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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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5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一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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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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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实行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垂直管理,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其首要任务是对证券期货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包括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中介业务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包括多个部门,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证券市场管理工作。以下是其主要部门的职责概述:1.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同时审核证券服务机构的材料和意见书,以及初审报告,最终提出审核意见。2. **行政处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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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

证监局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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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根据查询百度地图信息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好不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是一个非常负责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对北京地区的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查。该机构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在监管方面非常严格,其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的下属单位有哪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和单位。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2、国务院在《期货...

海林市15195712836: 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由哪些分组成呢?
丰杰道敏: 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由三部分组成: 1、证监会法律部、会计部、发审委工作处官员、交易所工作人员; 2、国家部委有关人员; 3、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等金融机构中任职的专业人员.

海林市15195712836: 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相当于什么官职 -
丰杰道敏: 证监会是正部级,发审委会是其下属机构应该是正厅级,委员可能是厅级.

海林市15195712836: 证监会是什么机构? -
丰杰道敏: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海林市15195712836: 我国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能 -
丰杰道敏: 这里第三条和第十条就是职能了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海林市15195712836: 发审委干什么的? -
丰杰道敏: 全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职能: 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海林市15195712836: 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丰杰道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 2003年12月8日颁布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

海林市15195712836: 我国发审会的工作流程包括哪些?
丰杰道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发审委审核拟上市企业的流程如下:① 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 议证监会...

海林市15195712836: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介绍 -
丰杰道敏: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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