹锡24。

请君莫奏前朝曲,听唱新翻杨柳枝------唐。刘禹锡25。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唐。刘禹锡26。

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唐。罗隐27。

尔曹身为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唐。杜甫28。

只看后浪催前浪,当悟新人胜旧人------宋。释文向29。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宋。王安石30。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宋。 苏轼31。

不是一番梅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元。高明32。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宋。陆游33。

近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易为春------宋。苏麟34。

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

------宋。苏轼35。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宋。苏轼36。

一湾死水全无浪,也有春风摆动时------元。 戴善夫37。

从来好事天生俭,自古瓜儿苦后甜------元。白朴38。

苍龙日暮还行雨,老树春深更著花------明。顾炎武39。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清。赵翼。

4.情理大于法理的第一辩词怎么写

1. 法律乃法理之体现,法理乃习惯之加工。任何法律原理都源自于习惯,而习惯则是人们经过长期生产、生活积累的经验,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采用理论上的哪种学说,都不应当超越人的感性,即不得违反情理。正如法谚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再于逻辑,逻辑只是为了弥补经验的补足。”因此,法理是不可能摆脱情理的,恰恰相反,法理乃是为情理提供理性支持的因素。我们可以整理下思路,法的产生过程:由人们生活的经验变为习惯,有习惯演变为习惯法,由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抑或判例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法理的演变,更是情理的高度提升,因此,情理乃法理之母,法理怎能大与情理?

2. 法律人在处理案件中,并不仅仅是进行事实判断,更是根据事实进行价值判断,所谓的价值判断,就是要依据情理,依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参考、取舍。例如某幅绘画作品是否为淫秽物品,不仅仅要看该作品是否公然宣扬人的身体,更要看其宣扬的目的、用途。如果是公然宣扬淫秽的内容,应认定为淫秽物品,如果是医学解剖图册,纵然里面全是人体(乃至于细致到血管、细胞),其目的在于向读者展现身体构造、便于人们学习医学知识,乃至于培养能够悬壶济世、药到病除的名医,那么怎么能说它是淫秽物品呢。而这一切不是法律规定的,更不是法理所能推倒出来的,因为任何法律条文、法学理论都不可能对于事物一一做出规定、推到,相反只是做出类型化(针对某类问题)进行评判,在具体案例中,仍需要结合当地的环境、社会风俗、人们的认知来判断,这证明了徒有法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需要由情理来做判断。从上述实际问题来看,法理需要依靠情理。

3. 法理能解决的往往是是非问题(应然问题),而是否能够得到适用(实然问题)则需要考虑情理。例如,在动产交付中,可以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虽然这四种方式都是交付的形式,但是作为善意取得这种情况下,动产若采用占有改定的形式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之效力,其理由为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争论不休,然未有定论。究其根本,就是在于虽然法理上占有改定系动产物权变动之方式,然不符合人们情感上所认为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习惯,即违背情感、情理,由此可见,纵法理可成立之理由,若无情理予以支持,则无适用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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