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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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
  (一)综合性公园;
  (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四)街头游园;
  (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第四条 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文物、宗教、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建设城市园林项目。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损害城市园林设施及绿化成果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城镇园林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城市园林规划布局标准及绿化指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其规划方案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城市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园林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投资者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公园或者改造公园,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总投资预算。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应当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在文物古迹或者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园林项目,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建筑造型、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综合性公园周围进行建设,建筑造型设计应当与园林景观相协调。
  园林雕塑造型设计应当优美、雅致,充分体现历史文化或者现代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十四条 街头游园应当以绿化为主,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游人;居住区的花园、游园、庭园绿化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备必要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庭园应当与单位建筑和功能相协调,符合城市绿化标准。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项目竣工,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的保护与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和街头游园,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由文物管理单位或者园林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供公共享用的花园、游园、庭园,由居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单位的附属花园、游园、庭园,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第十八条 城市现有的园林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必须就近补偿相应的园林建设用地。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园林项目的审查。”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规定删除。三、将第十六条城市园林项目竣工,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删除。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由园林单位向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其他经营手续,并须按批准地点设置”的规定删除。五、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六、将第二十八条“未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随意改变园林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该园林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七、将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的规定删除。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的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范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用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
  (一)综合性公园;
  (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四)街头游园;
  (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第四条 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文物、宗教、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建设城市园林项目。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损害城市园林设施及绿化成果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城镇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城市园林规划布局标准及绿化指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其规划方案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城市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园林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投资者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预算。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应当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在文物古迹或者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园林项目,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建筑造型、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综合性公园周围进行建设,建筑造型应当与园林景观相协调。
  园林雕塑造型设计应当优美、雅致,充分体现历史文化或者现代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十四条 街头游园应当以绿化为主,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游人;居住区的花园、游园、庭园绿化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备必要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庭园应当与单位建筑和功能相协调,符合城市绿化标准。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项目竣工,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的保护与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和街头游园,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由文物管理单位或者园林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供公共享用的花园、游园、庭园,由居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单位的附属花园、游园、庭园,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第十八条 城市现有的园林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必须就近补偿相应的园林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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